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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制度在食品安全监管视角下的探讨

2017-05-23董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诉讼民事责任食品安全

摘 要:2009年,我国重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将“假一赔十”与“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作为赔偿与处理的原则。尽管如此,偏重行政力而轻视民事责任的陈旧观念依然存在,对于民事责任的划分与规定相当简单,在更重要的司法层面面临的也是相同的问题。广大的消费群体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受到制约,赔偿也因为各种冲突不能及时到位。此外,食品检测与国家监管制度的不健全是法律方面的一个空白,使不法分子有隙可乘。作者借鉴国外健全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以及各地区的不同情况来分析当下我国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漏洞,为解决这方面的问题与填补空白提供见解。

关键词:食品安全;民事责任;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诉讼

食品安全,最关键的问题是对食品安全概念和涉及范围的认定,关于食品的解释,往往是笼统的,没有清晰的表示。个人认为,需要把初级农产品的描述纳入《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的制造者与生产源也要对食品安全负责,抓住食品的制造者就等于控制了食品的源头。

食品流入市场则主要依靠行走于全国各地的各级经销商,对于这个庞大的群体,各地的监管单位显得力量单薄,对降低食品安全事故起不到最根本作用。所以,应该考虑市场连带责任的实行,如果此责任得到实施,就算企业倒闭,也能找到相关负责人或单位,不至于拿不到赔偿。更重要一点,此责任能够督导责任人或单位负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将举证加入到《食品安全法》,只要食品链条上的相关责任人,包括生产人与经营商户,能够证明他们的食品没有问题,他们就不需要为事故负责。而关于赔偿,应该以受害者的直接损失为准,不能低于最基本的赔付额度,减少老百姓的诉讼压力。如果发生群体性的食品安全事故,而且是因为政府部门的监管不力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也应该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处理。

一、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民事法律责任的统称,法律上的解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因一方实施了民事违法行为,导致另一方民事权利收到损害或者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应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对违犯法律,给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伤害的需要担负所造成后果的责任,包括赔偿。所有参与食品生产、制造、运输、经营的个人或者团体,需要对因为食品安全所造成消费者或者消费群体的损失负责。

食品安全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食品安全民事责任是以缺陷食品为前提,在我国的《食品安全法》中,还找不到关于“缺陷”的解释,只好从《产品质量法》中找到些许对照,“缺陷”指的是食品有侵害消费者安全的潜在威胁。第二,食品不安全不但对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对精神也会造成相当程度的损害。对人身体的伤害是首当其中的,人们会引起疾病,糟糕的情况下会导致死亡,比如前些年假酒所造成的严重事件。除此之外,食品不安全对人精神造成的伤害也是惨痛的,它会持久的存在受害者的精神层面,很难短时间消除。第三,食品不安全具有大规模的侵权性,食品安全威胁的不是一个人的安全,而是所有人,如果稍一闪失,所造成的灾难必然是大规模的,让人教训惨痛,伤害深远。

二、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归责

一般意义上的错误责任,指的是某个人的意识是否是故意或者是无意,有没有负起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他的所作所为有没有按照交易中的规则行事。所以,所有涉及到食品安全的个人或团体,包括生产、制造、运输、销售,必须履行相应的责任。如果涉及人员能够证明他们在执行中没有失误,就可以不必承担赔付责任。目前我国的相关规定还没有明确指明关于归责的一致规范,问题真正出现在司法活动中时,仅仅依靠《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中的条目进行约束或者判断。

三、健全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重要性

监管力量淡薄:参与食品活动的个人、经营户、生产商遍布全国,相比而言,监管部门的力量便淡薄了很多,面对庞大的食品制造体系,监管人员不可能全方面做到位,漏洞肯定存在。而监管单位的力量并不是统一的,各单位之间执行的标准有的也会出现差异,甚至会相互矛盾,让食品制造商不知道该执行哪一条。因为监管单位各行其是,一旦出现问题互推责任,造成一些相当负面的影响。

