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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参与农村法律服务的困境分析及其对策

2017-05-30李腾

大东方 2017年9期
关键词:法律服务农村

李腾

摘要:农村法律服务的建设直接关系到农村社会民主政治和社会稳定,关系到农村的文明进步,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努力实现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法治化,为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为依法治国奠定坚实的基础,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律师参与;农村;法律服务

一、律师参与农村法律服务的重要性

(1)农村居民法律服务需求的迫切性。经过近40年的改革开放,农村地区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这种大环境下,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提高,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明显增加。以往,农村居民之间发生纠纷或产生矛盾,往往依靠村委会或长辈人士的调解。而今,农村居民发生纠纷,第一反应是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论是聘请律师进行相关事务的诉讼,还是邀请律师参与相关事务的谈判、和解,均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新农村建设需要法治作为重要支撑点。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农村法治化建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三农”的地位极为突出和特殊,我国人口大部分为农村人口,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在依法治国中的特殊地位,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根在基层,根在农村。而目前,农村经济在市场中的竞争力比较弱。这种情况下,就十分需要借助法治的力量。因此,要想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广大农村的法治建设,全面推进农村法治建设,律师这个群体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3)农村社会民主政治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历史学角度来看,在任何社会阶段,农村的社会矛盾往往是整个社会矛盾的根源,农村的稳定关系到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农村居民对于权利、义务等名词早已耳熟能详,维权意识日渐浓厚。若农村地区不能实现民主政治和社会稳定,将严重影响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程。因此,律师更需要深入农村,提供多方位的法律服务或法律咨询,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在利益受到损害的时候,用言辞而不是用暴力来主张权利。

二、律师参与农村法律服务建设面临的困境

(1)法律服务市场不规范导致律师服务农村的覆盖面较低。第一,诉讼代理人制度的非垄断性。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可以看出,非律师代理仍然具有很大的空间。而且,法院在审查诉讼代理人资格时,无法审查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是否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且也不在法院审查范围。第二,农村地区非律师的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律师法》第46条规定了冒充律师的处罚措施,而实践中,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司法行政机关在认定这类行为时,证据的收集较为困难,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不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

(2)法律服务体系不健全导致律师服务乡村地区的力度不足。第一,公共服务体系中缺乏法律服务体系。律师考虑到自身发展和经济因素,大多会选择在经济发达的城市执业,而政府并无引导政策,公共服务体系中也没有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这就导致农村在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和实际获得服务质量等方面,与城市相比,存在明显落差。第二,公益律师数量不足。从事公共法律服务的公益律师人员不足,且大部分属于兼职,队伍不稳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同时,公益律师没有专门的经费保障,广大农村居民普遍不能就近获取法律服务。甚至,很多地区法律援助的经费未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进而导致律师服务乡村地区的力度不足。

(3)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个人的定位忽略了农村这个巨大的市场。我国执业律师虽然绝对值较大,但是占全国人口的比例仅约为万分之一,且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开放地区和省会城市。中小城市、特别是西部的城乡地区,律师数量极少,没有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县依然存在。即便是在经济发达长三角地区,执业律师也聚集在城区,在乡镇执业的律师寥寥无几。

三、构建律师参与农村法律服务建设的措施

(1)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建议司法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和规范。经济发达和律师人数较多的地区,可以将其中较优秀的法律服务人才通过适当途径分流到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既有利于建立基层法律服务体系,又有利于有效利用基层法律人才资源。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大对非律师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并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建立以律师为主导的人民调解机制。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或完善律师进村(社区)制度,通过“义工律师”与社区(村)“一对一”结对的形式,为社区(村)及基层群众提供贴心、专业、免费的法律服务。有条件的乡(镇)、村(居)可以聘请律师担任人民调解员,参与人民调解工作,提高调解工作质量。在乡镇、村(居)或司法所建立律师定期接待群众上访制度,探索建立民事案件律师主持和解制度,鼓励和引导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参与诉讼外和解。

(3)通过政策引导律师向农村地区倾斜。首先,逐步建在乡镇设置律师机构。建议相关部门出台优惠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补贴等形式鼓励在乡镇设置律师事务所,充分调动广大法律服务人员服务农村的积极性。其次,充分调动律师办理“三农”案件的积极性。地方律师协会可以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三农”法律援助、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办理“三农”案件、减免农村弱势群体代理费用等情况作为每年考核项目,量化评估标准,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4)强化律师为农村地区提供法律援助的责任。法律援助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位执业律师应尽的义务,尤其在服务“三农”问题上,律师更要积极投入法律援助的队伍中去。当地司法行政部门也可以建立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投身法律援助,不断壮大法律援助队伍,确保农村法律服务的办案效率和质量,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權益。同时,对农村地区的法律援助不是一个孤立环节和手段,需要与其他措施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综上,在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和建设新农村过程中,规范法律服务市场,提高法律效益,是现代法治社会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制度之一。法律保障制度和法律保障体系是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实现,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需要采取的措施也很多,需要各个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亚新,邓轶.农村法律服务实证研究(续)[J].清华法学,2009(01)

[2]吴琴.温州市农村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江西农业大学,2016

[3]谈敬纯.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供需机制的思考[J].中国司法,2016(04).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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