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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公证创新机制预防纠纷维护公平

2017-05-20魏园园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公证纠纷法律

魏园园

公证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乃至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的作用。

这些作用中,最突出的是可以有效地介入预防纠纷机制,让依法公证与创新在预防纠纷机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减少社会矛盾的无序和激化,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有利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据新华社今年10月12日报道: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日前就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继续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

下面,本文将围绕“依法公证创新机制、预防纠纷维护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主题,从公证在预防纠纷机制中的法定作用;公证在预防纠纷机制中的实际意义;公证在预防纠纷机制中如何化解被动性和局限性;以及依法公证与创新在促进社会和谐、预防纠纷机制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公证在预防纠纷机制中的法定作用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作为国家对社会活动进行间接控制的一种法律手段,其主要作用就是监督和促使公证的当事人,在法律行为发生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以及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进行,尽可能避免纠纷和造成经济损失。具体说来,公证在预防纠纷机制中的法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定地位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公证机构是具有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作用的市场中介组织。《公证法》进一步明确了公证的法律地位,是依法建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的法律证明机构。公证制度是保障实体法正确实施的程序性法律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社会主义司法体系中,公证是介入公民、法人的经济、民事活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部门,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法定,作用不可忽视。其主要作用是:制止不法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正常的经济、民事流转秩序;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监督保障作用

公证行为通过国家赋予的真实合法的效力,减轻市场主体对风险的负担,从而可以放心进行经济交易,以确保经济目的的实现,从而体现了国家通过公证制度达到监督的目的。公证在市场经济中的监督保障作用,主要有:

在金融市场运作中的预防作用。公证机构通过为金融部门办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文件、世界银行贷款、融资租赁、提存、证据保全、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等金融公证事项,提高合同履约率。其中公证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预防和保障金融安全的具体体现。证据效力为信贷关系中发生的法律行为、事实提供可靠的证据。强制执行效力是打击不良贷款行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回收的重要法律措施。公证机关具有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职权,这是法律赋予公证机关的特殊职能,它对加强金融部门依法经营管理,保障正常金融秩序,加强借贷双方信用关系,避免金融部门经济损失、确保信贷安全、降低信用风险等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在企业改制中的法律保障作用。公证机构通过办理企业兼并、拍卖、租赁、联营合作、资产评估、资产确认、公司章程、抵押贷款、担保、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等方面的公证,使企业在法制轨道上,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承担自己的义务,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如企业重组过程中,通过办理企业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公证,规范企业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活动,指导企业依法处理好债权债务关系,妥善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通过办理企业公司章程、公司创立、董事会及企业融资等公证,依法保障公司制改造和股份制企业设立、变更以及股票发行、股权转让等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参与企业经济合同的订立,审查合同内容、主体资格、企业资信等,确保合同的履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从而使企业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公证还可以通过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引导企业正常运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帮助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为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使企业减负增效,给企业注入生机与活力。

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促进作用。公证机构参与房地产领域,运用公证手段,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市场管理体系,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

如公证机构在形式多样、参与成份复杂的房地产开发中,帮助审核主体资格、资质证书、确立评估机构、介入拆迁安置等等。严格把关,力求使权责明确,最大限度地预防纠纷,减少损失,保障各方的正当权益;同时,对某些特殊房屋再拆迁时,還可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保证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又如充分发挥公证的审核证明、规范、引导的特有功能。积极广泛地运用在市场专项管理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审查,在整体上有效防止各种欺诈行为,把握流通领域基本正常度和合法度,形成良好的操作惯例。

再如公证合同的进一步完善并发挥积极作用,可协助双方当事人就具体情况和不同需求达成协议,使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的作用。涉外经济、民事公证文书在域外具有与国内相同的法律证明力,在国际上得到广泛的承认,是进行国际间民事、经济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书。

公证机构在涉外经济活动中给政府当参谋,注意审查外国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资信情况,了解经营能力、商业信誉,以及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我国承认的国际司法原则及国际惯例,从而维护国家利益和合法权益。

如我国企业去国外投资办厂、开辟经济市场,参加国际投标进行工程承包等,有些国家要求必须提供法人、法定代表人、委托、资信、资质等公证;又如我国企业、公民在域外进行诉讼、仲裁、索赔或为免除责任,则需办理证据保全、海损事实证明、不可抗力事件等公证;还有公民去国外探亲、留学、谋职、继承、定居等民事活动,由此产生学历、经历、亲属、婚姻、未受刑事处分、出生、国籍等公证。

二、公证在预防纠纷机制中的实际意义

具体到实际工作中,公证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建立完善预防纠纷机制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六方面。

(一)直接服务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

当前,公证主要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促进经济发展,其作用突出在为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服务。如为政府采购、物资采购、彩票销售、退伍军人安置、重点工程招标及拆迁、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城区改造、土地及矿产资源有偿出让等提供服务。又如我们经过与某区民政局的沟通,了解到该局为退管人员发放的住房货币补偿款,要求继承人在短时间内,就要办理好继承公证。由于时间非常紧迫,且牵涉的人数众多,而这些继承人又都是盼了多年,才等到这个好消息的。他们非常焦急,民政部门也希望公证处能急事特办,以确保他们在指定时间内领取到这笔款项。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我们加快了调查取证的速度。在符合法律程序、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为这些继承人出具了公证书。确保他们能及时领取住房补贴款,得到了群众的广泛好评,社会效益显著。

(二)直接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和谐社会首先是稳定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就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

公证的一项特殊职能就是预防为主,具有防微杜渐作用。社会上形象地称人民法院是医院、公证处是防疫站。民商事活动有纠纷去法院解决,签订合同后去公证处办理公证,可有效预防纠纷。

