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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流浪猫狗行为的法律分析

2017-05-23谈彬彬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爱狗爱猫肉类

谈彬彬

看了这个视频,我想从偷猫者、运猫者、贩猫者警察和爱猫人士几个方面入手,简要的分析爱猫人士拦猫车的行为。

首先,流浪猫从野外或小区里到餐桌上,应该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其中有将流浪猫抓回去的偷猫者、把猫运往广东的运猫者、和从各地收猫、又把猫送往餐桌上的贩猫者。对于偷猫者来说,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了动物所有者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赔偿损失,如果恶意占有数额巨大,还可能构成盗窃罪。贩猫者,一般来讲是这个产业链的顶端,根据视频内容,他们一般低价收购外地卖来的猫,再高价卖给餐馆,从中赚取高额的利润。根据我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28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五)病死、毒死活着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经营病死、毒死活着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所以,从法律上来讲,贩猫者违反了《食品卫生安全法》。运猫者一般是直接同爱猫人士发生冲突的人。

爱猫者一般而言都选择集体拦运猫车来解救小动物。爱猫人士一般来说是由这一部分人组成:自己的猫被偷走、喂养的小区流浪猫被偷走和看到网上发帖激起自我爱心愤而去解救的爱猫人士,他们通过网上发帖来确定行动时间和地点,截下猫车以后,通过交涉或妥协付现的方式将猫解救,运至他们自己的猫狗收容所。但是,在长期的运输过程中,许多猫都因为运输不当而残疾、致病,也因此,在被解救之后生存的机会也十分渺茫。不可否认,爱猫人士是怀着一腔热血去解救小动物的,但是他们的行为是否应该被肯定?

首先,如果不能证明拦猫车是为了取回自家的猫,爱猫人士构成抢劫罪无疑。《刑法》第263条对抢劫罪的界定如下:“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人主观为善意并不构成出罪的理由。同时,在高速公路上拦截运猫车,是否违反了交通法规也要根据其当时的实际情况考量。同时,刑法第289条也对聚众打砸抢也有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次,所有的爱都有冲动的因素在里面,爱猫者的冲动是否可能被利用?在玉林狗肉节的时候,许多爱狗人士通过一个卖狗粮的淘宝店来给行动到前线的爱狗人士来提供捐助。后来,这个卖狗粮的店因为卖价高于店面价格被曝光,煽动爱狗人士捐款、拦狗车,自己收利。而在爱猫人士之中,有没有这样的人?最后,可以肯定的是,所有的动物保护人士都没想过将这么多的猫救回来之后要怎么处置。就拿有数据显示的拯救玉林狗肉节活动来说,志愿者当时花50万救出了1300多只狗,但是在领养、病死之后,还有400多只无法处理,之后的情况就无从知晓。诚然,现在很多人都在身体力行的实践领养代替购买,但宠物市场是绝对消化不了这么多的流浪猫狗的。视频中,志愿者将猫救回后很大部分选择了放生,而有数据表明,流浪猫在寒冷的冬天的存活率只有40%。没有人否认他们对于小动物的爱,但冲动不理智的爱也会导致非理性的后果。

和爱猫人士发生直接冲突的是运猫者。但是,运猫者一般而言处于贩猫产业链的最底端,却要承受与爱猫人士直接产生冲突,在丢掉猫狗之后向上游小贩赔钱的风险。不可否认,有一些运猫人运狗人都是看中其中的暴利从而做出这些行为,但是,也有一些人是因为家庭条件所迫而不得不为。就以上述将匕首刺向大腿的一家来讲,这一车狗被运走,最终车主向上游买家赔偿了3万元,还有其他的医药救助费等等支出,而这一家人里,两个面临升学的小孩和老人就指望着夫妇二人运狗挣钱。动物保护人士认为小猫小狗可怜,偷猫、运猫、贩猫的人都是残忍没有人性的人,但是从这个案例来看,他们的行为也在把我们的同类推向生存的深渊。

而我认为,在每一个拦猫车事件中,最不作为的应当是公权力机关。在以上的分析中,无论是爱猫人士还是贩猫集团,都是有违法因素在其行为当中的。但是公权力机关在到达现场之后只是一味的调停,寻求双方的妥协口。诚然,法不责众,但是公权力的不作为很大程度上纵容了贩卖猫狗产业链的发展和动物保护人士疯狂的拦猫拦狗行动。做一个危险的假设,如果有狗贩打着爱狗人士的旗号去救狗,以无成本或极低成本的价格收到一车狗再卖出,这将是一件社会危害性更大的事件。

我相信,小贩或者买主中不可能不会有以虐待猫狗为乐疯狂的人,解救猫狗的志愿者中也大多都是怀着一腔热血在为小动物的权益奔走呼号。正如视频中反映的那样,有的爱猫人士为了流浪猫的安危已经过上了日夜颠倒的日子。但是,无论行为追求的目的是善还是恶,都应该在规则的框架中进行。毕竟,一切不结合行为背景及原因的价值判断都是耍流氓,而追求所谓的善而去干涉他人的正当权益更是一种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行为,而每个人都为了自己的权利而去侵犯别人,这无异于處在洛克描述的自然状态之中。在这一事件中,作为一名旁观者,我们无权对别人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认为,将这一事件放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下,通过公权力的积极介入,对各方的行为予以规制,这才是减少或者杜绝这类事件的有效可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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