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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理解与思考

2017-05-23袁悦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基本理论社区矫正制度完善

袁悦

摘 要:社区矫正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院实践,是刑罚执行的重要内容,推行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制度,它与监狱行刑相比具有投入成本低、矫正效果好、罪犯社会化程度高等优点。如今,世界上推行刑罚轻缓化和行刑人道主义,社区矫正被很多国家所广泛采用。目前,我国正在积极探索社区矫正制度,所以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发现不足对其进行改善,从而更好的发挥出这项制度的特色与作用。

关键词:社区矫正;基本理论;问题;制度完善

一、社区矫正制度的概念

社区矫正,最早于19世纪70 年代出现在西欧、北美一些国家。它是一种刑事执法理念,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且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国外较常见的社区矫正种类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中途之家、暂时释放、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由于我国长期处于封建社会的历史中,监禁性和重刑性刑罚的思想根深蒂固,直到新我国建立以后,我国从2003年开始了社区矫正试点,在2009年進行全国全面试行,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可以看出有朝着非监禁刑的方向发展。

我国在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对社区矫正下了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区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我们可以从这里看到,社区矫正是以社区资源为基础,利用社会对罪犯的约束力,使罪犯在社区中实现改造并能够较快的重新融入社会,是相对监禁刑来说较为开放的一种矫正方式。

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

(1)矫正工作的资源仍然匮乏。我国现行矫正资源非常缺乏,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强的工作,又由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犯罪类型和种类不一,工作面宽量大,现有司法干警人员远远无法满足需要,并且大多数司法行政人员专业知识缺乏,对社区矫正不重视也制约着社区矫正的效果。

(2)社区矫正工作宣传力度不够,民众的认同感不够。目前,社区矫正还不为人所熟知,大部分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识还比较陌生;只有小部分的人听说过“社区矫正”,但是对其具体的内容也不了解,基本了解该项制度的屈指可数。

(3)社区服刑人员与社会衔接存在问题。现阶段,服刑人员与矫正工作者的接触中产生矛盾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部分社区服刑人员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情绪,使矫正工作正面临着许多难题与压力。部分服刑人员在这期间会产生自卑心理,从而主观上不愿意和工作人员接触,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沟通,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矫正的效果。

(4)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亟待完善。虽说在刑事基本法律上已经基本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但从现行社区矫正实践及制度的优势来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等相关配套尚需完善,基本法已确立,程序法仍然需要进行优化。

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1.完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美国到1996年已有28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或《刑罚执行法》,对社区矫正等刑事执行制度做出具体规范。而德、法、英、俄等国当前都有《刑事执行法》。[2]因此,完善社区矫正的法律法规,才能为社区矫正工作有效运行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并且只有在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及授权,相关部门、人员才能真正放开手脚去实施,才能够更好的进行社区矫正制度。

2.增设专门机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衔接,设立问责机制

由于接受刑罚处罚,服刑人员或多或少会存在心理上的问题,缺乏对社会、对他人的认同感。因此,矫正工作还应该加强对服刑人员的心理辅导,建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机构等,从而通过心理辅导,使矫正对象在心里上也可以接受社区矫正,使他们在完成改造后更快的融入社会。同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与衔接。社区矫正制度实际上是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受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的。所以,制定具体社区矫正实施方案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细化各单位、个人的相关责任,建立问责制度,这样可以使矫正工作者认真工作,明确自己的责任,在社区矫正制度中承担责任,才能够确保社区矫正有序顺利的推进。

3.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认识度,壮大社区矫正队伍

目前我国的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的了解还并不多。只有加大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力度,才能让社区矫正这一理念深入民心,如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同时,需要通过对社区矫正制度的宣传,组成一个由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参与的社团。

四、结语

社区矫正是人类社会刑法理念与刑罚观念发展的产物,是一种刑罚发展的趋势。让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社区矫正机构中接受改造,不但能使罪犯不与社会脱离,尽可能地多接触社会,使罪犯适应社会的发展,有利于罪犯的重新回归社会,更有利于保证整个社会和谐、持续、健康发展。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决定的提出,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稳步发展。但是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社区矫正工作中尚存在的种种问题。所以说,健全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工作,是需要多方力量共同配合的。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年5月,11-12页。

[2]Albert R.Robert.Social Work in Juvenile and Criminal Justic Settings [M].Charles Thomas Publisher,1997:337-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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