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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分析

2017-05-23朱文瑄张悠然张书遥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作案犯罪分子诈骗

朱文瑄+张悠然+张书遥

随着网络信息化时代的飞速发展,互联网与移动电信网络在中国迅速普及使用。在网络给我们带来快速便利的同时,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也在生活中频频发生。而由于青年学生群体社会阅历较浅、安全防范意识相对薄弱,又是使用互联网等电信平台的主力军,极易被不法分子选择为侵害对象。据不完全统计,中青年人受侵害的比例逐渐走高,目前已达到36.1%。高校日均发生网络电信诈骗案件2.9起,发案量已占到高校刑事案件的一半以上。

一、网络电信诈骗的概述及特点

所谓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电话、短信、网络为主要作案媒介,以通讯传播媒介和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为操作平台,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手段,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发布虚假消息来骗取、非法占有他人、公私财物,迫使被害人自愿交付财物、被骗数额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

研究网络电信诈骗的防控对策,必须首先研究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特点和规律,方能对症下药。通过对发生在高校中的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分析和研究,总结网络电信诈骗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手段多样化

在校园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主要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诈骗:

(1)伪装熟人诈骗。

(2)中奖信息诈骗。

(3)冒充银行、公安机关诈骗。

(4)冒充邮政、公安机关诈骗。

(二)作案组织化

从近期国内侦破的几起网络电信诈骗案件来看,团伙职业化征象明显,甚至出现了“公司”结构。一个团伙由投资人发起,下设负责搭建维护硬件技术平台的技术组、接听电话实施诈骗的话务组、负责办卡、转账、取款等业务的取款组、后期处理洗钱业务的洗钱组、负责获取被害人资料的资料组以及专门的技能培训组等。各组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采用组长负责制,严格按照业绩来分成,各小组分布在全国各地,只与上下线进行单线联系。

(三)手段科技化

在电信诈骗的载体中,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平台,通过voip网关的改号功能,进行简单的设置,便可让被害人的终端上显示主叫方所预设的任意号码,由此达到虚构事实、布置陷阱、实施诈骗的目的。改号功能的运用使诈骗团伙的犯罪更具有迷惑性,能随意伪装成金融机构、电信机构、国家机关及其他一些组织的客服人员,编造各种谎言,诱使被害人上当受骗。

同时,犯罪分子拿一张身份复印件甚至通过伪造的身份证就可到银行开几百上千个账户和银行卡,然后利用这些银行账户和银行卡实施诈骗并转移赃款。在实施诈骗之前,犯罪团伙可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对账号进行查询和转账操作。被害人上当之后,又即刻通过网银直接进行转账操作。为了躲避侦查,犯罪嫌疑人会使用代理服务器登录网络银行来避免IP地址被追查。

(四)手段隐蔽化

犯罪分子通过现代化通信技术实现远距离作案,避免了与诈骗受害人的正面接触,受害人无法了解诈骗分子的体貌特征,案发无法提供太多有力线索。并且绝大部分犯罪行为都是通过无线电和网络来完成的,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没有传统的痕迹和物证。而且,电信诈骗通常没有固定的作案目标,受害人遍及全国各地,很多受害人被骗后不报案、不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加大了调查取证的难度。

作案人在诈骗活动中多采用经常变化的网络电话或非实名办理的手机卡,或者使用的是“任意显”号码,因而即使查到电话号码、通话记录或IP地址等也难以确认作案人身份。犯罪分子转账用的银行账户也是利用伪造的证件或者他人的证件办理的,账户信息通常不能指向真正的诈骗分子。

(五)跨境跨域常态化

犯罪分子利用网上银行等金融服务功能和现代通信网络,实现了跨地域布局和作案,指挥、接听、转帐、取款等各环节跨域化。如被害人将款项转至指定帐户,立即借助“网银”将赃款从一级帐户分散转移至数十个,甚至上百个二级帐户,通过跨地域连续转帐使赃款瞬间“化整为零”,再由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取款组成员到银行ATM机上取出。

就目前破获的案件来看,网络电信诈骗犯罪骨干分子主要是台湾人,也有少数来自马来西亚、越南、新加坡、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这些人与国内犯罪分子相勾结,从境内外发布虚假消息实施诈骗活动,隐蔽性强,打击难度大。

二、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多发原因分析

(一)法律问题分析

首先,现有法律关于电信诈骗缺乏专门的规定。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骗取行为他人财物的行为可以以诈骗罪定罪量刑。而构成诈骗罪的条件是要诈骗的财物达到一定数额,实践中很多诈骗行为因为数额不足而无法以刑法来制约。而有关部门参照《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法规对不法短信发布者也只能进行行政处罚,并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由此导致手机短信息诈骗犯罪屡禁不止。

其次,实践中出现的管辖混乱使得难以有效打击电信诈骗。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有刑事案件是以犯罪行为所在地原则来确定管辖,包括行为实施地及行为结果地。而网络电信诈骗案件的犯罪行为地涉及到犯罪分子手机的开户地、银行卡的开户地、直接取款地以及被害人銀行所在地等。上述涉案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但由于大部分案件只能由一地管辖,管辖混乱即导致了资源的浪费,也导致了打击电信诈骗难以形成合力。

(二)人性问题分析

犯罪经济学的首创者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贝克认为,一般而言,犯罪成本包括三方面:一是直接成本,即实施犯罪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包括作案工具、作案经费、作案时间等直接用于犯罪的开支。二是犯罪的时间机会成本,由于一个人把一部分时间用于犯罪,那么通过合法活动谋利的时间就会减少,由此自动放弃的经济活动可能产生纯收益,即为犯罪的机会成本。三是惩罚成本,即犯罪被司法机关侦破并被判处刑罚对犯罪分子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在网络电信诈骗中,直接成本和惩罚成本较低,非法收益却又无限空间。主要的犯罪工具短信群发器市面上“流通价格”在200至300元之间不等,再配备几台电脑、手机便可实施犯罪。根据落网的犯罪嫌疑人交代,在每1000条虚假短信中通常有一至两人上钩,而一次诈骗便可获取几千至上万不等。如此低成本高收益使得犯罪在全国迅速蔓延。而由于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侦破难、取证难等原因又使得犯罪风险进一步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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