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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

2017-05-31耿鹏飞

现代交际 2017年8期
关键词:公共财政

耿鹏飞

摘要:中国立宪已有百余年时间,西方的宪政思想具有更远的历史。各种宪政理论因政治经济文化先后登场,留下了众多可研究的观点。传统的宪政理论强调:控制、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然而没有一个强大的国家政权,就无法从根本上保障个人自由、道德良知与宗教信仰等立宪价值的实现。国家这些职能顺利实施的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因此新宪政理论要求:国家(政府)不仅是有限的,而且还必須是有效的。

关键词:宪政国家 公共财政 国家职能

中图分类号:DF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8-0067-01

一、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

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是三位一体、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关系。人类社会不断发展探索,发现市场经济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方式。各国相继实施自由的市场经济,伴随产生的还有市场经济的缺陷和弊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或者说解决市场失灵现象,政府成为“必要的恶”或曰“守夜人”,政府的存在下公共财政也随之形成。“公共财政”顾名思义是关于公共收入与公共支出的一种财政模式。其财政收入来源于国民所缴纳的税收,税收的强制性与无对价特性,以及财政制度下的收与支分离,产生了深刻的内在矛盾,即国家财政权与公民财产权之间的矛盾,而这种矛盾最终体现为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矛盾。现代法治国家公共财政主要依靠公民纳税,而非国家自己经营获利。公民供养着国家和政府,当他们意识到自己作为纳税人的地位,并追求其宪政地位的时候,他们就会谋求建立民主国家,就会通过立宪运动来建立一种能够保障其权益的宪政国家,这就是公共财政倒逼民主宪政国家的建立。

总而言之,市场缺陷的存在时刻在推动着一种公共财政模式的形成,国家在财政上对社会民众的无法避免、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的依赖性最终必然导致民主宪政体制的建立。

二、公共财政与中国宪政之道

基于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市场经济、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本属同位一体的紧密关系,形成时间没有也不应该有先后之分。在我国积极发展市场经济之际,如何才能形成“好的市场经济”?基于三者的关系,其关键就在于能否构建一种合理的公共财政模式,能否建立一种优良的宪政政体从而建立一个好的政府。合理的公共财政模式应有以下基本特征:

首先,财政分权合理,包括横向各政府部门间的财政分权和纵向各层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权。一般宪法上对横向各政府机关事权财权都有较详细规定,所以财政分权重点是纵向不同层次政府的相互关系,即央地财政分权关系。央地财政分权也是我国财政制度变革中面临的严峻问题,从建国初到现在一直在寻找最适当的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模式。建国初“全国上下一盘棋”,财政大权完全集中于中央并由中央统一调配,地方毫无财政权,因此走向了计划经济,导致地方没有积极性,国家的经济也没有发展活力;在20世纪80年代后实行“财政包干”,又出现了地方积极性过度,各自为谋,产生了人为的市场经济封锁,滋生了地方保护主义,很难形成开放统一的市场;1994年至今实行分税制改革,相对来说既保障了中央财政权也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可以说成效卓越,但仍需完善。所以央地财政分权问题要上升到宪法,在宪法中作出适度合理规定,既要保证经济大放活力、自由发展,又要确保公共财政能提供统一的市场,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政府应该享有财政预算法案的编制权与征税权,代议机关应该享有财政预算的审议批准权。政府拥有财政权力保证了政府活动的有效运行,代议机关的审议批准是制约政府滥用财政权力侵害公民财产等基本权。实践中政府预算法案的编制往往过于宏观简单,无法考察和核对,人大审议批准预算也往往流于形式。所以应对政府预算编制做严格要求,应详细且清楚明了,让人大的审议批准权落到实处。

最后,司法机关应该享有单独列支的财政地位。这是司法独立的前提条件,也是司法独立的经济保障。这样才能使司法权有效制约行政权,避免行政介入司法领域以行政手段插手经济事务,获取部门经济利益以及私人利益,造成市场不公平公正,损害市场秩序,扰乱社会和谐。

此外,财政分权立宪后,应该建构由违宪审查制度与公民复决制度等共同组成的财政权力监督机制。因为代议制机构有时会因政治立场问题被政府部门所“绑架”而无法有效监督,在代议制机构控制公共财政失控失效的时候,这些制度就成为必要。

三、结语

优良的宪政体制下的政府就是有限且有效的政府。“有限政府”主要是从政府的职能及政府权力受到监督与制约的角度而言。“有限政府”要求政府权力插手市场事务应该有以下前提:不能交给市场的事务、市场解决不了的事务、市场解决不好的事务,这些情况下,才能有政府介入。市场事务应该由市场调节和解决,政府不应以任何借口插手,否则自由的市场经济难以得到发展。“有效政府”则意味着政府应该得到充分的财政资源支持与民意支持,在社会享有相当的权威与地位,以便充分、有效地行使与实现政府职能。这两方面紧密关联,限制政府权力才能避免政府权力滥用侵害公民财产权等基本权益,而保障政府权力是为了政府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职能,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个人权益实现。

参考文献:

[1]唐保峰.公共财政与宪政关系之探讨[J].蚌埠学院学报,2016(2):162-166.

[2]魏建国.宪政民主制:支撑英国市场经济生成的制度根基[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 (2):276-288.

[3]周刚志.论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作为财政宪法学的一种理论前沿[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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