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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夫妻共同财产

2017-05-30江德斌

公民导刊 2017年2期
关键词:杜某工资收入黄某

江德斌

案情回放

2010年,黄某与杜某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结婚时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由各自子女继承。

2014年1月7日,黄某因病去世。第二天,黄某的工资账户上汇入一笔工资款:16058.6元。对这笔工资款,杜某没有过多考虑,便将其取出用于日常开支。但黄某生前收养的两个孩子黄某甲、黄某乙却不同意继母的这个做法,一纸诉状将杜某告上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这笔遗产。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留有的个人财产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被继承人生前没留遗嘱的情况下,一般应由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

法庭审理查明,本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黄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黄某甲、黄某乙及杜某。黄某甲、黄某乙要求与杜某共同继承案涉工资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案涉款虽是黄某死后汇入,但系黄某生前工资收入,属于黄某与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部分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故案涉工资款的50%份额即8029.3元应归杜某所有,另50%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

此外,鉴于杜某与黄某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遗产分配时可适当多分。综上,法院酌定杜某继承金额为4029.3元,黄某甲、黄某乙各继承2000元。

宣判后,黄某甲、黄某乙不服原审判决,并提起上诉,称案涉款项是黄某死后遗产,原审认定该款为黄某生前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事实不符。该款依法应由黄某甲、黄某乙、杜某等额均分继承。而杜某隐瞒并侵占涉案款项的行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原审却予以多分,与法有悖。如果案涉款项是夫妻共同财产,属于黄某的遗产部分,也应当根据黄某与杜某的结婚协议,适用遗嘱继承。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杜某辩称,其取走案涉款项属实,但自己没有工作,如何继承分配,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同时查明,黄某与杜某签订结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由各自子女继承。

二审中,黄某乙表示已与杜某达成不要求杜某交付本案中2000元的协议,因此本案中其继承份额如超出2000元,仅要求杜某在执行时交付超出部分。

综上,黄某甲、黄某乙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二审法院予以支持。被继承人黄某的遗产即上述工资款中的8029.3元,由黄某甲、黄某乙各继承4014.65元。杜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日内应向黄某甲交付4014.65元,向黄某乙交付2014.65元。

法理评析

遗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遗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限归属不同,一方死亡后,将发生财产继承关系,二者容易混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别。

遗产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夫妻共同财产,则是指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可见,本案涉及到的财产争议,乃是死者黄某的生前工资收入,故该款应由夫妻共同所有。应当将一半8029.3元分出为配偶杜某所有,由杜某自行支配。其余一半8029.3元为被继承人黄某的遗产,由其子女黄某甲、黄某乙继承。

遗产继承中的法定继承顺序

根据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繼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也就是说,需要以死者的生前遗嘱为优先原则,如果死者立下合法遗嘱,指定遗产继承人,明确身后财产的具体分割、继承事项,那就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办。如果死者生前未立遗嘱,则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优先顺位继承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平均分配。

本案中,黄某在遗嘱中明确其身后财产继承等事项应以其与杜某签订的结婚协议为依据,结婚协议约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后,由各自子女继承,因此黄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黄某甲、黄某乙继承。

需要厘清的两个问题

1、黄某的工资收入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本案争议的焦点,乃是黄某的工资收入是遗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法律规定,遗产的形态不以死者死亡时遗留下的状态为限,从死者遗留下的财产衍生出的财产或替代财产均为遗产。

该笔工资收入虽然是黄某死亡后到账,但其本质上属于黄某的生前工资收入,乃是自然延续下来的合法财产,理应归属于遗产范围。而既然是黄某生前收入,基于黄某与杜某的婚姻关系,也就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对此项工资收入的裁决有理有据。

2、黄某子女继承遗产的分割问题

按照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原则,杜某做为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分割黄某遗产。但黄某遗嘱已明确了遗产分割事项,由黄某甲、黄某乙继承,因此杜某只应分得夫妻共同财产一半,而不能再与黄某子女共同继承遗产。

生前留遗嘱后人少烦恼

济言

据统计,在全国老年人中,设立遗嘱的不到25%,这为日后的财产纠纷留下隐患。如何避免财产继承纠纷?生前主动留遗嘱。这既是对家人的留言,体现了对家人的期望、安排,也是一种责任意识。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财产继承存在顺位序列,并以遗嘱为优先原则,这就是以被继承人的意志为主导,符合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性。因此,为减少财产继承纠纷,人们应改变旧思维,不再视遗嘱为不吉利的事物,逐步树立生前写遗嘱的观念,提前拟定财产继承分配方案,从而实现有序依法继承遗产,防范遗产继承纠纷。同时,保持定期检查、更新遗嘱的习惯,及时补上遗嘱内容的缺漏。自己生前麻烦一点,身后就会给家人减少许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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