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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经济与法治

2017-05-23吴强强佘烟雨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

吴强强+佘烟雨

摘 要: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法治显得尤为重要。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崇尚经济法治,把法律作为对经济运行实行宏观调控和微观调节的最主要手段,其他各种手段也都必须纳入法制的范围,并要求整个社会生活的法治化与之相适应。所以,现代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本文,通过从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双重性两个方面简述了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然后详细阐述“作为法治经济的市场经济”这一核心命题。最后就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几个重要问题论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的关系。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治;法治经济;权力经济;社会主義市场经

一、从法治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形成和发展

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有了商品生产和交换就有了市场。然而,在严格的意义上,市场经济则是伴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产生,并在出现了权利本位、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重要的法权关系和法治状态的情况下才正式形成的。从封建专制体制下的义务本位进展到权利本位,重视人权、自由、民主、平等,这是人类社会的一个伟大进步。

发达的市场经济经由自由经济向垄断经济发展,虽然由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私权本位被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所谓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所补充,绝对私有权也受到一定限制,契约自由原则因团体契约和法规限制而有所修正,过错责任原则也因无过失赔偿之成立而受到冲击,但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法治条件不但未被削弱,反而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市场经济对法律的需求越来越突出、迫切。所以,只有法律才是保障经济有序化的最权威、最切要、也最有力的武器,因为法律权威为全社会所共识,法定的权利为全社会所共享、法律规范也必须被全社会所普遍遵行。

二、从法治角度看市场经济的双重性

市场经济具有双重性,既具有利益原动力和竞争机制所驱使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和价值规律所蕴含的一定自我调节能力,又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时滞性、波动性等非有序化倾向和强调本位物质利益的消极方面,容易滋生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计划与市场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发展经济的两种不同的手段;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也是既具有相斥性,又具有互补性。而且无论是计划调控或是行政管理都必须依法进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由法律授权,受法律所监督和限制。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关于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表明,在一定的条件下,政府对市场事务的直接干预越小,政府机构的职能越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就越高。法治经济所需要的是有限的政府权能和受控的政府行为。总之,怎样做到使适度的计划调控和必要的行政管理与市场机制有机耦合,关键也要靠法治。

三、法治经济与权力经济

法治经济是相对于人治经济而言,是人治经济的对立面。而人治经济中弊病最多,危害最大,传统势力也最为顽固的,就是权力经济。因此,为使问题更明确起见,现特就法治经济与权力经济作一比较,二者的对立除了以上所谈及的以外,还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权力经济是一种人治经济,无规则的非程序性经济,排斥平等、公开、公平、公正,也无自由、民主可言。权力经济习惯势力造成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很容易导致滥施权力,而政府权力无限制地介入经济活动,就必然造成不平等的竞争环境和发展机遇,从而成为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破坏性因素。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权力经济仍继续以各种方式在顽强地表现自己 。而计划经济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型经济、人治经济。

(2)权力经济保护特权、重视人的身份和地位,根据主体地位的不同来制定不同的法律和政策。法治经济强调主体地位的平等,以此为前提才能谈得上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才能调动人们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也才能谈得上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

(3)权力经济下虽然也讲法,但只强调法的限制、禁止、约束功能和惩罚职能;只重视使用强行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从而使人们畏法、恐法、避法,最多也是为解决纠纷、补偿损失而求助于法;而且只重视法的实体正义,不注重程序正义,这些都大大限制了法的功能和社会作用的发挥。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摆脱不了效率与公平这一人类物质生产与生活的固有矛盾,然而通过改革而保持和发挥出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生命力有条件比较更好地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改革十多年来的经验表明:既不能以单纯追求公平来牺牲效率,又不可因着意强调效率而忽视、放弃社会公平,因为分配不公、不合理,不仅会刺伤劳动者的积极性,而且会减弱广大人民群众对改革的支持力和承受力,从长远来说,也不利于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努力创造好条件,排除种种阻力和困难,力争尽快地与现代市场经济接轨。在这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必须高度重视法律在引导和保护市场经济发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切认识和牢固树立现代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以便增强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引导和规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大力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加速这一转变过程,使我国经济发展快步迈向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台阶。

参考文献:

[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

[2]杨宾.现代市场经济法治的思考.人民日报.2002年9月13日第2版

[3]于光远主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与实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年

作者简介:

吴强强(1991~),男,甘肃天水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

佘烟雨(1995~),女,湖北荆州人,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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