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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虚拟财产进行公证须谨慎

2017-05-30崔厚元

公民导刊 2017年9期
关键词:公序良总则服务商

崔厚元

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学界争论不休。虚拟财产交易在现实中也普遍存在,归属关系错综复杂。严格地说,淘宝账户如同银行存折一样,本身没有价值,并不算虚拟财产。因为现行网络服务商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大多规定网络账号归服务商所有,用户实际上仅有使用权。在立法没有明确前,应尊重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商之间的服务合同约定和行业惯例,司法实践不宜过多干涉。

虽然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但当事人双方仍可以依据法律原则和公序良俗,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礎上达成共识,只要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公证处可以为其办理相应公证,但必须谨慎。

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相信随着《民法总则》的正式实施以及相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虚拟财产性质能够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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