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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劳动权法律问题研究

2017-05-23张梦花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3期
关键词:劳动权女职工法律援助

张梦花

摘 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妇女劳动权法律保护问题的探析,提出了我国现行的有关妇女劳动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所存在的一些漏洞并提出应对之策,以便更好的实现对我国妇女劳动权的保护。

关键词:妇女劳动权;法律保护对策

马克思说:“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都知道,没有妇女的劳动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进步可以用女性的地位来精确衡量。”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诸如《宪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妇女的劳动权利加以保护。规定了妇女在劳动方面享有平等就业权、获取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安全卫生保障权、职业培训请求权、获得社会保障权、劳动争议请求处理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但在现实当中侵犯妇女劳动权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反映了我国对妇女劳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不足,需要我们尽快提出应对之策对其加以完善,以更好的保护妇女这一弱势群体所享有的劳动权利,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快速发展。

一、我国妇女劳动权法律保护的不足

1.现行立法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我国许多关于妇女劳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过于笼统、模糊,在实践中无法具体操作,体现其真正的价值。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本条当中“性骚扰”一词在我国法律当中并未进行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性骚扰案件的处理由于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而多以被害者败诉告终,并没有体现出法律本身应该有的神圣职责。同时,“有关单位”“有关机关”具体指何单位?何机关?如何投诉?投诉的途径又是什么?这些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2.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监督机制不到位,救济途径不完善

且看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职工。”本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并未规定处理争议案件的主体,也未对相应的制裁措施加以说明,在执行力度上明显有所欠缺。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3条体现了我国现行劳动立法在法律责任方面重罚不重赔,其仅仅规定了不同情形下罚款的数额,并未规定对于被侵权妇女的经济补偿,这对于维护女职工的权益力度是十分不够的,特别是对于经济发达地区的用人单位,规定一百元到五百元的罚款违法成本不高,很难起到有效制止侵害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的作用。

3.立法上存在空白点

当前,就业歧视、剥夺妇女平等就业权现象在实践当中甚是猖獗,但我国却没有一部完备的反就业歧视的专门性法律,只在《妇女权益法》《劳动法》当中有些许规定。也没有制定专门的保护妇女平等就业权的法律,相关规定散列在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与此同时,我国还缺乏妇女在劳动过程中诸如人格尊严等的精神权利的相关法律规定。

4.立法观念落后

我国法律规定了不同退休年龄制度,虽然从个体上来说可能是对妇女的保护。但男女不同退休年龄的制度从一般意义上來讲,还是构成了对妇女这一性别群体的性别歧视。因为男女生理差异并不能成为对妇女区别对待的理由,不同龄退休制度损害了妇女劳动权益。

二、我国妇女劳动权立法完善对策与建议

针对我国法律在对妇女劳动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尽快在立法、执法、法律援助以及司法等方面提出可行之策,把对妇女的劳动权保护落到实处。

1.立法上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立法

由于目前我国妇女劳动权法律保护方面存在的诸如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立法空白点等问题,我们必须健全和完善相关立法,制定出《反就业歧视法》《男女平等法》等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并尽快完善生育保险制度以弥补立法上的不足。

2.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我国《劳动法》虽然规定了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行使劳动检察权,但对于处罚原则的规定却不尽完善,需要我们对此加以完善并严格执法、加强监督以更好的将妇女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付诸实践,更好的落到实处。

3.将妇女劳动权的救济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制定一个专门的妇女劳动权救济的法律援助部门

由于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才刚刚起步,对于诸如妇女这一类的特殊群体还没有纳入法律援助的范畴,而且在实践当中高额的律师费用往往将这类人群拒之于法律保护的大门之外。因此,建立专门的针对妇女劳动权救济的法律援助部门尤为必要。

4.加强劳动司法建设,更好的保护妇女劳动权

我国实行劳动仲裁前置,这无疑加大了妇女这一弱势群体诉讼的难度,造成时间和金钱上的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健全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将侵犯劳动权的争议案件纳入受案范围,可以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劳动法庭,建立一个新型的劳动司法制度。

参考文献:

[1]赵肖楠.论妇女劳动权的特殊保护.法制与社会,2012年6月(中旬刊).

[2]楼庆芳.性别歧视还是特殊保护:从我国男女不同龄退休的视角.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论文,200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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