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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问题的国际法分析

2017-05-23柴延延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摘 要: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南海争端的焦点转为海域划界,各声索国在南海积极行动,加紧了油气等资源的开发。在这一背景下,我国一方面要坚决捍卫我国南海主权,另一方面应在国际法原则下为我国在南海的海域划界上争取有利的形势,并且积极主张在南海九段线内的历史权利。在南海争端的解决上,应综合运用外交和法律手段,外交手段的运用必须要以国际法为基础。

关键词:南海问题;南海争端;声索国

一、南海争端概述

随着20世纪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南海问题已经不仅仅是岛屿主权争端,还涉及海域划界问题以及捕鱼、海洋资源开采等海洋权益争议,加之美、日等大国的干预和台湾与大陆的不统一因素,南海问题更趋复杂。笔者拟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对南海问题进行梳理。从横向来看,南海争端涉及“六国七方”,即中国大陆、台湾、菲律宾、文莱、马来西亚、越南、印尼。其中印尼与中国、马来西亚、越南三国之间只是在专属经济区的划界上存在争议,印尼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进入我国南海九段线内的U型海域,并与越南和马来西亚主张的专属经济区冲突,中国大陆、台湾和其他声索国之间既有岛屿主权争端也有海域划界争议。从纵向来看,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为分界线,南海争端在之前主要是岛屿主权争议,但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争议焦点转为海域划界争端。[1]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种转变,是因为南沙群岛(南海岛屿主权争端仅涉及南沙群岛,东沙、西沙、中沙群岛都在我国的有效控制之下)本身的價值并不大,但由于其周围海域所具有的战略区位意义(连接太平洋与印度洋)和蕴藏的丰富油气资源,使得各声索国的主张从岛屿争夺转向了海域划界。

二、争端各方的主张和依据

(1)越南和菲律宾的主张和依据。越南主张对南沙部分岛礁依先占、条约和国家继承享有主权。越南引用《抚边杂录》等古籍主张其最早占有南沙群岛,并实施了长期有效的控制,但是书中所描述的岛屿位置与南沙群岛的位置并不相符,且书中存在较多疑点,说服力很弱。越南认为《开罗宣言》与《旧金山和约》中日本并未归还南沙群岛,在旧金山和会上由于法国的保护,越南主张对南沙部分岛礁享有主权未遭到反对。但是按照国际惯例与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日本在归还台湾的时候就包括了南沙群岛,且未经第三国明示同意,不得为第三国设定义务,旧金山和会的决议不多中国发生效力。至于越南主张的从法国继承南沙群岛的管理并依时效取得主权的说法,连法国人都不赞同,时效取得原则并不是一项真正有效的国际法有原则,其合法性存在争议。菲律宾主张依先占、邻近和安全原则取得南海诸岛的主权,先占不能成立,理由同越南,而邻近原则和安全原则不是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岛屿主权与地理位置并无关联。

(2)文莱和马来西亚的主张和依据。文莱和马来西亚认为南海部分岛礁在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的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范围内,对该部分岛礁提出主权要求。笔者认为,这种主张违反了海洋法中“陆地支配海洋”的基本原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划界方法是确定海域边界的基本原则,各国不能因为某一岛屿在其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而对其享有主权。

(3)中国的主张和依据。我国对南海的主张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南沙群岛的主权属于我国,主要依据是:第一,先占。先占作为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方式,须满足两个条件:占领的是无主地且必须实施有效占领。根据史料显示,中国在汉代就已经发现并命名了南海诸岛,比越南等国主张的时间早1000多年,并且中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了有效的行政管辖。第二,时际法原则。这一原则是在帕尔马斯岛案中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其意思是争端适用的法律应是法律事实发生时的法律。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应依争端发生时即20世纪70年代的国际法原则,而不能依《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原则确定主权归属。在《旧金山和约》生效之前,中国作为二战胜利国已经成功收回了南沙群岛。第三,禁反言原则。越南曾在公开场合、教科书中和其《人民日报》上承认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于中国,根据禁反言原则,其不能再对南海诸岛提出主权争议;其次,对岛礁周围海域的主张,中国已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以可以依据公约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权利。当然岛礁是否具有海域划界的效力在公约中规定的并不明确,但是不能因此而放弃这一权利;最后,历史性权利,中国在历史上就对南海九段线内的U型海域行使管辖权,对于岛礁邻近海域外的其他海域,中国享有一定的历史性权利。[2]要解决南海争端必须要大陆和台湾的通力合作,但是中间由于美国的介入,台湾不能与大陆走得太近,所以很难有官方的正式合作,但是可以加强油气开采和渔业捕捞等民间合作。最近亲美的民进党上台,大陆更应加强与台湾的沟通,在南海问题的解决上共同努力。

三、南海争端的解决路径

南海问题由于涉及多个争端方,很难统一各方意见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台独势力的存在使得大陆与台湾在解决南海问题上不能协同一致,加之美日等大国的干涉,南海问题更趋复杂。南海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解决南海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外交手段和法律手段,一方面,为我国在南海的权利提供法理基础,另一方面积极同争端各方协商谈判,达成有效一致的解决方案。[3]笔者认为解决南海争端的路径应分为三个层次:首先也最重要的是外交途径。我国应与其他争端方积极协商谈判,通过外交策略和平解决南海争端。我国当前积极实施“一带一路”战略、鼎力推进亚太自由贸易区建设,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十分紧密。我国应当在这一背景下,运用外交智慧,为解决南海争端寻求平衡点;其次,法律途径。外交手段的运用是以法律准备为基础的,国际法能为外交谈判提供充分的说服力。我国应深入研究南海争端涉及的国际法问题,为我国外交谈判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由于当前南海诸岛主权争议难以解决,我国对南海的政策应坚持“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确保我国在南海的渔业和油气资源权利免受他国侵害。国际法院与国际海洋法法庭都是有西方国家主导,我国应推进区域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最后,武力途径。若通过和平手段无法解决南海争端的情况下,我国也不应放弃使用武力。但是,应从国际法上为使用武力寻求合法性,合法的武力准备也是维护我国南海主权的必要策略。

参考文献:

[1]李金明.《21世纪南海主权研究的新动向》.《南海问题研究》,2001年第1期。

[2]金永明.《中国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线内水域的法律地位》.《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

[3]张海文.《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世界知识》,2012年第4期。

作者简介:

柴延延(1992~),男,甘肃平凉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