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天津市范围内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有效性的调查报告

2017-05-23汪派派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

摘 要:笔者对天津市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走访调查,得到很多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现状的第一手资料。本文从天津市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入手,为今后的研究留下资料。并通过对于学理上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分析和从实证角度对法律援助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分析考量和量化目前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最后对提高刑事辩护有效性的途径进行粗浅的探索。

关键词:刑事辩护;法律援助;辩护有效性

一、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现状

1.刑事法律援助机构的刑事法律援助

天津市法律援助机构是由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组成的,法律援助中心是市司法局和各区县司法局的下设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任务是完成指定辩护案件和其他需要法律援助律师的案件的辩护。

指定辩护的分配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其一是通过给付社会律师一定补助的形式将案件分配给社会律师,例如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召集社会律师组成“志愿律师团”,由市法援将刑事案件分配给律师团中的社会律师,由社会律师进行代理,案卷资料由是法律援助中心统一保存。另一种模式是法律援助中心中有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进行代理,这种模式适用于法律援助中心有执业律师的情况,例如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现在有四位律师。

被法律援助中心分配案件的案源是各对口法院的指定辩护案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口天津市高级法院,天津市一中院和二中院,其他區县法律援助中心对口区县基层法院。

2.其他机关和社会机构的刑事法律援助

目前天津有一些法律援助的社会资金项目,但主要集中在民事诉讼尤其是劳动争议解决方面,对于刑事法律援助仍以指定辩护为主,但一些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中也会有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

例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是由财政部利用彩票公益金对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进行补贴,标准高于市法援中心的指定辩护的补贴标准。但在此项目中,刑事案件相对较少。此项目的运作方式是符合《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实施与管理暂行办法》条件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向财政部进行申请,由财政部给付补贴。这种方式有利于提高律师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对刑事法律援助辩护有效性的分析

1.辩护有效性的评价标准

以国际和其他国家有效辩护的评估标准为参照,结合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有效辩护进行评价和量化:

(1)刑事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辩护权是指刑事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对人的尊重、主体地位的确认表现在被指控人面对不利于自己的指控时,被指控人应当有权利就指控的事实和理由发表自我辩护意见,这种主体性权利是自然法的要求,国家以及整个社会都必须尊重这种不可或缺的权利。据此被指控人在面对指控时应有权与追诉方在对等的基础上平等对抗,有权针对指控进行辩解、反驳,有权获取指控的原因和相关信息,在刑事诉讼程序参与过程中享有充分辩护权。

除了被指控人的辩护权外,还存在辩护人的辩护权,律师作为最专业的和最重要的辩护人,律师享有最为充分的诉讼权利。由于被告人对法律的不了解,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充分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使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使轻罪不致重判,这些其实都是法律的要求,是现代法律对于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律师享有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这些都是律师作为辩护人能够保障被指控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刑事被指控人在诉讼程序中的任何阶段都应享有辩护权。侦查阶段对于被指控人来说尤为重要,也是最需要辩护律师帮助的阶段。很多被指控人都是第一次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无论从心理上还是从专业素养上,都处于弱势的地位。如果不允许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为被指控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就会因被指控人缺乏诉讼经验而使自己陷于不利境地。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被指控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在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审理阶段,被指控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权尤为重要,是被指控人能出于与公诉机关平等对抗地位的保障。

(2)法院对辩护方辩护意见的采纳程度。辩护是不是产生效力,有没有发挥作用,必须有辩护意见被认真听取的机制,要求控辩双方都有同等的影响。对于法官来说,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对辩护意见作出必要的解释和回应,这既是防止错案发生的有效制度设计,也是审判程序和裁判结论具备合法性的前提。对于辩护方所提出的任何发表有关被指控人无罪、罪轻或者其具备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情形的意见,法院应当基于已有证据来决定是否采纳。如果法院采纳了辩护意见,则辩护取得了实质性结果,是有效的;如果法院采纳未辩护意见,应当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的程度可以直接反映辩护意见对法官裁判案件的影响大小,同时也能反映出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2.有效性的实证性分析

(1)律师辩护权利:①独立辩护权。根据笔者对律师的走访和在法院的实地了解和对庭审的旁听,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基本能够得到保障,在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可以充分的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对于独立辩护权的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代理律师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代理律师地位相同。②阅卷权。现在阅卷的权利已经可以比较充分的得到实现,尤其在一些大城市中,律师阅卷难的问题基本已经得到解决。加之法律援助案件以指定辩护为主,律师阅卷权可以得到保障。新刑事诉讼法也规定律师有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但在阅卷权的行使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是否可以对案卷材料进行拷贝或拍摄。大部分地区已经允许律师对案卷材料进行复制或拍摄,但仍有部分地区只允许当场阅读。并且部分地方法院只能使用法院的复印机复印案卷,并收取律师的复印费。③会见通信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会见当事人有权不被监听,通过小组同学对律师的走访,了解到与被告人进行会见和通信的权利能够比较充分的得到保障,律师可以通过与监狱方面的沟通实现会见,并且大部分会见场所已经安装电子监控,不再派专人进行监督,基本保障了会见的隐蔽性。但在法律援助的辩护工作中很大的问题就是会见被告人的监狱地点往往比较远,会见被告人的交通成本比较高,经常会遇到“赔钱做法律援助”的情况。经费的制约也是影响会见通信权比较重要的原因。④提出意见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司法实践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但意见很难被检察机关采纳,很多律师因此不愿与检察机关沟通,实质上控辩双方的沟通存在一定的问题。在法律援助案件中这种情况基本和普通案件一致。

