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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改革观”的形成及内在关系研究

2017-05-31吴江

现代交际 2017年8期
关键词:深化改革

吴江

摘要: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全面深化改革已势在必行,而与此同时,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也刻不容缓。全面深化改革与建设法治中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最重要的课题之一。然而,全面深化改革與建设法治中国这一目标之间存在许多矛盾。要想二者同步进行,就要先梳理并协调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形成正确的“法治改革观”,从而保障全面改革与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才能更好地推动社会的转型发展。

关键词:法治改革观 内在关系 深化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8-0030-02

过去的改革观认为,法治建设应该排在改革之后,等改革大部分完成后再借助法治的力量保障改革的胜利果实。然而,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存在着现有法律维护原有的利益格局而阻碍改革进程的情况。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当前我国改革陷入了“改革的法治陷阱”,一部分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以“保障法律稳定性”的名义拒绝推进全面改革;还有一部分人则在某种程度上对“法治是保障改革胜利果实”产生了误读,认为从建国至今,我国尚未建成现代法治,建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不过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阶段性成果。由此可见,实现社会转型的最终目标,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仍需要不断全面深化改革,加强法治建设。

一、十八大后法治改革观定位与发展

(一)法治改革观的定位

当前的法治与改革都是基于现实而进行的理想设计。在将法治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纳入到国家发展战略之后,那些基于现实而进行的理想设计与历史经验之间的矛盾慢慢凸显出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坚持法治建设排在改革之后,在改革之后借助法治力量保障改革的胜利果实的观念在几十年的改革发展中的确取得了许多显著的成就,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改革先行,法治附随”这种经验和法治与改革理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因此,我们需要在更新法治观念的同时进行社会的全面改革,形成“法治改革观”。这就需要从顶层设计入手,在经济改革、政治体制、社会治理、意识形态等诸多领域使法治具有更大话语权和支配性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全面转型。

(二)法治改革观的重点——法治与改革

如果我们站在更高的角度分析法治及其意义,就能明白,是不能以任何维护法律的名义阻碍改革的进行的。单从法律的角度看,我国全面深化改革与建设法治中国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存在的只是一些具体法律条文与改革之间的矛盾。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既要全面深化改革,也要进行法治建设,这就需要正确地处理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关系,形成正确的法治改革观。但是有人认为,法治意味着稳定性,而改革意味着较大的变动性,法治与改革之间是不能兼容的;如果坚持法治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同步进行,将会造成决策的分裂;更有甚者,认为改革就意味着改变社会制度,而法治是不容许改革影响社会制度稳定性的。法治改革观的本质是以建立现代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借助法治的方式来完成改革,进而实现社会制度的自我完善。由此可见,全面深化改革与建设法治中国之间并没有根本性的矛盾,如何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法制改革观的重点问题。

(三)法治引导改革

法治与改革的关系不能仅仅只从二者的单方面来考量,而是要将其放在中国正处于转型社会这一大背景上进行全面的考察,只有这样,才能对法治与改革有更清晰的了解,并以此找到社会转型的出路。只有将改革融入到法治的建设进程上,以此保证改革朝着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进发,在实现法治建设目标的同时,也让改革借助法治得以顺利进行。法治改革观的核心就是用法治来引领改革,这是对改革与法治之间关系的确认,即在我国社会转型期,通过现代法治引导我国的全面改革。

二、法治改革观的内在关系

(一)法治改革观对改革观念的影响

法治改革观确定的法治先行、需要我们更新法治与改革对立的观念。法治与改革之间存在的对立,主要体现在对法律的态度上——改革意味着需要对原有的法律作出调整,而法治则意味着对原有法律的维护。当然,在实际的改革进程中,法治与改革存在的对立也会因为改革力度的影响出现不同程度的差异。在正常的情况下,改革与法治是可以共存的,但一旦改革的力度达到一定的张力或者极限之时,改革与法治共存的局面就会被打破。但是,法治与改革对立可能造成的破坏并不可怕,现代西方政治与法治系统就存在这种对立,但并没有因此而造成政治动荡,而法治精神依旧健全。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着改革与法治共存的局面,我国社会既要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又要全面深化改革。因此,对待改革与法治,需要寻找到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共通点,尽可能避免两者过度分裂的情况出现。

(二)法治改革观为改革提供了反思目标

实现法治建设目标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需要引进现代法治的理念,明确改革的目标与方向,从而实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在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关系中,不应对法治与改革进行孤立的分析,而是要结合现实的法律体系与社会秩序进行分析。在西方曾出现过过度依赖法律逻辑的情况,造成司法、执法机械化,最终导致社会发生动荡。因此,需要让更多的现实因素融入到法治设计当中,尽量避免法治与社会现实脱节。在我国,由于法治力量还较弱,还不足以让法律承担改造社会的全部任务,因此,某些特殊情况下,还需要借助改革对社会进行改造,从而达到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从这个角度而言,现代法治观念为改革提供了反思目标,而法治改革观又为改革提供了引导。

(三)法治改革观确定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法治改革观确定的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是:“法治先行,改革附随。”法治先行指的是,可以借助法治解决的问题,就用法治方式解决,在法治无法解决的情况下,才会采用改革手段,而改革手段只有经过严密的论证之后才能施行。现代法治要求法律在内部逻辑上要统一,同时,在法治与法律的关系上也需要统一。如果出现法治与改革共存的情况,那么,改革与法律之间也应该统一。当前我国的改革存在这样的问题——改革要求改变原有的法律,而法治要求遵守原有的法律——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使得改革停滞不前,这就需要确定法治与改革何者优先。通过树立法治改革观,就可以明确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关系,并解决在改革进程中法治与改革何者优先的问题。

(四)法治改革观凝聚改革的共识

在法治改革观确定的法治与改革关系中,明确了法治先于改革的原则。因此,在实施改革之前,需要先行论证对需要改革的某一问题是否可以使用法治方式解决,在确定无法使用法治方式解决某一问题时,方可动用改革的手段,而动用改革手段也必须借助法治的方式,进而就需要先论证什么是法治方式,唯此才能凝集改革的共识。法治改革观不仅用法治的方式来凝聚改革的共识,为改革打下坚实理论基础,还保证了改革不会出现较大的偏差,始终在法治建设的范围和正确轨道之内。

三、结语

法治与改革是对未来进行的理想设计。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与全面深化改革的同步进行,基于现实而进行的法治建设和改革设计与历史经验之间的矛盾慢慢凸显。在我国将改革开放定为基本国策之后,我国政府坚持改革优先原则,在改革完成之后,利用法治的力量保障改革的胜利果实。随着时代的变化,“改革先行,法治附随”这种经验和法治与改革的理想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多。因此,需要重新树立法治观念。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思维出现重大的转变,“法治改革观”为越来越多人的接受。法治改革观以法治先行,改革附随为原则,明确了法治与改革之间的关系,并逐步解决在改革进程中法治与改革何者优先的问题,从而为全面改革奠定了理论依据,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的转型,并为建设法治中国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包心鉴.邓小平对党的制度改革与建设的创造性贡献[J].学习论坛,2011(9).

[2]王乐泉.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J].中国法学,2014(6).

责任编辑:杨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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