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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

2017-05-23欧尚南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欧尚南

摘 要:文章阐述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理论,分析了我国当前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现状,提出完善行政抵抗权制度体系的对策:明确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完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抵抗对象标准;规范行政相对人抵抗权不法行使和救济程序。加快构建和谐、理性的法治社会。本文正是基于这个原因从四方面论证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

关键词:行政相对人;相对人的抵抗权;无效行政行为

一、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概述

行政主体的行政权力行使过程,行政相对人对于此行政行为是具有予以配合的义务的,这是基于公定力而使得行政行为过程的这一现象变为常态。但基于宪法理念与人权思想作为例外,行政相对人享有对不公正的行政行为说“不”的权力。也有学者称之为“温和抵抗权”。[1]抵抗权本来是一种专属的政治和宪法权利,是指在必须的时候,公民在可以对国家法律所赋予的义务,采取拒绝或者也可以是进行抵抗的权利。[2]早期的抵抗权是政治学上的,它是源于天赋人权思想和主权在民思想孕育而来的。是近代资产阶级在和封建专制制度作斗争时的一种重要的思想武器,政治意义上的抵抗权是在政府违背人民意志下人民有权力与政府解除契约,建立新的政府确保人权与民主得以维护。宪法上的抵抗权“是谓人民拥有权利,在必要时,可以对其国家法律所产生之义务,采取不服从及抵抗之行为。”[3]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规定了政治组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类的自由、财产、安全,人民拥有抵抗暴政之权利,宪政国家的发展是需要对公民的抵抗权进行落实法定化。抵抗权的实质是对国家公共秩序的保障,体现在对人民利益的保障之中,我们应该加快实现其法定化。

二、行政相对人对抗权的理论发展

基于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在实施行政行为时为了使得行政机关具有权威行性与公正性,公定力理论成为衡量其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是对行政行为的效力的一种判断。公定力的存在是有其根本上的原因的,对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的研究究其根是对行政行为公定力理论和无效行政行为理论的研究为基础。行政权力的公定力带来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失衡现象,权力义务上的不对等,公权力恣意行使使得相对人的法定权益被侵害屡见不鲜。如果一个行政行为有重大明显的违反法规的瑕疵存在,继续坚持它的公定力理论,恐怕有过分偏重行政利益而忽视相对人的利益的嫌疑。[4]作为行政行为基础和前提的公定力理论对行政行为的效力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但是当行政行为作出时存在重大违法事实,并且这些现象是可以被一般人客观知晓、辨认的,公定力就不存在,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行政行为。

三、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现状分析

对于我国目前行政法学界来说对相对人的抵抗权的研究是刚刚起步的,对于其合理存在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建立都有较大的不同意见。代表目前我国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两种主流观点是,行政抵抗权完全否定说和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肯定说。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完全否定说是对完全公定力的肯定,基于肯定公定力的前提下,否定行政相对人能辨识无效行政行为,从而否定相对人具有抵抗权的存在。行政相对人的主体大部分都是一般的群众,智力水平和文化程度大都达不到能够判断二者效力的要求,如果一味的坚持有限公定力,坚持无效行政行为制度,那么就会导致行政相对人把对有效的行政行为的误判,从而造成在政治思想上的无政府主义,并且进一步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利益不受到损害而损害公共利益,是完全违背行政法治的根本内涵的,也是无法达到行政法治所最求的良好社会秩序的。[5]行政相对人抵抗权肯定说是认为行政行为除了存在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下,可以被推定存在法律效力的。承认无效行政行为的存在,并且与“完全公定力”学说在这方面是对立的,认为行政相对人合法抵抗权的存在是应该的。虽然关于理论基础的争议还是很激烈,但是主流观点的倾向却是明显的,所有立法实践来看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抵抗权法定化是大的趋势。

四、如何更好的完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

由于我过行政诉讼法对于无效行政行为的界定模棱两可,使得“确认无效之诉”的推行变得异常困难,因此我们首先要从立法上对于行政效力的界定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在制度上要确立、完善确认无效之诉制度。有了制度与范围的界定接下来就是落实一套与之配套的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程序。如果没有程序的保障,权力行使起来一定会有重重困难,并且只会让相对人的抵抗权处于孤立状态无法得以实现。最后就是要规定该权力给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带来的权力义务的关系,没有只有权力而没有义务的行为,所以规定对于抵抗权行使该负担的法律后果也是亟待解决的。只有这三方面的规定彻底落实了,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就不会只是一纸空谈,而能更好的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去,更好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五、总结

综上所述,行政相对人抵抗权的存在与加以完善是关乎我过行政法完善与保障人权的一项势在必行的工程,是为行政当事人提供一种比时候救济更加及时的私力救济方式,也是现代发指行政的民主化的体现,是对传统行政法完全公定力理论的突破。对行政相对人抵抗权制度的完善更能保障我国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效率性,也是对行政相对人程序权力的一种保障,更是当代法治社会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余忠尧:《论行政法上的温和抵抗权》,载《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4月第13卷第2期

[2]陈新民著:《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卷),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第211-212頁

[3]宫泽俊义:《宪法II(新版),法律学全集4》,有菲阁,昭和四十九年,第140页,转引自陈新民著《德国共法学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603

[4][日]衫村敏正:《论行政处分的公定力》,载城仲模《行政法之基础理论》,台北三民书局,1988年版,182页

[5]叶必丰:《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载《法学研究》1997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