如一些地方公证机构办理了大量诸如遗嘱、继承遗产、出国留学、民间借贷、个人消费借款、企业职工分流、拆迁安置等涉及百姓切身利益的公证,使大量社会矛盾和可能发生的纠纷得到预防和化解。保持了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又如某街道有部分是城中村,原持有股权的村民大部分已去世。村委会按照银行实名制的规定,要求持股权证的已故人员的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后,才将股权转入银行存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向村委会了解情况,得知该村在近几年因股权问题,村民与村委会产生了纠纷,村民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于是,我们在现场举办了一次法律咨询,向村民耐心讲解继承法的有关知识,以及办理公证的有关要求。通过这次咨询,我们基本上掌握了该村的情况,认为村民大多数都理解村委会的决定,公证工作可以开展。接着,我们根据现场办证的需要,合理地安排人员到现场为村民办理继承、遗嘱公证,共办理继承公证200多件,遗嘱公证近100件。由于我们事前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使办证现场始终保持安定、有序的局面,化解了纠纷,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为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三)维护社会诚信,有利于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公证通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公证,保证了其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公证员进行实体和程序的审查,完善法律行为,帮助公民、法人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这样建立起来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足够的信赖基础,大都能够得到全面地履行,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诚信,促进社会和谐依法有序地发展。

(四)推进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企分开,通过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加强管理,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成为公证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面的一个重点。如在国有资产、国有股份产权转让、租赁等方面进行公证,则必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完善社会管理体系,增强社会和谐基础。

(五)节约司法成本,实现司法过程中经济与法治和谐

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把当事人产生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避免当事人因参与诉讼浪费精力,增加经济负担,也使法院的工作负担得以缓解。尤其是公证对以给付为内容的债权文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后,如债务人违约,债权人可直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需经过诉讼程序。这样,就节约了诉讼成本,利于司法效率的提高。

(六)传播法律知识,推进民主法制进程

和谐社会是崇尚民主法治的社会。一方面,公证工作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一环,积极宣传公证工作的性质和重要性,有助于人民群众增强公证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和法制观念;另一方面,公证活动的整个过程,也是向当事人普及法律常识的过程,公证执业活动与法制宣传相结合,促进公民增强学法、用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促进民主法制建设。

三、公证在预防纠纷机制中如何化解被动性和局限性

对公证制度的功能完善,是一个相当长时期的任务。在目前法制条件下,公证在预防纠纷机制中,充分发挥作用仍有相当的被动性和局限性,有必要在今后实践中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

(一)准司法功能的不完全性

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效力和强制执行力,是其准司法功能的主要象征。目前,我國法律对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效力,以及强制执行力的规定不够明确。各地法院在实践中有的认可、有的不认可。当然,其中不排除有公证文书过于简单化的因素,因而公证充其量只有不完全的准司法功能。如能够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公证文书在诉讼中的法定证据效力,赋予特定公证证明的强制执行力,同时完善对公证文书要素的质量要求,则公证制度可拥有无可争议的准司法功能。

(二)经济监管功能的不稳定性

我国民、商事法律中,对公司章程的设立、修改、公司股权的变更和不动产交易等重要事项,未明确规定必须公证。如通过立法授权和监督、指导公证制度的实施,赋予公证机构,一定程度的依法监管经济活动和掌握经济信息的功能,一则实现监管经济和掌握经济动态的目的;二则减少设立监管经济机构和监管经济活动的财政开支,三则国家超然于直接监管之外,免于承担监管失误的责任。

(三)社会管理功能的不健全性

我国法律可以通过赋予公证机构相当程度的社会管理功能,逐步改善社会管理功能的不健全性。如在民事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生活中某些重要法律行为,如与婚姻有关的文书和遗嘱等,必须公证,以便充分发挥公证制度作为社会管理制度组成部分的积极作用。

(四)法律服务功能的不全面性

通过立法完善法定必须公证的内容之外,还有大量自愿公证事项,这些都有赖于加大宣传力度、开拓业务领域;有赖于在从业人员中,牢固树立服务意识。通过公证人员的法律知识服务,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功能。同时,不能盲目照搬大陆法系公证的高收费办法,要从中国国情出发,必須适度收费,必须通过建立执业保险机制,对公证失误造成当事人的损失,切实承担起民事赔偿责任。

四、如何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机制中的积极作用

公证工作在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充分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作用的前提下,重点研究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机制的有效作用。在这些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是要积极为国家和地方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及投资、合作、技术转让、国企改革等提供公证服务,着力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二是要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服务,积极为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协议、农民外出务工、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等提供公证服务,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农村经济繁荣,推动城乡一体化建设。

三是要为维护社会诚信,推动和谐社会发展服务,通过对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文书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帮助公民、法人完善民事法律行为,增强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度,规范民事经济秩序、有效促进社会诚信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

四是要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服务,作为政府管理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努力为政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完善社会管理体系,提供法律支持。如将农民工进城务工涉及的劳务合同纳入公证范围,通过对合同的公证增加一道法律屏障,对外来务工人员涉及的产业,如煤炭、建筑施工、建筑安装等行业中,提出一部分保证金进行提存公证,一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由于有公证的务工合同,就可直接由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直接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从提存款中直接支付,从而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是要积极办理涉外公证,为改革开放、“一带一路”建设等重要领域做好服务工作。

综上所述,公证在充分发挥服务、沟通、证明、监督职能作用的前提下,依法创新和发挥公证在预防纠纷机制中的多方面积极作用,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有利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系 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新华社2016年10月12日报道

[2]王胜明,段正坤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5]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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