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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的适用

2017-05-23王晗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摘 要:本文从双层股权结构的起源入手,着重分析双层股权结构的优点及可使用性,以及其在我国实践中将面临的障碍。

关键词:双层股权结构;可使用性;发展障碍

今年年初最热闹的话题无疑是“万宝大战”,宝能系仅收购万科20%多的股权,就使万科面临着即将易主的局面。在股票市场上收购20%多的股份,就可能将创始人赶出公司,使其几十年的心血付之东流。创始人的权利该如何保护?采用双层股权结构是目前较为常用的方式。

一、双层股权结构的含义及起源

双层股权结构顾名思义就是股权具有不同的投票权能的公司股权结构。双层股权结构,又称为双重股权结构、同股不同权,公司股权分为两种权利:一是经济性权利,主要表现为股东有权获得股息;二是参与性权利,主要表现为股东的表决权,实质是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控制力。

双层股权公司起源于1898年International Silver Company发行900万股优先股和1100万股无投票权的普通股的行为。1902年,该公司的无投票权普通股也被赋予了投票权,每一股投票权相当于原始股的二分之一。这开启了历史上股权和投票权分离的先河。[1]

随着美国对双层股权结构的确认,欧洲各国家也普遍确认了允许双层股权的制度。英国存在发行双层股权结构的上市公司,英国公司法预设的标准公司类型为同股同权,但公司有权选择其他股权结构。[2]加拿大同样允许双层股股权结构上市交易。根据《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第140(1)条规定,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一股一票适用。在加拿大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建立可以过公司章程加以规定并载明相应权利及限制条件的安排。法律没有对每股股票可拥有的投票权数作限制性规定。[3]

二、双层股权结构的可使用性

双层股权结构的存在同时也区分了现金流量权和投票权,可以把股东之间的现金流量权和投票权区分开来。公司的双层结构使内部人员掌握大部分的投票权和最小的现金流资本。例如,谷歌的投票权与现金流控制权的比率几乎差40%(58.3%的投票权和18.3%的现金流资本)。[4]

为什么需要设立双层股权结构?一般来说,发行公司债券要求很大的公司规模和较低的负债率,而很多成长性公司资产比例低,很难发行公司债券。它们急需资金发展,投资者又看好这个行业,因此创始人在公司融资的时候稀释自己的股权是常用的手段。[5]公司在发展过程中的融资会使得公司创始人手中的股权被反复稀释,为了掌握对公司的控制權,公司股权与投票权相分离是各公司的普遍选择。

对于高成长型的公司而言,创始人对公司的发展方向、运营模式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旦创始人被排挤出公司,公司的就会出现各种问题。双层股权结构所产生的股东对公司的“强控制”现象,直接产生的影响就是创始人拥有在股东会上的多数表决权,创始人可以掌控公司的发展方向。双层股权结构使控制权掌握在创始股东手中,公司股东可以长远安排发展目标,避免单纯追求市值而急功近利的行为。[6] 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三、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的实践障碍

双层股权是将公司的股权分为A类和B类。A类普通股通常由机构投资者与公众股东持有,而B类普通股由创业团队持有;A类普通股与B类普通股设定不同的投票权,通常B类普通股具有更高的投票权。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国家迟迟不适用双层股权结构,原因就在于,我们一直在徘徊在公司发展与公众投资者保护的利益平衡之间。

为了保护公众股东的权利,美国的做法是针对双层股权结构的设立提出了严格的限制。SEC提出的19C-4规则中规定:国内发行人发行新股或者采取其他公司行为,进而剥夺、限制或减少已依本法第十二条登记在册的股东持有的每一股票的投票权的,本所的规则、政策、惯例、解释将不允许它上市交易或继续上市交易。

为了避免出现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占,可以采取强制信息披露的方式,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监管部门应要求申请上市的企业在招股说明书中详尽披露和说明采纳此制度的必要性及对公众投资者利益的安全性。[7] 如果公司采用双层股权结构,为了避免创始人滥用权利,也可以采用增加独立董事的平衡机制,即增加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美国的集团诉讼是制约公司行为的有力保障,但是集团诉讼是否可以适用于我国,尚存在争议。

既然《公司法》第127条第一款已经明确规定了“一股一权”原则,双层股权结构应如何实施呢?《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可见立法者在规定“一股一权”的同时又将创设其他类型股份的权利授予给国务院另行规定,因此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为多重表决权股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

参考文献:

[1]Adolf A.Berle,”Non-Voting Stock and Bankers Control(1925-1926)”,39 Harvard Law Review,673(1926).

[2]《英国公司法()2006》第284章.

[3]黄臻.《双层股权结构的适用现状研究》,载《探索争鸣》,2015·09(下)。

[4]马立行.《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2013.04.007.

[5] Anete Pajuste.“Determinants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Unification of Dual Class Shares”.ECB Working Paper , Series No,465.

[6]马立行.《美国双层股权结构的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国际金融》,2013.04.007.

[7]陈若英.《论双层股权结构的公司实践及配套制度》,载《证券市场导报》,2014年3月号.

作者简介:

王晗梅(1995~),女,汉族,陕西西安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