监管技术与信息没能及时跟上科技的发展:食品安全对科技要求非常高,应该配备职业化的人员与检测设备,需要对各种农药残留、食品添加剂、重金属进行取样、检测,如果监管单位的设备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依旧使用陈旧的设备,是很难检测出上述威胁的。另外,信息得不到及时的沟通也是食品安全领域的一大诟病,出现问题不及时公开,更有甚者会故意隐瞒,对社会对消费者极不负责。

当前法律的漏洞:当前对产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解决办法,只是简单的执行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两方面,表面上违法分子是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却很难得到应该有的补偿。《食品安全法》作为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基本法律,在实行过程中,更侧重公权方面,对私权方面的解释以及对个人的保护非常少,是一个空白位置。对于违犯《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过多的从行政与刑律方面定性,而对于民事方面的规定几乎没有。行政与刑律更侧重的是稳定社会秩序,而民事责任会更多的向消费者提供帮助。

四、国外食品民事安全民事责任制度与评析

国外,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吸取了以往教训深刻的食品安全责任事故之后,通过不断努力与改进,已经形成较为完善与成功的制度。每个国家的国情与发展水平不同,但在一些法律的制定上可以得到一些经验,对改善自身不足提供帮助。下面以美国的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为例进行简单的介绍:

美國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间,先后颁布实施了三十几部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最权威的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肉类检验法》、《公共卫生服务法》、《美国产品责任法》。这些法律已经形成了完善的体系。

在美国,所有关于食品的人员,乃至每个环节都把责任落实到位,如果食品有不安全威胁存在,检测单位会根据问题存在的环节直接找到责任人。能够最快的查到威胁的源头,不但提高对失职人员的惩罚时间,还对整个食品产生的过程提供更安全的保障。对于消费者的赔偿,美国法律要求赔偿受害者的一切损失,补偿需要一次性补偿完毕。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美国食品安全的稳固支撑,也使美国老百姓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有了强有力的保障,因为法律的普遍,美国老百姓也喜欢使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五、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的完善

我国食品安全民事方面的空白还需要如下几个方面的完善:第一是初级农产品方面,用作食品的初级农产品应该纳入食品安全法的修改之列,随着整个农业进入工业化的生产模式,很多初级农产品是通过工业化的模式生产出来的,有一些在实质上基本属于产品的范围。第二,农产品的责任承担对象模糊。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一些责任的认定含含糊糊,一点也不清晰明了,只是简单的提到责任,并没有详细的认定,有些地方的认定甚至出现冲突,属于刑事责任同时又属于民事责任。第三,市场主要民事责任制度缺失,这里主要包括食品的认证以及检测机构,还有食品的监管单位。不能排除某些机构因为个人私利益而发布虚假的认证,某些监管单位又不认真负责,从而酿成事故。第四,消费者维权的意识淡薄以及成本偏高,加上举证的困难,从而使消费者真正面对的时候望而却步,从另一方面助长了违法分子的嚣张。

六、结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科学也在不停进步,在人类不停发展进步的同时,食品工业也在趁势而起,随之而来的问题也在不停的显现,其中食品安全最为严重。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农业社会,对食品安全的观念相当淡薄,出现食品安全问题不知道该找谁投诉,食品安全事故因而不停发生,尽管国家下重拳治理,却也很难从根本上解决。

民以食为天,可以看出食品在人类生活中所占的比重,是不可或缺的,因此也能看出食品安全对人类所带来的威胁与伤害的严重性。我国食品安全方面的主要问题有初级农产品责任划分不健全,昂贵的维权成本,还有民事赔偿方面的诸多问题。综上所述,健全民事责任,使用高效的法律制度,会使食品安全方面产生强烈的震动,使社会各阶层担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发生质的改观。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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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邓青,易红.中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刍议——借鉴美国食品安全法的制度创新[J].企业经济,2012,01:166-168.

[6]张百灵.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完善重点[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3:74-79+118.

作者简介:

董超(1983.9~),河南省方城县人,郑州大学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執业律师,执业单位:河南形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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