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三起腐败违法案件警示
2017-05-25孙向文
领导之友·综合版 2017年5期
孙向文
近年来,山东省东平县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保障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013年以来,东平三个县直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王某、刘某、马某因腐败违法犯罪相继被司法机关查处。综观三起案件,发人深省、教训深刻,对广大领导干部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一、三起腐败违法案件的案情及特点
(一)王某案情简介:2005年7月至2013年2月,王某在任县直某单位主要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索要、收受贿赂财物,或授意他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贪污公共财物;巨额家庭财产来源不明。王某受到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被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没收个人财产。
王某案件特点分析:1.集多种犯罪行为于一身。从王某违纪违法情况看,腐败问题从单一性质向复合性质发展变化的趋势比较突出。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大搞权钱交易,犯有受贿罪,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集多种腐败行为于一身。
2.受贿手法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王某违纪违法问题看,在作案前精心策划,采取隐蔽和巧妙的方法来规避党纪国法,掩盖其受贿行为。王某自认为天衣无缝的掩耳盗铃的手段,都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定的新型受贿方式,已被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全部掌控。如,以借用为名索要汽车一辆;以分红名义收受请托人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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