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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法理学基本问题的形成与演变过程

2017-05-24王崇璋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6期
关键词:基本问题法理学

摘 要:法理学的基本问题,主要有三个,其中何为法律、法律究竟是什么,是针对法律本身而提出的问题;怎么样去认识法律,主要涉及的是认识论方面的相关的问题。法理学有它自身的转变过程,从最初法的本体论逐渐转向法的认识论,最后转向法的语言哲学。对法理学转变过程的始末进行详细了解,能够对法理学研究产生一定深化作用,也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清晰的认识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关键词:法理学;基本问题;形成与演变

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曾指出,对法的本质进行推理,这就是法律哲学。并且围绕法律存在于何种实体之中、法律实证主义、法律与道德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这三个问题,论证法律的本质。只有将上述问题完整回答出来,且将答案中涉及的理论统一起来,才能解出何为法律哲学。由此,阿列克西指出,法既具强制性,又具正确性。法律哲学的重点就是研究法律产生的社会效应及法律的批判意味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法律哲学即法理学。哲学发展从本位论逐渐过渡至认识论,接着向语言哲学不断转变。法理学的发展过程与哲学的过程有一定相似性。

一、追求作为客观实体的法律

这一阶段,论证法律本体,即什么是法律,是法理学主要讨论的问题,并且试图对存在于人类社会之外的自然法律体系对人类社会的法律有支配和决定作用这一观点进行论证。自然法学对法律的解释是,法律并不是某位统治者的意志创造的,而是一条条自然属性的普遍原则够成的。[1]人是大自然的一部分,这些带有自然属性的原则和标准能够与人的本性符合。从今天的视角出发,自然法学认为的法律,除了世俗法律体系,还有世俗法律之外的一种能对世俗法律进行约束和支配的自然法律体系。

希腊神话故事中,俄狄浦斯王的两个儿子在他去世之后互相残杀并且两人为此失去了生命。没有名正言顺的王的后人继承王位,王位最终被他们的舅舅抢走。舅舅克瑞翁登上王位之后下发了一纸文书,对先王的两个儿子,一个实行厚葬,另一个被丢弃在野外,连全尸也没有。俄狄浦斯王美丽的女儿安提戈涅,面对舅舅的命令很难进行抉择。国王颁布法律,要求她不能安葬被弃于荒野之中的哥哥,但是她心中的声音却告诉她,应该给与荒野中的尸体以尊严。安提戈涅的困扰正是法二次元论涉及到的最重要的问题。

二、追求作为主体理性对象的法律

这一阶段主要讨论的是,在人们的认知范围内,法律到底是什么。并且将何为法律、法律具体是什么进行区分。这一阶段,法律实证主义有了明显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正当性各项标准发生变化,与此同时,有关理性的概念也在不断变化。理性能够将人的价值显示出来,并且人是理性的,这种理性作为人的一个特别之处,越来越受到重视。人是理性的主体也被越来越多人接受。由此,这一阶段又被唤作理性时代。新出现的法律实证主义与之前的自然法律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论战,自然法律体系的法律思路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法理学研究正式迈入实证阶段。欧洲所拥有的较为传统的法律哲学,在这一阶段有了很大发展。历史法学和其他著名哲学家的论述的法理学,比如康德主义法理学等也有了非常大的发展和进步;欧洲传统法理学指的是广义上的法理学,而狭义的法理学,主要指的是英美国家的法理学,也被称为法律实证主义。[2]欧洲大陆上也存在一部分受到狭义法理学影响的学派。欧洲传统法律哲学和英美的法律哲学,是这一阶段在法理哲学研究上所持观点不同的两个重要的部分。广义的法理学将目光集中在自然法学问题上;而狭义的法理学主要将关注点放在怎样区别何为法律以及法律具体是何物上,并且在此基础上将研究对象设置为人的感觉以及人所积累的各种经验能够产生控制作用的实在法。人的理性和人所接触到的知识,能够对实在法有一个较为深刻的认识,而且跟实在法产生联系的各种知识,即法律知识,且这种知识是属于科学的。

三、追求作为主体之间理性交往活动产物的法律

法律語言的相关问题,是这一阶段讨论的重点。要研究何为法律以及法律具体是什么,必须从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沟通所使用的媒介和语言入手。这一阶段,将如何超越之前的法律学阶段的各种认知和应对新型思潮作为研究基点。在实践和理论的共同作用下,法理学逐渐向语言学转变。站在实践的立场,运用法律实证主义主要依赖于人的理性,并且通过人的理性创造没有丝毫问题的法律。司法制度就像是某类能够自动售货的机器,法官依照自身的理性,将严格的法律条例一一执行。

这一阶段将语言问题作为开端,是由于:传统认识论和新的认识论存在一定差异。人在认识世界的过程中,往往将自己的主观判断夹杂其中。法律是在人的认识不断深化和发展的过程中被创造的。人主要根据自己积累的经验和学习到的知识不断丰富自己的认识,人只是理性主体,并且是经验性的主体。人通过自己以往积累的经验,选择自己的行为。语言是一种特殊的工具,能够被人们所理解,并且它是先于人类的一种客观存在。语言在某种层面上具有客观的部分,能够为法律带来普遍性。必须将语言作为研究开端,建造出有普遍意义的法学理论。

四、结束语

法理学能够对其他学科产生指导作用。法的发展依靠一定的规律,法理学就是它的普遍规律。对法理学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对复杂的法的现象就难以做出一个可靠的解释。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理学基本问题的形成与演变——对法理学知识谱系的一种考察[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02:62-74.

[2]周旺生.关于法理学的几个基本问题[J].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02:1-8.

作者简介:

王崇璋(1991.6.3~),男,安徽亳州人,法学理论专业,本科,研一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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