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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蝴蝶效应”下的行政法意义研究

2017-05-23王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蝴蝶效应

摘 要:本文将从诉讼效益和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角度分析新修改《行政诉讼法》中“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具有的重大意义,从而更好的发挥其效用。

关键词:“蝴蝶效应”;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法意义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很长的时间内一直处于立法的空白状态,在学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颇有争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以及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本文对该制度其进行浅析,希冀法律工作者能够给予更多关注。

一、“蝴蝶效应”理论分析

(一)关于蝴蝶效应的理论由来

“蝴蝶效应”是在1963年美国气象学家爱德华·罗伦兹(Edward N.Lorenz)的一篇论文中最先提出。他认为该理论如果准确,那么一只海鸥的翅膀就可以改变天气。同时他还发现一个细微的差错随着不断变化能够造成严重的后果。于是,人们对于此种现象称为“混沌”,又称“蝴蝶效应”。

(二)古籍记载的“蝴蝶效应”

《礼记·经解》:“《易》曰:“君子慎始,差若毫厘,谬以千里。”以及《吕氏春秋》记载的楚国和吴国的姑娘在嬉戏,吴国的姑娘一不小心踩伤了卑梁的姑娘,而最终导致两国之间发生战争,使百姓遭受战火的灾难。其一系列的演变发展过程,有一种无形的力量,使事件陷入了无法挽回的悲催境地。因此古人认为微小的事情就可以改变命运。

二、“蝴蝶效应”在行政法上的具体体现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上的微小变化对未来的司法审判活动,甚至对整个司法领域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其不亚于一只蝴蝶所引起的巨大天气变化,因此,我们应予以该项制度足够认识和了解。并对此浅略分析以期能够引起重视。

其一要区分行政诉讼当事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具体表现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可以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也可以是其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但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行政机关不可能出现在民事审判活动当中。其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行政庭予以开庭审理,即使涉及民事案件的纠纷也必须由行政审判庭一并予以审理。也可以这样认为,行政审判庭可以受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关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其原因在于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案件的专属管辖权。其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可以说是民事诉讼法规则和行政诉讼法规则结合的产物。其通过民,行并用的审判规则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予以审理,这样可以查清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之间的关系,从而使法官更好的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以期能够作出准确,令人信服的裁判。行政诉讼是作为有着巨大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及原告之间发生的争议,其双方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而民事诉讼审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其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异也决定了两种诉讼制度的差别,同时也决定了这两种诉讼也应当分别进行审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直接的联系,行政机关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可能会发生侵权行为。因此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合并审理,有利于节省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切实解决诉讼当事人最关心,最直接,最密切的实体权益。

三、“蝴蝶效应”下的行政法意义研究

通过上述运用“蝴蝶效应“的原理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分析来透视其在行政法领域乃至整个司法领域的深远影响,笔者将浅析其在司法领域的深远影响。

(一)效率原则的集中要求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各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机会相同,扮演者不同的角色,但是都需通过支付一定的成本,诸如资金,时间,实物等。只有将这些资源通过优化配置才能获得最大化的收益。同样司法审判活动也同样兼顾效益原则。也应当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制定以期能够获得更大的审判效益。对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往的解决方法是分别立案、审理,但是在实践中这样的做法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可能导致循环诉讼,影响司法效率,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实体权益。为了能够及时解决行政争议、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裁判效益,可以将利害关系人最关系,最直接的民事争议一并审理。从而解决纠纷,是效率原则的集中表现。

(二)有益于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益

当事人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寻求解决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事实,在相当大大一定程度上,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他们最关心,与他们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还是其民事实体权益。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制度模式不仅仅把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解决了,而且还把当事人最关心的民事争议也解决,这样就改变了以前“官了民不了”尴尬局面。大大加强了对诉讼当事人民事实体权益的保护,切实做到让每一位公民都能感受到司法案件的公平正義。

(三)确保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一致性

“司法的权威性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应有作用的基础和前提。”在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对于行政案件的审理是通过对证据所证实的客观事实的认定而裁判的,如果没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就会造成对附带民事案件的另案处理。其通过不同的审判规则而最终认定的法律事实会出现差异。这可能造成有着不同生活阅历,受教育程度,文化素养的审判人员对案件判决中的自由裁量权有不同程度的认识,从而导致出现相异样的判决结果。因此,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一同审理,判决能够有效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一致,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填补了法律上的空白,其意义是深远的。同时,立法机关也应根据司法机关其在审判实践活动中的反馈,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予以规范使其能够不断调整和完善,而且法学理论界应加强对其的探讨和争鸣,进一步促进其发展以便更好的实现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

参考文献:

[1]岳文兵:浅析如何构建司法权威.青春岁月.2014.

[2]刘元美:行政诉讼目的研究.华人时刊.2013.

作者简介:

王雷(1991.10~),男,河南信阳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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