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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的行为如何定性

2017-05-30

派出所工作 2017年5期

读者来信

编辑你好:

我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2016年9月18日7时许,有一个三十多岁男子骑摩托车到辖区胡某某所开的商店选购了九包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和一包九总牌槟榔,合计价值两百多元钱,当时该男子掏出三张百元面值的钞票递给店主胡某某,胡某某接过钞票经仔细辨认后,发现三张钞票是假钞,大声朝男子喊了一句:“别走,这是假钱。”男子没有理会胡某某,而是欲带上选购的香烟、槟榔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胡某某追出店外后,拽住男子的摩托车不放,男子见胡某某不肯松手,仍旧加油骑摩托车逃走。胡某某当即被摩托车拖拽带倒在地,一颗门牙掉落致伤,满嘴是血,右手有轻微擦伤,男子带走的财物价值297元。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所办案民警对此案受理后的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使用假币(受理为行政案件);第二种意见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种抢夺行为(受理为行政案件);第三种意见认为,男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立刑事案件)。请问该男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湖南省株洲县公安局南洲派出所 杨晋峰

民警讨论

江苏省泗阳县公安局穿城派出所 李鹏飞:

我认为该男子的行为构成抢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是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得被害人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搶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视情况从一重论处或者与抢夺罪实行数罪并罚,如果抢夺的财物数额不大,就不以犯罪论处,抢夺行为强调“当场性”与“趁人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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