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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

2017-05-23张林凯田坤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新闻自由

张林凯+田坤

摘 要:司法和媒体的关系重大而复杂,涉及多种学科,其学术内涵丰富,研究内容重要又敏感,很有学术价值。笔者希望能通过本文,理顺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厘清两者间的界限,并试图为保障审判公开营造一个合理的媒体监督环境,使两者可以平衡共处,张弛有度,更好的促进法治的完善,实现它们共同的目标追求。

关键词:审判公开;媒体监督;新闻自由;司法独立

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体现司法公平公正的审判公开原则与彰显民主正义的传媒自由权利可谓民主社会里两项最基本的价值追求。甚至有学者这样描述道:独立公正的司法和自由的新闻出版,是识别真正的自由民主社会和其他社会的标准。

一、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冲突

审判公开的本意是通过将审判活动置于公开的视野下,让公众的目光聚焦于审判工作的合法性上,对审判人员的活动进行监督,以防止可能发生的司法腐败或侵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事项。但因媒体行为有其特殊性,任何细小的用语差池或不当都有可能引发不良的社会影响,给审判工作带来压力,甚至制约审判的独立性。这种对立性造成了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既相伴而生,又勾心斗角的复杂局面。从前两年备受社会关注的张金柱案和彭宇案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媒体监督对立于审判公开的一些具体表现:

(一)以道德评价取代法律评价,对审判结果的激烈抨击影响司法权威,更加剧了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许多媒体工作者并不具备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看问题往往从个人情感出发,以道德作为评判标准,倾向于对弱者的同情。典型的如彭宇案判决后,各媒体用“好心没好报”、“反成被告”、“最弱智判决”等言辞,对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横加指责,许多人站在道德的层面去评价法律问题,公众又是易被误导的,这样的“道德监督”实在是给审判添堵。此外,不少媒体、网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恶意炒作案件,批评法院判决,将事件扩大化,影响了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二)媒体报道可能导致对法治理念、人权理念、个人隐私、名誉等的侵害

司法是一个特殊的领域,对司法活动的报道及评论要求新闻工作者承担更多的责任和风险。不同的用词会产生不同的社会效果,比如在案件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以前,就错误的给嫌疑人扣上“犯罪分子”、“杀人犯”的帽子显然有违人权保障的司法理念,损害了他们的名誉。此外,对于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特别是性侵案件,如果媒体进行了深度追踪报道,则可能造成被害人巨大的心里负担,侵犯他人隐私。

二、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一致性

尽管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存在诸多冲突,我们仍坚持不懈地呼吁着媒体监督的理性回归。因为我们确实无法漠视媒体在推动法制进步中所做的努力,并且在某些方面,媒体监督与审判公开的立场是有一致性的,它们可以合理共存,并且有利于促进法制进步、人权保障。

(一)司法审判要求媒体的介入

从很多轰动全国的案件来看,媒体监督确实消解了可能出现的暗箱操作和错误判决,甚至引起好的制度变革,这是与审判公开的追求一脉相承的。比如湖南罗彩霞案的曝光,才使涉案人员被迅速查处,罗彩霞的权益得到维护。又如孙志刚案因媒体报道而引起社会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或是躲猫猫事件后监所管理能得到广泛重视。

(二)媒体力量的发挥亦离不开司法领域的实践活动

媒体报道要吸引公众的眼球,必须要抓住有教育意义、警示意义或其他意义的新闻点。就如时事新闻可以告诉公众近期国内外的大事小情;娱乐体育新闻可以丰富公众的文化活动;而法治报道可以宣传法制,教化群众一样。每一个新闻领域都有其存在价值,审判领域的活动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如果缺失对审判活动的媒体监督,那么媒体力量的发挥便是有缺憾的。在这一点上,司法审判为媒体监督提供了新闻素材,并构筑了传媒体系的完整平台。

三、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平衡

媒体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但因其自身功能的错位和有关规范的缺失,导致其在某些方面充斥着审判公开而引发冲突。对此,我们不应该一刀切地否定掉媒体监督的积极意义,而应该在合理的限度内重新协调两者的关系,既坚定不移地推进审判公开的进程,又呼吁媒体监督的理性回归,建立媒体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机制。

(一)坚持媒体合法、合理表达监督审判工作的原则

笔者认为,“合法原则”和“合理表达原则”可以成为媒体监督行为的指导原则。所谓“合法原则”,是要求媒体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范畴内,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所谓“合理表达原则”,是要求媒体在进行案件报道、评论的过程中要用语规范、客观中立、不得带有情感偏向;要维护司法尊严,不干预依法进行的司法审判活动,在法庭判决前不做定性、定罪的报道和评论;对有关机关的批评和建议要诚恳谦和,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二)保障媒体行为在合理限度内进行

如何使媒体监督更有利于依法公开审判?除了对司法抵触传媒的做法进行规制,进一步拓宽审判公开的范围外;更重要的是要促使媒体行为规范化,使之在合理限度内展开,发挥媒体监督的有益性。比如,设定资格审查程序规范媒体直播报道行为;制定司法传媒行为统一规范;制定对媒体监督影响公正审判的救济措施;加强新闻行业的自我调节等。

四、结语

司法系统与媒体之间,长期以来紧张、不信任、冲突的关系阻碍了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有效并存、互利共进的局面。要在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中寻求一种制度上的平衡,成本最小的方案或许就是对媒体监督进行合理的规制。诚然,在这场价值冲突与平衡的争斗里,媒体行为之于司法审判的误差调整绝不是全部焦点,包括审判实践不当做法的改正、公民自身法律意识和道德修養的加强、法官整体素质的提高在内的各种因素都应得到重视。要真正实现审判公开与媒体监督的价值平衡,我们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赵增田.传媒与审判公开[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08年.

作者简介:

张林凯(1989~),男,汉族,山西省兴县人,北京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法律(非法学)专业,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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