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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将“代表辞职”也纳入“任前承诺”

2017-05-30王鸿任

公民导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严于律己职务人大代表

王鸿任

人大代表将“辞职”纳入“承诺”,并非承诺必须辞职,而是在有必要辞职之时,自觉、主动地提出书面辞职请求,以保障人大代表退出机制的顺畅实施。

代表任职前做出有必要辞职时主动辞职的承诺,是对依法加强人大代表队伍建设的应有姿态。长期以来,许多代表一旦当选,干好干差都要熬到底,将法律关于代表辞职的规定置于脑后,影响了代表队伍整体功能的提高和发挥。将“当辞就辞”纳入“承诺”,既有言在先又言而有信,定会有效激发代表履职积极性。

代表任职前做出有必要辞职时主动辞职的承诺,是落实18号文件精神的需要。文件对建立健全不称职代表退出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这是在新形势下创新、加强人大工作的需要,既是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要求,也是对各级人大代表的要求。人大代表对此作出“任前承诺”,正确地对待“进退去留”,彰显了顾全大局的担当精神。

代表任职前做出有必要辞职时主动辞职的承诺,还是促进“劝辞”制度落到实处的内动力。近年来,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都出台了对人大代表的“劝辞”规定,虽已初见成效,但仍面临诸多困境。因为法律既没有“免去代表职务”、“撤销代表职务”的规定,也没有“劝辞”的具体规定,仅有七种情形可以终止代表资格。“劝辞”是一种被动的作用力,不具备法定的强制力。如果代表在任职前就做出有必要辞职时主动辞职的承诺,这就具备了落实“劝辞”制度的内动力。

代表任职前做出有必要辞职时主动辞职的承诺,也是严于律己、自我加压,努力做一名称职代表的良好开端。当选代表并非进了“保险箱”,代表职务并非“终届制”。任职前就具备这种认识而且郑重承诺,有利于任期内经常以此警醒自己,鞭策自己,不忘初心,践行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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