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稿不修改十原则
2017-05-22余飞
电视指南 2017年4期
关键词:创作
余飞
关于编剧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对甲方来讲并不一定都是好事儿。当你完全没有风险的时候,意味着对方已经失去动力。你想长成大高个儿以免不被人欺负,但你要无休止地长下去,别人是欺负不了你,但你可能也欺负不了别人了,因为你已经化作了山脉。
比如说,只给编剧一点钱,既不给署名,又不给其他权益,这种情况看似甲方很划算,掌控了一切,无比安全,实际上,一旦创作过程出现问题,比如甲方搞不定演员导致进程放缓,编剧感觉到有拿不到钱的风险时,他随时可能撂挑子:反正我啥也没有,你死你的,关我屁事儿。如果其中有些权益能分享给编剧,比如发表权、网络传播权等等,这些非核心权益你留着根本没什么用,大方一点分享掉,编剧想逃的时候至少会犹豫一下。
再比如说,合同中往往有限制权利条款,主要是约定甲方在没有给完编剧钱的时候,需要找编剧授权去报批,这种授权不代表真正的著作权转移。有人不愿意签这一条,那真要授权的时候,编剧就是不授,让你报批不成,这就尴尬了。当然,有“聪明人”在街上随便找个要饭的签个编剧合同,然后让要饭的授权之后拿到总局去报批,这在逻辑上似乎也成立。不过,这样干官司就要上身了。
再比如说,有些公司非要编剧先开发票(现在编剧很多都有工作室或公司)才能再给他钱,看起来财务上比较爽,做账做成本做利润之类的都方便,但是,万一开票中间出现波折导致时间延误,编剧没收到钱,他就不会往下写,直接影响工作进程,到时候损失的还是甲方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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