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中隐私权保护问题初探

2017-05-30郝昭亮

大东方 2017年9期
关键词:立法

郝昭亮

摘要: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出现是近年来国际航空领域的一朵新浪花,与之相关的立法实践也称为各国航空法研究的新热点。本文从隐私权角度出发,立足于美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历史沿革,浅谈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实践中对传统隐私权的挑战,以及立法层面的应对。

关键词:无人驾驶航空器 立法 隐私权保护

科技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超越大众想象的科技产品日新月异,不断颠覆着我们的认知和日常生活。飞速的科技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的情况下,与此相辐射出的对配套设施及社会规则的需求也随之快速显现出来。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出现及发展当算是近年来航空领域科技浪潮中最耀眼的一朵浪花,逐渐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研究也受到了极大的关注。近年来我国的航空航天科技发展水平已经迅速超越大多数中等水平甚至是先进国家,然而在科技先行,对其所引起的社会变化以及发生的形形色色的事件,如何在规则上予以规制,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将其合理纳入,这些方面,我国的脚步较之西方大国还有很多不足和需要学习之处。

一、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概念及分类

何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目前尚无统一定义。结合多国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界定,一般我们通常认为的无人驾驶航空器(UA: Unmanned Aircraft)简称“无人机”,也称“遥控驾驶航空器(RPA: Remotely Piloted Aircraft)”,“无人航空器(UAV: Unmanned Aerial Vehicles”,或“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UAS: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等。

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类型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对其可进行不同的类别划分。以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续航时间、活动半径及飞行高度为标准,可分为长航时无人机、中程、近程和短程无人机。从技术结构的角度来看,无人驾驶航空器则被分为无人直升机、无人固定翼机、无人伞翼机等。另外一种现阶段大多数国家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中多采用的划分标准是以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重量为界限进行分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是指机重低于55磅的无人机。

近年来随着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技术日臻成熟和完善,越来越多的领域可以看到小型无人机的身影,它被频繁运用在很多公众领域或私人领域场所。然而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为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很多民众也纷纷质疑近地飞行的无人机是否对第三方的隐私保护造成极大威胁。

二、隐私权

隐私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基本权利,也是受各国法律以及国际条约保护的重要人权。尽管对隐私权的概念和保护范围在学界还没有统一定论,但普遍认为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应予以保护。

我国《宪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提出“保护隐私权”的概念,但在法条中却可以体现出对于隐私权的保护。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33条的规定加入了对人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权法的重要内容,因此是受我国宪法保护的。具体到航空领域,我国与其他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暂时还没有专门的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对传统隐私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实践中各国都尝试着通过立法,建立新的规则及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健全相关政策和制度,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督和管理,协调好发展与权利保护之间的关系。

三、美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立法对隐私权保护的历史沿革

根据美国法典49条40103款,美国联邦政府有权管理美国国内空间系统,并对制定航空器规则,保护地面的个人及财产安全。一直以来,联邦立法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规定都是以安全为核心的。随着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商业及非商业领域私人使用数量的加速增上,现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相关法律规定明显滞后,法律监管不足。

1958年,美国国会出台联邦航空法,随之设立了联邦航空局(FAA)。但由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出现频率较低,在后来的23年中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立法,聯邦政府一直没有进一步的推进。1981年6月9日,联邦航空局FAA发布了有关“航空模型”的咨询通告。与1958年联邦航空法一样,1981年的咨询通告并没有将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联邦法规中剥离出去。2005年,联邦航空局发布了有关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临时备忘录。直到2007年,联邦航空局FAA真正认识到无人机技术及其使用在美国的飞速发展及被人们的迅速普遍认可及使用。

2012年,美国国会认为需要出台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法案,对美国法案第三章的49条,及2012联邦航空管理局现代化及改革法案FMRA的B节进行了修正。在现代化及改革法案中,国会并没有设立有关个体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侵权情况下是否有权起诉的规定。

