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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债务清偿之我见

2017-05-23邹丹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邹丹

摘 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社会生活品质不断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也变得越来越好。很多家庭的财产都得到了更多的积累,无论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作为一个社会的最小单位——家庭,夫妻在社会中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不断促进社会财富的流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夫妻双方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交易越来越多,夫妻债务日益增长,对离婚债务清偿问题进行研究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夫妻债务;离婚债务清偿;财产关系

1 引言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经济实力日益壮大,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个人财务的积累也越来越多,家庭的财富水平越来越高,夫妻双方在社会经济中的活动越来越频繁。夫妻作为一个家庭的主体,在进行对外的经济活动过程当中,参与活动的主体会涉及到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以及债权人的财产保护问题。所以,我国在婚姻方面的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改进,以期能够在夫妻债务问题上的处理做到更加有法可依,更加科学合理。笔者主要围绕离婚债务清偿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明确阐述了离婚债务在内容、主体方面的界定,然后进一步说明了我国离婚债务分割的问题,最后从制度方面对离婚债务清偿方法进行了探讨。

2 离婚债务简析

2.1 离婚债务内容的界定

在进行离婚债务清偿问题的研究之前,首先应当认识并理解离婚债务内容的范围,哪些属于离婚夫妻的债务范围之内。我国的《婚姻法》将夫妻共同债务的基点确立为夫妻的共同生活。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怎样才算是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双方过去的生活环境、思想理念、价值观念等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差异,因而对于夫妻共同生活这一概念也难免存在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例如,夫妻中的一方可能会理解为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在于承担债务,而另外一方可能不会这么认为。通常来说,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应当是双方在一定程度上所必须的生活需要。

2.2 离婚债务主体的界定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债务的承担主体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具有法律效应的夫妻双方以及债务活动的第三者。其中,夫妻两人是承担偿还债务义务的主体,对夫妻的共同债务具有连带责任。想要明确界定离婚债务的主体,就需要先明确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夫妻债务的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婚姻是具有法律效应的,然后还包括债权人。需要区分开来的是,夫妻债务并不是夫妻双方中的一方与债权人的债务,也不是家庭债务。其次,同居男女的共同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债务的问题。同男女就是没有确立合法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生活,其夫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应,那么,这样的男女关系又是否能够成为夫妻债务的当事人呢?最后,夫妻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但是债务发生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两人因为感情出现了问题而选择了分开生活,但是两人的婚姻关系还没有在法律上进行正式的解除。夫妻关系有强烈的人身依附特性,是夫妻共同财产与夫妻双方的共同构成的。在夫妻双方分开生活的时间段,两人没有共同生活的实质,在经济和感情等方面都没有做到夫妻的共同扶持和分担,仅剩下具有法律效应的夫妻关系,这样的情况下,是否又应当将夫妻双方认定为夫妻债务的主体呢?从我国婚姻法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夫妻债务的主体认定标准主要在于双方是否具备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不考虑双方是否处于分居阶段。另外,还需要考虑处于分居生活的两人,其发生债务的时间是否在夫妻关系还具有法律效应的时间段,债务发生的原因是否是出于双方夫妻生活的需要。

3 夫妻债务分割的原则与方法

3.1 夫妻债务分割的原则

首先是共同清偿。我国的婚姻相关法律制度针对离婚债务的清偿一般都会采取共同清偿的原则。因为夫妻的共同债务是由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而发生的,因此我国法律要求离婚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第二是协议清偿原则。如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无法将全部的共同债务清偿完毕,则可以由双方进行协议清偿。因为在夫妻债务关系中,对夫妻共同财产构成情况最为了解的就是夫妻两人,允许夫妻双方进行协议清偿,就有利于对夫妻财产进行更加合理的配置,同时也有益于第三人的债权收回。第三,完全清偿原则。夫妻债务是夫妻两人需要共同承担的债务,双方承担债务清偿的连带责任。为了保护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我国《婚姻法》规定,债权的实现不会受到夫妻双方的关系变更、法院的判决等因素的影响。债权人具有向夫妻双方提出债务偿还的权利,有权督促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根据债务合同的偿债期限,在规定的时间内清偿债务。第四是保护债权人债权原则。夫妻债务的清偿人是夫妻双方,以及拥有债权的第三方。不管夫妻两人的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化,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双方,都有义务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由于在夫妻债务当中,夫妻双方具有一致的利益立场,债权人相对而言会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在相关法律当中应当更加注重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

3.2夫妻债务分割的方法

如果夫妻双方选择解除婚姻关系,原本属于夫妻双方需要共同承担的债务,离婚后双方仍然需要承担共同债务的清偿义务。如果两人的共同财务无法对共同债务进行全部清偿,就需要双方进行协议清偿,协议清偿无法达到一致意见时,可以申请法院进行判决。当前所实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约定财产制度。如果夫妻双方达成约定,夫妻债务由其中一方完全负责,而双方对此达成一致,离婚后共同财产分割为双方各自所有后,则当时约定承担债务的一方需要根据自己的个人财产进行债务清偿,此时,夫妻共同债务就转化为个人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共同偿还共同债务时,则此时双方具有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能满足所有共同债务的清偿时,双方可以先进行协议清偿,协议清偿没有达成一致时,就服从法院的裁决。所以,即使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不能进行共同债务的清偿,也不能以此为借口来损坏债权人的利益。

4 进一步完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的见解

离婚债务的清偿问题,涉及到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清偿,关系到离婚双方各自的利益以及双方的共同利益问题。在当前社会发展的环境当中,我们不能仅仅依靠道德来约束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按时清偿,必须要有严格的法律制度程序来维持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在婚姻法当中亦是如此,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的债务承担问题。所以,建立健全我国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是制度水平提升的要求,也是稳定社会秩序的题中之义。

4.1 完善债务性质认定制度

要想有效地清偿离婚债务,首先就需要对债务的性质加以认定,因为离婚债务往往不同于其它性质的债务,它有着自身的特殊性。所谓的离婚债务,就是指的夫妻二人在共同生活的时候所形成的债务,也就是说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而且离婚债务也有着自身的时间期限,它所指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所负的债务。

4.2 完善财产性质的认定

当前人们的生活环境往往十分复杂,而且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人们之间的财产关系也非常多样,尤其是对于夫妻而言,在財产性质的认定方面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所以要想有效地完善我国的离婚债务清偿制度,就必须要完善对于财产性质的认定,即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哪些是个人财产,只有在明确了财产的性质之后,才能够更好地进行离婚债务的清偿。

4.3 完善债务清偿责任的认定

由于债务的性质和财产的性质都将影响到离婚债务的清偿,所以说在我国的婚姻法中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离婚债务的清偿,需要遵循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的原则,但是对于协议清偿的标准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所以要想更好地对当事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必须要对于夫妻债务清偿责任的认定制度进行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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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鲁.离婚债务清偿的认定基础[J].学理论,2015,(12):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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