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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市场化规制模式

2017-05-23张娇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法律规制专车

摘 要:伴随着o2o模式下打车软件的盛行,专车市场发展起来,政府在一系列利益博弈面前提出了专车问题化的观点,这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法律并未先行,政府先行的情形下提出的法律问题有待证伪。法制背景下,对新生事物的评价应当遵循着法律先行评价的规律,寻求解决问题的法律路径,同时充分吸收各方实践经验,找到解决问题的切入点。

关键词:专车;法律问题;市场化;法律规制

一、专车存在的问题是否系真命题

(一)乘客权益维护问题(安全、服务质量)

有人认为存在服务监管责任问题:主体把关不够严格,消费者权益保障不够到位,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乘客安全系数降低。也有人认为专车的信用评级机制、竞争机制提高了服务质量,专车一方面具有的优势同时也被评价为劣势。在笔者看来这并不是专车特有的问题,是出租车行业都具有的问题,特别是在出租车行业垄断的情况下该问题凸显。这不仅是专车司机的素质问题,是整个国民素质的问题。

(二)司机权益保护问题(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保险理赔)

传统的出租车是向出租车公司缴纳了保险费的,一旦出现保险事故,可由出租车公司根据相应合同承担承运人保险责任。而专车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承担:有人评价专车为乘客在打车软件平台购买的保险根本就无效,保险合同关系根本就不成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打车软件运营商责任不明晰,甚至可能不担责,这样责任就落到了专车司机身上,并不利于乘客及司机权益的保护。

一是就专车而言,都购买了交强险,有的还购买了商业险,这些保险都是对车的保险,一旦出现事故可以据此获得赔偿。并且,一旦专车市场合法化,运营风险的增加一定会催生出相应的险种,毕竟有需求就有市场。所以在专车行业保险水平提高严重依赖于对其进行合理规范的法律保护。

(三)合同违约责任承担

爽单的违约责任问题:现行专车的爽单责任承担比较单一,即信用评级机制。有人认为应当建立一个爽单赔偿责任承担机制,这种机制的意义有多大值得怀疑。采用金钱赔偿的方法,存在着赔付标准问题、怎么赔付问题,不能自动划扣,也没有人有这项权利。所以采用金钱赔付机制的意义并不大,操作起来也十分困难。

笔者认为,在未来信用将成为个人最大的无形资产,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评价机制才是最有意义的责任承担方式,这将成为一个主体进入、退出某个行业的资格,逐步完善信贷征信系统中的信用评价才至关重要。

(四)非法营运问题

私家车无牌照参与非法营运,地位尴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0 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将牌照化作为合法与非法的标准,在法律还没有进行规范、做出抉择的情况下,合法与非法仅由牌照一纸来评判,有失合理性,一旦法律取消牌照都成合法经营。且互联网+大背景倒逼着出租车市场的改革,对于黑车的监管本身存在一定的问题的情况下,黑车自愿洗白,再加强对其监管也不无利处。毕竟黑车存在定有他的原因,与其让它处于暗处规避法律监管,不如洗白,让其处于明处再加强对其监管。

二、出租车市场规制之各抒己见

(一)第一种管理模式:市场化+监管

尽量放开管制,加强规范管理:政府不应出台法令限制租赁公司增加出租车的数量,让市场决定出租车数量、价格、路线,增强出租车市场的自主性。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允许私家车的加入,最好把私家车也纳入管理,严格审查,规范管理。(比如对私家车司机进行严格的考核,完善个人信息,增加第三方责任险,增加年检之类)。在出租车市场的监管中应当明确政府权力的边界,控制好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放开市场准入,退居二道防线,增强其市场运行中的监管。

(二)第二种管理模式:专车的出租车统一管理模式

政府选择了牌照来管理被认为“混乱”的约租车市场试点。这样一来,约租车平台,不过是另一个出租车公司。相关规定包括:“网络约租车,只代表专车,低价专车不包含在内,约租车的价格要高于出租车,但额度没有确定,需要再协调。”政府画个圈,订好规则,接下来就是其它平台主动来接受“招安”,乖乖按照规则来生存,否则就是黑车。平台方具有企业相关资格和所在地的服务能力之外,还需获得互联网业务资质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注册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大陆境内,车辆通过平台审核后获得运营证,平台还要统一购买运营性的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方承运人责任险。司机要通过平台审查后获取从业资格上岗证,平台公司对司机年龄、驾龄、过往驾驶记录等设立明确准入条件,建立培训制。

官方到底在扶持谁,态度很明确。约租车就是对公共交通和出租车的一个补充,作为提供给市民多元化选择的宗旨不会变,共享经济不会是主流,在小众的范围内创新,本质就是自high,蚍蜉撼动不了大树。

(三)专车、出租车并存的两分规范模式(共存、共改适应市场)

对于出租可以适用台湾或者日本的出租车管理制度,完全放开牌照,大大降低出租车司机所交的分子钱,让市场这只手来调整出租车的数量,让空驶率稳定在一个合理的水平,同时提高服务质量,让民众更好的享受市场竞争带来的福利。对于专车一边要绝对的市场化,让专车和出租车可以充分的竞争。一边要紧抓质量,要严格审查,规范好专车的管理制度,让专车更好的服务民众。

以上三種制度对于现行的出租车市场改革来讲都具有一定的意义,相关的部分措施也具有一定的实用性。最优路径的选择还看政府之手的范围权限,市场化程度。在笔者看来,政府之手不应伸的过长,这会干扰市场经济的自由发展,遏制市场的活力。

参考文献:

[1]罗亚军:《我国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法律规制研究》,西南财经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2]徐牧之:《试论我国‘打车软件”规制的困境与出路》湖北函授大学报第27卷11期。

作者简介:

张娇(1992,2~),女,四川达州人,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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