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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的“厌诉情节”分析

2017-05-20罗泽华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7年5期
关键词:展望影响因素

罗泽华

摘 要:相比西方国家的成熟的诉讼制度,中国不论是在制度构建,还是民众的法律意识方面都处于完善与学习的阶段。与西方不同,中国很多地区,特别是偏远和农村地区的民众对进行诉讼活动有或多或少的抵触心理,具体表现为很多人欠缺法律常识,还有有些人一生之中很少甚至从未参加过诉讼活动。

关键词:“厌诉情节”;影响因素;展望

一、“厌诉情节”的概念与特征

诉讼制度是每个国家解决纠纷的重要保障,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在结合我国国情,学习外来经验的基础上构建了现在中国的诉讼机制,这是我国建设法治化社会的制度基础。建立诉讼机制的出发点是从法律层面保障公民个人、法人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权利义务范围,预防纠纷,并为解决纠纷提供合理有效的途径。这是我国对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做的制度架构,然而,任何制度的良好运行都需要国家和公民两方面的努力。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漫长的封建社会后建立起来的,缺少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过渡。因此,不同于其他国家的法制建设历程,我国现代化法制的建立不是以社会生产力与民众觉醒带动的制度变革为基础,而是在已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础上谋求改变人们的思想观念,将民众从封建思想的影响中抽离出来。因此,中国人固有的“厌诉情节”作为封建残余的一部分成为我国法治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所谓“厌诉情节”顾名思义就是指讨厌诉讼的思想,这种思想的产生是由中国封建社会特有的社会环境决定的,中国人自古以来就不喜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甚至是重大犯罪案件。这一情节具体表现在对参加诉讼的排斥与对法治理念的茫然无知。其特征在于:①这是中国封建思想遗留的产物,与现代中国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格格不入。建设法治中国是社会的发展趋势,也是“厌诉情节”有悖于社会发展的主要原因。②主要存在与我国中西部地区和农村地区。东部较发达地区的人往往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审判程序和法治理念的熏陶,而欠发达地区不论是经济基础或生活方式都更多的保留着传统文化的影响,“厌诉情节”的影响也更加明显。③不同于法治制度建设,这是思想层面上的问题,属于法治理念建设的范围。我国在构建法治体系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民众法治理念的构建,这样才能促进法制建设的发展完善。

二、“厌诉情节”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氏族宗亲,男耕女织的农业文明

从中国封建时期的社会构成来看,中国的政治体制是典型的“家国一体”模式,由血缘纽带维系政治关系,通过宗法制来协调大宗小宗之间的权力义务,国家君主也是家族首領。这种宗法制度在民间则表现为家族之中由年长有名望者担任家族族长,处理家族大小事务解决家族内部成员的纠纷。再加上我国封建时期根深蒂固的小农经济制度导致家族人口主要聚居在同一地区从事农业生产,家族内部实行严格的分配制度,很少发生人口流动。因此族长在家族中具有很高的威望,家族成员在发生纠纷的情况往往更希望通过族长进行调解而不是进行诉讼。

(二)注重礼教,不兴狱讼的价值取向

早在西周时期统治者就主张“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强调德治的重要性,同时由于宗法制的影响,中国在奴隶社会时期就形成了重视道德教化,树立个人权威而不是法的权威的思想基础。春秋时期儒学出现,纲常礼教与以礼治国的提出,实际上是对宗法制思想的发展。西汉时期董仲舒改造之后的儒家思想得到统治者的重用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出现法制史上的礼律融合,儒家学说中的“尊尊亲亲”等思想成为影响法律的重要因素。就儒家思想而言主张的是通过长期的道德教化达到政通人和的境界,而诉讼程序恰恰会导致民众忽视道德的作用,因此不论是在意识形态领域还是法律制度方面儒家思想都成为民众“厌诉情节”产生的重要原因。

(三)专制主义,愚民政策的政治倾向

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为了维护统治的安稳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诉讼的规模是有必要的。一是因为中国封建社会中,个人和个人的诉讼影响的往往是两个家族的利益。对于普通百姓而言影响还不是很大,但是如果牵涉到两个世家大族那么诉讼中败诉的一方往往蒙受经济,名誉甚至是政治地位上的损失,这对社会的稳定是巨大的不利,因此无论是统治者还是当事人都不愿意进行诉讼。二是诉讼程序往往旷日费事,耽误农业生产,而这会对国家税收带来重大影响。三是因为诉讼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对于诸多社会问题的辩论,这种活跃思想,启蒙民众的行为往往是统治者所惧怕的。所以统治者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采用民间调解的方式来限制诉讼。

(四)裁判随意,以礼代法的司法现实

我国封建时期一直没有建立独立完善的司法体系,地方长官往往身兼行政与司法双重职权,而且我国历朝历代一般并没有要求官员必须通过专门的律学考试,因此官员往往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导致错案繁多。其次我国并没有建立严格的诉讼程序制度,很多问题没有得到规范,被告在诉讼中可以指控原告,官员在实际操作中也有很大的随意性,导致当事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同时封建时期还设置了不属于行政机构的基层里老之类的乡官,往往由各个家族的族长担任,主管调解民间纠纷。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对比错漏百出的诉讼程序具有相当的优势,在原有家国一体的政治体制与纲常礼教思想的影响下,往往成为取代诉讼制度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五)严苛野蛮,鼓励刑讯的刑罚制度

我国古代诉讼程序中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现象,对于被起诉或是被反诉,有一定证据而拒不招认者往往要遭受严酷的刑讯逼供。同时我国古代刑罚除了唐代等少数几朝之外大都残暴严苛,诸如腰斩、车裂、剥皮、凌迟等等刑罚,往往令诉讼者害怕承担败诉的风险从而不敢诉讼。而我国古代重刑轻民的法治发展状况也导致普通民事诉讼被处以原本应当适用于刑事犯罪的过重的刑罚,这些都成为民众“厌诉情节”的重要原因。

三、总结

纵观我国封建时期的法治发展,民众的“厌诉情节”在各个方面都有表现。我国的法治体系正在构建,还未完善,民众的法治观念也处于相对落后的状态。然而,法治是社会发展的大势所趋,构建法治体系不仅仅是制度的建设,还应注重思想的转变。在国人“厌诉情节”依然存在的今天,应该以史为鉴,树立法律权威,完善法律制度,建设法治社会,打破“厌诉情节”加于国人思想上的枷锁,同时保留中华民族传统的以德为本的思想精髓,实现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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