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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研究

2017-05-23铁言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摘 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经济理论的发展重视程度也在不断加深,有关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理论观点也处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但在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进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在这里,文章通过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观念入手分析,同时结合中国传统的发展观念与现代的经济发展规律,对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经济发展观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社会整体经济;经济发展进程;反不正当竞争

一、社会整体利益的概念解析

(一)社会整体利益的概念解析

1.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利益

对于市场经济的相关法律的建立与完善是为了实现对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在这里,经济学家庞德对需要通过依靠法律来维护与保障的相关利益按照其性质进行了分类。其总体分类大致为三个方向,即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以及社会利益。

2.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

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进行分析的同时,也需要对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进行分析。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应认识对于前者的区别。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进行比较,得出后者的关系更为简单些。

(二)社会整体利益观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中的地位

在经济法理论体系之中,社会整体利益的观念占有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对于经济法的定义是为了实现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维护,这是已经形成共识的观点。虽然,不同国家,不同流派的经济法学家对于其的定义各不相同,但对其重要性的认可程度是一样的,都是将其作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有效保障。

二、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观的独特性

(一)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调整手段具有多样性

由于经济不断的发展也就使得所需解决的经济矛盾的多样化开始呈现,使得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难度进一步加剧。

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公私化进行定义判断的过程中,需要对其的判断标准进行明确。对于公共法律的核心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对于私法的核心即为维护个人权利的观念进行认可。

(二)经济法整合功能的独特性

在本文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观念进行阐述的过程中,注重于对整体的含义进行正确地理解。在这里,对整体性的含义进行理解的过程中,需要首先理解其哲学角度的含义,应将其对比面“部分”进行理解,通过辩证的分析来实全面的现理解范围。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能够发现对于整体的理解应该是对构成事物的众多不同要素所形成的统一整体的分析,部分指的是这个整体中的某个或者某些部分。它们通过二者的联系来实现对调制关系的建立,它的地位区别于其它的法律类型,具有不可替代的主体稳定性,其复杂性也显得更为突出。

三、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和保障

(一)社会整体利益的享有者和维护者

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对其的保护也是一项困难的任务。从角度的变化分析,也能看出,对于社会的整体利益来说是缺乏主动的去关心社会整体利益的人而存在的,但却存在着诸多的人企图去将其分配得到,对于保护与分配的态度截然不同。在这里,我们应当意识到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者的定义存在着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指的是社会全体公民与各级组织的整体利益,狭义指的是对于拥有者而言的利益确定。对于如何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划分,需要从其主体的不同进行明确判读,进而为不同的代表者实现其利益的保护。

(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障

1.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者应当承担的实体责任不易确定

当社会整体利益遭到破坏的时候,其具体所需解决的问题即为对经济责任的认定。对于这一问题,经济法的研究学者所提出的观点存在着诸多的差异。有些学者认为对于相关责任的认定具有如下的特征形态如下:政府经济失误赔偿、惩罚性赔偿、实际履行、改变或者撤销政府经济违法规定和行为等等。也有学者认为对于经济法的责任认定包括了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不同方面有着不同的要求。

2.缺乏追究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者应承担经济法责任的程序

在对经济法的责任形态与采取方式的不确定也会导致对于已经造成的社会整体利益追回的困境,对其经济法程序的限制,导致了不同的经济责任承担。

四、结语

结合上述的情况,这些问题都将直接导致我国的经济法对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与实现,倘若在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与完善关系上,经济法不能够满足其需求的实现,保证及时有效的处理,就会最终使得经济法失去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所在,也就丧失了经济法固有的法律地位。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解决的过程中,个人认为对于明确如何解决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态问题是开展的前提,倘若对于实际责任不能够进行明确,对于其所需选定的程序来说,不管是采取非诉程序亦或者是采取诉讼程序均会失去采取的意义。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对经济法进行制定的过程中,应当与我国经济法的发展現状进行结合。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一些经济法的责任与手段进行借鉴与运用,同时,应当严格地遵循相关的体现要求与规定,对其进行创新与完善,并且严厉追究对于破坏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对其伤害的判定应当与对其的责罚相结合,对其采取的措施进行明确与结合。使得创新的意义能够实现,使得社会更加的稳定,其发展环境更加良好。

参考文献:

[1]李松妍.浅谈社会经济法的整体利益观[J].河北大学,2014,6(12):367-367.

[2]马小洁.法社会学视角下的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观的体现[J].兰州大学法学院,2014,3(7):93-94.

[3]易崇艳.能源利益公平分享法律机制研究——基于农村、农业和农民能源利益保障的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王海成.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1.

作者简介:

铁言(1990.6~ ),女,回族,辽宁锦州人,辽宁大学,16级在读研究生,法律硕士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