(2)刑事法律援助辩护的经费。自2015年9月之后,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向志愿律师团所提供的刑事案件代理补助费用为侦查阶段800元,审查起诉阶段800元,审判阶段1200元,也就是说,律师代理一件一审阶段的刑事案件一共可以得到2800元的补助。

这里的办案经费原则上是对于律师在办案中开销的补助,远远少于律师通过当事人的直接委托进行刑事案件的代理所得到的报酬。也是因为经费较少的问题,很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经验较少的年轻律师代理,或者很多律师对于法律援助案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少于当事人或其家属直接委托的案件。由于经费有限,律师办案过程中很多成本难以得到保障,例如会见当事人的费用等,更重要的是律师的时间成本,很多律师表示如果非常仔细地做法律援助案件,在此投入大量时间,将面临收入无法保障的情况。而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项目的补助是三个阶段每阶段各1600元,也就是律师办一件案件的收入为4800元,不少律师表示此补贴数额更为合理,更能够调动律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质量。

对于政府律师办案的区县(如开发区),政府律师按月领取工资,不受办案件数的制约。

(3)对于辩护意见采纳情况的统计(仅社会律师)。根据裁判文书网的资料,研究六起2015年天津市诈骗罪接受法律援助的案件,其中两起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两起的辩护意见被部分采纳,两起全部采纳。

通过对比2015年天津市各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对于诈骗罪的一审案件,在50起案件为样本的一般诈骗案件中,有50.4%的辩护意见被采纳,12.5%的辩护意见被部分采纳(体现在认罪态度良好,请求从轻处罚),37.1%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

笔者认为这个数据仅仅具有参考价值,辩护意见是否被采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辩护意见本身。例如被告认罪态度良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这类的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相当高,达到90%以上,而如果律师作出无罪辩护等辩护意见,被采纳的可能性则非常低。

根据数据综合来看,是否为法律援助案件对于辩护意见的采纳有一定影响,影响的原因主要是律师的工作情况和案件的严重程度,一般指定辩护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采纳辩护意见做出更轻刑罚的判决的可能性更小。通过走访一些律师,一些律师表示法官对于法律援助律师更加信赖,认为法律援助律师并不是“拿人钱财”,因此出具的辩护意见更加公正。从律师的工作态度上来说,笔者通过对比某律师对于普通的代理案件和法律援助案件的辩护意见的研究发现,普通代理案件的辩护意见平均字数是2676字,而法律援助案件平均字数是1343字,差别有50%左右,更不用说很多并没有书面辩护意见的律师。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和经费的限制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缺乏一定的监督管理。对于收费的代理案件,当事人或家属会对律师的工作进行监督,律师需要使客户对自己提供的服务满意,而法律援助案件在律师看来更是“良心活”,工作质量的监督并不严格。

三、提高刑事辩护有效性的途径探索

对于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辩护有效性,主要通过律师工作质量的提升和制度完善两方面共同推进,同时这两方面是相辅相成的。首先应逐步提高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力度,这一点,在2015年9月刚刚做过调整,虽然有所增长,但仍然和接受家属或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价格差距比较大。很多律师认为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增长速度比较慢,不能适应发展。根据马明亮1997~2002年之间的数据统计,当年北京市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补贴为500元,为当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412元的1.21倍,2015年天津市每件案件的补贴为最低工资标准1850元的1.51倍,虽有增长但并不明显。律师就是有意作好辩护也会心有余而力不足。根据马明亮2002年的调查,经费问题就是影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最重要的问题,15年后的现在依然如此。

其次是律师的自身办案质量问题,这个问题解决的重要前提是实现补贴的增长,在此基础上更多的让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同时提高律师在每个法律援助案件中对于时间和精力的投入。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监督机制,现阶段市法援和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对相关案件资料进行保管,但对于监督职能的行使还局限于形式上的监督,对质量没有具体要求。但办案质量不能一刀切,如何实现对办案质量的有效监管仍然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但如果法律援助中心等责任机构能够增加对于案件的重视程度,或者经济上或用其他方式对于表现突出辩护意见被采纳或为被告人争取到减刑的律师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是有效鼓励律师提高办案积极性的有效途径。应制定统一的刑事法律援助办案标准作为律师办案的准则,也是使律师能够更努力争取辩护意见采纳的方法。

此外,根据律师的情况反馈,被告人对于办案律师的不信任也是无法有效辩护的重要原因。通过走访笔者了解到,对于免费的法律援助的天然不信任和律师的表现不够负责任,加上出于路费制约见面次数的缺乏,足以使当事人在未与律师沟通的情况下当庭翻供。因此解决前两个问题也是解决此问题的必要条件。

最后,公检法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协作同样重要。例如律师如果在开庭前对检察院的定罪量刑提出建议,检查员应认真听取建议,又如法院认真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等。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刑事诉讼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2]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樊崇义,叶肖华.《从有效辩护原则看我国的辩护制度改革》.载《中国律师》,2007年第 10 期.

[4]顧永忠,李竺娉.《论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及其实现条件——兼议无效辩护在我国的引入》.载《西部法学评论》,2008 年第 1 期.

[5]顾永忠等.《刑事辩护国际标准与中国实践》.北京大学山版社,2007年.

作者简介:

汪派派(1995~ ),女,籍贯:天津,最高学历:本科在读。

猜你喜欢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助力老年人维权
江西在全国首推法律援助“全省通办”服务
从法律援助“全覆盖”视角对值班律师制度进行剖析
法律援助是农民工的刚需
建设完备的工作体系 加大对困难群众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援助
什么是法律援助?
论有效辩护在法律援助中的实现
3.8万余名困难职工群众获法律援助
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
努力做大做强做优法律援助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