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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和法律救济探讨

2017-05-23富子键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救济管辖权

摘 要:本文主要探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和法律救济,通过对众多知识产权性质与特点的分析,给出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理办法。

关键词: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法律救济;管辖权

目前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已经从现实世界逐步延伸到网络中来。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具有与现实世界截然不同的方式与特征。网络知识产权立法环节的薄弱,是知识产权维护自身权益存在困难的主要原因。通过分析众多侵犯知识产权的方式和特征,我们可以梳理出一条维护知识产权的道路。

一、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

1.著作权(COPYRIGHT)

《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法保护对象有详细的规定,而对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却没有相应的文件规定。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于具有著作权作品的规定如下:“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以上对于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①首先作品应为作者的智力创作,为作者独创的智力成果;②必须属于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作品;③必须能够以一定的形式或载体进行传播;④必须能够按照个人需要大量复制,具有复制性的特征。网络文学或者科学著作,也具有以上几方面特征,因此也受到相应著作权法的保护。网络文学或者科学著作主要以电子文档的形式传播,其具有可复制性与流动性的特征,形式的灵活性使得网络专著保护率大大降低。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作品原创作者依法享有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也依法享有对其作品侵权案件的投诉权。

2.商标(LABEL)

目前我国很多著名网络公司都有自身的域名、网站名称、网站图标,这些企业网络标志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所以网络商标的保护也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课题之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规定,商业标志是商业企业商业文化的结合体,具有强烈的商业文化底蕴与深厚的企业内涵。网络商业标志包括:营业特征、图案、标识语和广告用语等。但网络商标与传统商业标志有着很大不同,主要不同点为表现形式和使用方式。但网络商标的注册审查与传统商业标志却没有太大的区别,都要服从一系列的注册程序,并要保证其的合法性。网络商标法律规定:只有符合《商标法》相关条文、使用@作为网络商标,才能受到相关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

3.专利(PATENT)

互联网快速发展,使得电子商务活动日益频繁。目前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公司与技术获得属于自身的专利,其中最主要有以下几种:图形压缩技术、数字化产品网络销售技术、网页技术、在线专家系统等。由于我国还没有颁布相关的网络专利保护法案,所以电子商务技术的网络专利保护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

欧美发达国家将网络专利分为以下几方面:网络经营专利、计算机程序专利等。网络经营专利具有完善法律保护的国家有:关国、日本和欧盟等。这些国家关于网络经营专利的保护条件是:该专利应该具备独创的科技特征,还要能够在虚拟网络中顺利运行。若互联网公司对其他公司科研技术进行抄袭与改动,则此技术不具有网络专利保护特征,所以也不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计算机程序专利具备完善法律保护的国家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日本等。以上国家都有着严密的法律保护程序,對计算机程序专利进行保护。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法案,《专利法》明确规定:一切使用规则与特定方式的智力活动,都不受到特定的法律保护。特定的公理、定理、原理与数学方法,也不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

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构成要件

1.行为违法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指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侵害知识产权的方面包括:著作权、域名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多种权利。只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就构成违法犯罪现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数量与方向,不够构成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与否的评判标准。例如作家的文学创作中,涉及到引用、摘抄、套用他人或者其他著作权所有者文章、话语的部分,需要注明出处与作者。凡不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或抄袭他人文学作品信息的行为,都构成网络文学著作权侵权。侵权者需要根据使用或抄袭他人文学作品信息数量的多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注重侵权行为,而不注重侵权数量的多少。

2.损害事实

《罗马法》对于损害的界定为:如果自身行为对其他任何事物都不构成损害,那么其自身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如今对于损害的界定为:损害指的是外在事物对自身拥有权利的破坏,或对自身受法律保护利益的破坏行为,需要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目前所说的权利损害指的是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精神上的损害和经济上的损害等。财产损害指的是外在事物或者行为对个人财产权利的破坏;人身损害指的是外在事物或者行为对个人身体的伤害,对个人名誉与相关法律权益的盗用、诋毁、侮辱等;直接损害指的是外在事物或者行为对个人权利或财产造成的直接破坏;间接损害指的是外在事物或者行为对个人潜在利益或权益的破坏;精神损害指的是外在事物或者行为对个人精神造成严重打击与破坏,这种破坏长期存留于当事人记忆中且无法愈合。

三、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救济

1.停止侵害的适用

知识产权侵害情况若没有妥善解决,会导致侵害方的侵害行为持续发生的后果。这种对知识产权权利拥有人持续侵害的行为,需要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民事救济中最重要环节为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权利人实施停止侵害的权利,能够有效保护自身知识产权的权益。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侵害情况持续发生,而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关侵害情况,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法对此侵害行为进行法律方面的制止。若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提交侵害情况,而由于侵害案件特殊性无法立即制止侵害,则需要法院进行协商后妥善解决。侵害的制止不仅维护产权所有人的法律权益,也从侧面维护社会和平稳定。

2.损害赔偿的适用

损害赔偿指的是侵权行为致使被侵权人的著作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受到损害而不能用其他方式弥补损失时,侵权人有义务补偿被侵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包括以下方面情况:违反知识产权合同、侵犯知识产权。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也分为以下几种:全部赔偿、过失相抵、衡平原则。全部赔偿原则指的是知识产权侵权方,应支付给被侵害权利方所有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包括经济、名誉与网络影响等方面的损失。对于网络知识产权名誉与网络影响的损失,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与影响的大小进行賠偿,其中最重要赔偿为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知识产权拥有者在自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情况下,精神与心理方面承受的巨大痛苦与压力。这种精神痛苦与压力造成的一切后果,需要相关法律进行界定;根据其精神破坏的程度,要求权利侵害方给予相应的侵权赔偿。除此之外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中的名誉权,也是《知识产权法》容易忽略的地方。不良的知识产权言论传播与信息披露,会对权利拥有者造成严重的名誉损害,而这些损害需要侵害方进行赔偿。

3.赔礼道歉的适用

赔礼道歉指的是侵权人需要对所侵犯的知识产权与产权所有者,在公共场合进行相应的道歉与解释,这是对权利受害方起码的尊重。赔礼道歉模式如今已在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广泛使用,他不仅能够结合消除影响的责任形式适用,也能够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并用。诉讼中若当事人双方相互间已达成谅解,法院可以不必在判决书中注明侵害方公开赔礼道歉。若有赔礼道歉的必要,则需要在以下几种方式中选择:首先是侵权人在法庭当面对受害人进行道歉,并有法院记录着当庭记录;其次是采用书面道歉模式,通过公开的网络渠道进行道歉;若以上两种方式受害方均不能接受,则需要侵权人在大众传播媒体中公开对受害人道歉。赔礼道歉不存在经济纠纷,只为弥补受害者的心理创伤。

4.消除影响的适用

消除影响指的是对于那些损害知识产权所有者的言论、舆论与文章等,需要侵权人使用一定方式予以消除。消除影响需要在公开的媒体或者媒介中进行传达,例如:登报、公告、媒体公视等。这种不良影响只要没有完全消除,侵权方就有义务继续完成消除工作。

四、结语

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和救济,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营造公平公正的网络权利保护环境,才能保证网络社会的平稳发展。

参考文献:

[1]欧蓉蓉.论知识产权侵权法的美国范式[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2(06)

[2]张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抗辩问题的探讨[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2(04)

[3]孙栋.对向第三方发送知识产权侵权警告函的法律规制——以我国的诉讼文化为背景[J].知识产权,2015(12)

作者简介:

富子键(1982.3.27~),男,汉族,北京人,中国人民大学,在职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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