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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及解决路径

2017-05-30李春雨

大东方 2017年3期
关键词:解决路径危害

摘 要 : 对于刑讯逼供相关问题的探讨,已经不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近年来,随着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及佘祥林案等一系列关于刑讯逼供的恶性刑事案件被媒体陆续曝光,我国的刑讯逼供行为相关问题再度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现代法制已经获得一定发展的今天,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 : 刑讯逼供 危害 解决路径

一、我国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

(一)导致冤假错案

近几年来,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及佘祥林案等一系列关于刑讯逼供的恶性刑事案件被媒体陆续曝光,这些冤假错案背后往往伴随着刑讯逼供行为。引起广大群众热议的赵作海案、杜培武案及佘祥林案等,没有哪个受害人没有遭到刑讯逼供的。尽管相关人员受到应有的惩罚,刑讯逼供行为却已经导致了冤假错案,赵作海、杜培武、佘祥林等受害人的伤害已经不可逆的形成。

(二)侵犯人权

人权的主要含义是:每个人应当得到合乎人权的对待。然而刑讯逼供的行为,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行为,严重的罔顾和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肉体上、精神上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三)削弱司法权威

一个公正的判决也许被视作理所当然而不被人们所关注,但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却能够引起远超过案件本身的关注。一个案件存在刑讯逼供,可能影响整个公安机关乃至司法部门的整体形象。

二、刑讯逼供产生原因

(一)人权保障意识的缺失

作为我国审讯犯罪嫌疑人工作的主体,我国公安机关整体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意识的缺失是一个相当引人关注的问题。虽然我國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的培训教育正在普及进行,但当前此工作并未完全做到位。而且,作为直接接触犯罪嫌疑人的一线工作的公安民警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有许多犯了罪的人也对自己所犯罪行拒绝承认,对其进行刑讯逼供之后往往能够尽快破案,这也直接导致了公安民警罔顾犯罪嫌疑人的人权而对刑讯逼供尤其偏爱。

(二)过度的追求犯罪控制的心态

我国刑法第一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均有为了“惩罚犯罪”字样,刑事诉讼法中才新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但在侦破办理案件过程中,公安民警往往会面临窘境:面对一个案件,如果不对可能真正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进而取得重要口供,将难以尽快侦破案件来挽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利益甚至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如果对可能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将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存在

无罪推定观念是我们在书籍或课堂上更多谈论的一种观念,即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其有罪之前,应当视其为无罪。刑讯逼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有罪推定思想的一种表现。在有罪推定的影响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当作手段而非目的,成为诉讼中的客体,成为侦破案件的罪简便快捷的证据,即口供的的证据来源。

(四)侦查技术的落后

随着经济的进步,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社会情况日益复杂,各种犯罪也逐渐趋向智能化,犯罪分子犯罪作案隐蔽、串供、伪造假证等反侦察现象普遍,侦破案件的难度逐渐增大。同时,犯罪分子的反社会性和对抗司法的心理增强,而且随着我国对保障人权的重视,使得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 。在这种新的大环境中,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要有所突破和进步,就必须要从自身找问题。

三、刑讯逼供的解决路径及分析

(一)加强人权保障意识

之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那么多的刑讯逼供行为,司法人员的人权保障意识缺乏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正如贝卡利亚所说的,刑讯逼供并不一定会得到真相,它实际上会导致能够忍受刑讯逼供的痛苦折磨的罪犯被释放,而不能够忍受刑讯逼供的痛苦这么的无辜的人被冤枉而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刑讯逼供并不是侦查人员必须选择侦破案件的途径,尽管其他侦查方法和手段可能需要更多的人力、财力、时间,但与通过践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来侦破案件相比,代价是极小的。

(二)在侦查机关内部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

破案率是我们常谈到的话题,在以往的生活中我们也听到过公安机关类似的口号。我国宪法和刑法中强调的人权意识在公安机关的绩效考察中却没有体现出来。这就无形中默示甚至鼓励了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过程中一味追究破案率,罔顾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实施刑讯逼供。因此应该将遵循人权保障原则加进考核范围,形成新的、更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

(三)树立无罪推定观念

长期以来,无论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还是普通的人民群众,往往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罪犯的概念混淆不清,将其视为罪犯。因此必须树立无罪推定的观念。树立无罪推定的观念有利于使侦查人员在侦破案件时从思想上和实践中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增强保障人权的意识,从而减少甚至避免刑讯逼供的行为。反观现实,佘祥林案、杜培武案等一系列冤假错案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他们一开始就被推定为有罪,进而遭到刑讯逼供。

其实我国早在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就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的精神,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直到今天,无罪推定的原则也没能真正得到贯彻。想要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树立无罪推定的观念将是我们需要迈出的重要一步。

(四)取消“如实回答”义务,赋予一定的沉默权

根据现实情况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应当赋予一定的沉默权,而非一种绝对的、笼统的沉默权,因为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是不会造成其权利受到侵害,相反,如果过度追求这种所谓的“沉默权”,将会导致案件侦破活动更加难以进行,与我们的本意相差甚远。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 《刑法学》 [M].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2][意]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社.1993年版,.33页

[3] 陈红桔.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和对策[J].衡阳师范学院学报,2001 ,4

[4] 马蔚.从佘祥林冤案看刑讯逼供:别让正义折断了翅膀[J].法制日报,2005 年4 月 21日

[5] 陈兴良.错案何以形成[J].公安学刊,2005 , 5

作者简介:李春雨(1994-),女,汉族,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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