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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缺失的成因分析

2017-05-23黄子筠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保险法

黄子筠

摘 要:最大诚信原则是我国保险法中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保险当事人与其他关系人应该最大限度的使用诚信和善意,不能用隐瞒、欺骗等方式逃避自身的义务。作为《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还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保证义务;同时,保险人也应履行明确说明、弃权和禁止反言的义务。只有保险各方全面履行自身义务才能享受到更好的权力,我国保险事业才能取得进一步的发展。本文以现行《保险法》为写作支撑,就该法中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地位以及缺失的原因展开了分析,以期丰富相关方面的研究,为之提供理论支撑。

关键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保险人义务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当事人应该充分向对方准确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事实和注意事项,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当事人双方都不应该采用欺骗、隐瞒以及虚假行为,并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最大诚信原则。只有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完美的履行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当事人双方才能更好的享受权利,继而保险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价值。下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论述。

一、《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之内涵组成

最大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体现在下述两方面:一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如实告知和保证义务;二是保险人有明确说明和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具体地说,首先,关于如实告知义务,即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或保险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该实事求是的说明自己的情况,毫不保留的向保险人做出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次,关于保险人的保证义务,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某些事物的作为或不作为,一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做出保证就必须遵守,一旦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了保证义务,那么保险合同就失去效力,同时对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将造成一定的损失。与此同时,在保证义务中还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当今一般保险合同中均要求明示保证,以条文形式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证内容,因此不会产生太多争议。再者,关于明确说明义务,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应该就保险内容、免责条款等事项向投保人明确进行说明,并提供最优建议。此外,关于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是指保险人在放弃了保险合同中的某项权利之后,在日后不得再就该项权利进行主张,此种规定主要是预防保险人恶意欺诈行为,以放弃某种权利来诱惑投保人签订合同。因此,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的目的旨在防止保险人欺诈投保人,提高司法公平和促进保险当事人双方利益达到最大平衡。

二、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

最大诚信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毋庸置疑,它是该法最根本的基石,也是其首要原则。笔者认为保险合同是一项具有特殊性的民事合同行为,具有一定的射幸性,即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当事人双方没有恪守最大诚信原则将导致保险合同丧失意义,保险的价值也随之落空,当事人双方都将遭受损失。所以,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双方当事人意义重大,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利益,因此,最大诚信原则成为了保险法中最重要的原则,是保险行为中必须恪守的原则。

三、《保险法》最大诚信原则缺失的成因

(一)保险人的原因

由于保险活动是保险人追求经济利益、业务量的最终结果,在经济利益的趋势下,保险人为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在保险活动中经常没有履行明确说明的义务,甚至还存在一定程度的欺骗和隐瞒。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经常看到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利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条款讲述滔滔不绝,却对免责性条款只字不提;致使保险当事人双方产生了信息不对等现象,人为的隐瞒某些条款虽然可以短期提升自己的经济利益,但一旦保险标的发生危险之时,涉及到免陪条款内容往往发生争议,由于免责条款的限制,表明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遭受到了损失。从长期来看,由于诚信、职业素质等缺失,保险人将失去更多客户,更为严重的是此种现象蔓延开来,对于国内保险行业的整体诚信认知和进一步发展都将是一种致命打击。

(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原因

相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诚信缺失,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隐瞒保险标的物的实际风险;二是发生“骗保”行为。其中,隐瞒标的物的实际风险行为,即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得保险人难以对保险标的物的实际风险作出准确评估,一旦标的物发生损失,极易引起保险当事人双方的冲突。而“骗保”行为,常见有在虚构保险标的物真实价值,人为制造保险事故等行径。具体地說,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很多投保人往往会抬高保险标的物的真实价值,让保险额度大幅上升,企图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获得更多的保险赔偿,这类手法是最为常见的骗保行为。对于这些,我国《保险法》已明确规定:保险标的物明显高于实际价值的,保险理赔将按照真实价值进行赔偿。但在实践过程中,“骗保”行为还是日渐猖狂,甚至越来越普遍。由于事故原因鉴定存在难度大、周期长等特点,一般这类以“人为制造的事故”来获取保险赔偿的很难如实认定,不仅给保险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严重破坏了我国保险行业的正常秩序。

四、总结与建议

综上,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中在最基本原则,在保险过程中,保险当事人双方如果可以遵守最大诚信原则,那么保险合同将顺利的执行,我国的保险事业也将进一步取得发展,但在实践过程中,由于经济利益趋势,保险当事人双方存在利益纷争,最大诚信原则经常受到市场经济的挑战,仅仅依靠道德要求显然不能维系保险过程中的双方诚信问题,一旦最大诚信原则丧失,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将遭受利益损失。对此,迫切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监管制度,监督相关法律在保险行业中的实施情况,只有法律健全、监督完备,我国的保险行业才能逐渐完善,切实推动社会经济取得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 樊丽.中国保险保证制度及条款的缺失与完善[D].西南财经大学,2011

[2] 黎丹.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法律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2

[3] 吴梦.从“运行论”的维度看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J].经济视角(中旬),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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