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
2017-05-30
派出所工作 2017年11期
读者来信
编辑同志:
近期遇到这样一个案件:某城管中队在执法中发现黄某占道经营,劝解无效后,便将其三轮车扣押,停放在镇政府院内。之后,城管中队发现扣押的三轮车不见了,遂报警。民警通过调取监控发现,是黄某趁无人看管之际,把三轮车骑回了家。
民警在办理此案件时,对案件定性发生分歧。一种观点认为,黄某采取秘密手段取回在他人占有之下的自己拥有所有权的三轮车,不符合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要求,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被扣押三轮车的所有权属于黄某所有,其行为也构成盗窃罪。
那么,黄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山东某派出所民警 小张
民警讨论
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 杨祖友:
黄某构成盗窃犯罪,理由如下:
对本案进行定性的前提和关键在于对“占有”的正确理解以及正确区分“占有”和“所有”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财物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显然,“占有”不等于“所有”,占有权只是所有权的一部分。同时,法律还规定占有权与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也就是说,非所有权人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占有他人所有的财产。
本案从主体要件上说,黄某系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公民,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从主观要件上说,黄某趁人不备,将三轮车秘密骑走,目的是非法占有,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从客体上说,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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