2013年6月Huerta诉Priker案中,联邦航空局FAA第一次提起了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2015年1月双方达成和解。尽管Pirker与FAA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但此案中已经反射出FAA试图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适用美国联邦法规14条91.13款a项,并采取制裁。并且FAA在此案中的措辞预示着在未来的规则制定中对以商业为目的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立法将十分严格。

2015年12月21日,FAA最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暂行条例出台。根据新出台的暂行条例,所有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在联邦航空局FAA在线平台或以纸质方式书面提交注册该航空器。但该暂行条例中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对个人隐私的冲击并没有过多提及。一旦无人驾驶航空器造成了对他人隐私的侵犯,依旧适用一般的侵权规则。

从上述历史沿革直至今天最新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暂行条例的出台,不难看到美国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立法核心和出发点在于保护人身安全,特别是对第三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强调,却没有特别涉及第三人隐私权保护问题。美国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立法更倾向于限制性立法,通过限定飞行的速度、高度、距离等从而控制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登记与身份识别也可以辅助于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此种立法思维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对有效保护第三方隐私权起到积极作用。

四、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立法对隐私权保护

2009年,我国民航局颁布了《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其中也并未涉及第三方隐私权的保护。目前我国正在起草相关法律文件,这是对我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隐私权保护问题方面做出的一个有力探索,也是在世界各国同行业中做出了一次带头性的试探。这在立法实践中,既是对隐私权保护的肯定,同时也是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的规范。无论是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发展,还是对我国法律航空法律体系的完善,都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所以,对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保护问题,应以立法作为手段和基础,在本质上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行业的发展以及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此外,在执法方面,还应当做好监管工作。隐私权作为人格尊严的一种,在执法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但不能因为执法困难就放弃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法律规制。一方面,需要加快推进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立法规范,在制度上保证公民隐私权不受侵犯;另一方面,也要在执法中协调好隐私权保护问题,避免监管机构的不作为。

在上述讨论中无人驾驶航空器是作为隐私权侵犯的工具而受到限制,但实际上还存在另一种涉及隐私权侵犯的可能性。作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的使用者,在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过程中,如果采取必要的登记制度而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则监管部门也有可能成为侵犯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的隐私权侵犯主体。而这实际上是公权力与私人信息隐私权之间的博弈。

因此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所涉及的隐私权保护实质上是对于社会发展之经济利益与私人空间隐私权之间的保护,也是基于无人驾驶航空器特性进行监督,从而对公权力机关获取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者信息的隐私权进行保护。

五、小结

无人驾驶航空器代表着科技发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在未来的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浪潮中,无人驾驶航空器势必以更迅猛的态势席卷我们的生活,而我们的私密空间也将越来越多的曝露在高科技的视野中。如何在技术层面和立法层面同时推进,将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发展与隐私权保护有效的结合将是未来具有极大实践意义的课题。

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在立法中,应该规定监管机构的问责机制,从而保护使用者的利益不受侵犯。监管机构作為监督主体,也应当受到监督和规范。所以,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中,不仅要通过消极性立法去规范使用者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还应该保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立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但至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公权力的滥用,规范私权利的行为。而在当今时代,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和发展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化的趋势随着各国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领域的普及,我们更应该尽快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立法,从而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参考文献:

【1】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管理暂行规定》(2013)

【2】FAA Modernization and Reform Act of 2012, 49 U.S.C.

【3】王利明:《隐私权内容探讨》,浙江社会科学,2007(3)

【4】Interpretation of the Special Rule for Model Aircraft, 79 Fed. Reg. at 36,172.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2016级)

猜你喜欢

立法
浅析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成因与对策
对诱惑性侦查手段的法学思考
青少年网络行为管理的立法与完善
我国恐怖活动犯罪的立法
我国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性质的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试论我国证人拒绝作证权制度的构建
关于治理潮州市区流动摊贩占道经营问题的思考
网络版权运营中的风险防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