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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三板市场做市商法律制度探究

2017-05-20雷志勇

法制博览 2017年4期
关键词:新三板做市商建议

摘要:自2103年新三板市场扩容至全国之后,新三板市场得到快速发展,市场的活跃度也逐渐浓厚起来。而作为新三板的重要的交易制度,做市商制度在推出之后,加快了市场的流动性,但是同时也看到做市商制度也存在着问题。本文分析了目前国内的做市商制度现状,同时对比了境外的类似制度,以期望获得启发,逐步推进国内新三板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新三板;做市商;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2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11-0240-01

作者简介:雷志勇(1981-),男,汉族,山西晋中人,硕士,就职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转业务总部,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新三板市场及做市商制度的概述

(一)新三板市场的概述

“新三板”是相对“旧三板”制度而言的称呼,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别称。一般各界达成共识,以2006年之后建立的中关村园区企业为主体的市场层次称为“新三板”,将2006年之前以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为主体的市场层次称为“老三板”。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指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为新三板的功能提出了主要是为企业提供转让股份,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服务。

(二)做市商制度概述

1.做市商概念

做市商,是证券交易的一种方式,机构以自有资金或证券不断地向市场双向报出某些特定的证券的买卖数量和价格。我国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做市商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或其他机构。”

2.做市商的内容

做市商的内容包括:做市商主体、做市商的权利以及义务。我国股转系统对做市商的主体主要规定是证券公司和其他机构,2016年10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放宽了限制,扩大了做市商主体的资格,10家投资机构参与做市。做市商的义务方面,要求每个交易日不间断地报出双边买卖价格,同时严格限定了退出制度,有保存档案义务,向监管部门报告义务。做市商权利主要包括在一定条件下拥有豁免报价权、获得申报价格和数量信息的优先权、获得价差的权利、有条件的更新和撤销报价权。

二、境外新三板法律制度的比较

(一)美国的NASDAQ做市商法律制度

美国的证券交易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简称为NASDAQ,中文译为纳斯达克,成立于1971年,主要是针对场外非上市股票的交易报价。纳斯达克采用的做市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使用了类似于国内新三板的竞价交易系统的“委托处理规则”二是做市商进行了划分,分为零售做市商、批发类做市商、机构类做市商和地区性做市商。做市商的享有的权利主要体现在:买卖差价获利、享有税费减免、优先获得融资融券;同时也承担了一定的义务,如需持续不断的双向报价、提供确定性报价、及时提交成交报告义务。

(二)台湾的兴柜市场做市商法律制度

台湾的兴柜股票市场是台湾证券市场组成的一部分,是为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提供服务,公司主要实行的是做市商制度,类似的采用了推荐券商的模式,其特征主要包括:报价的撤回机制、较低的投资者准入门槛、双向报价豁免等。做市商的权利主要包括:提供双边报价、确定的报价、买卖价差及数量、连续报价与回复询价等。

三、我國新三板做市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做市商制度设定的主体单一

目前,新三板规定,做市必须有两家以上做市商为企业提供报价,然而做市商的主体却规定为:证券公司和其他机构,截止2016年12月31日,证券公司目前具有做市商资格的共有85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具有做市资格的共计10家。单一的主体对于市场的交易流动性没有更大的空间和帮助,需要股转系统进一步的明确或引进机构投资者成为做市商,方可有助于新三板的流动性。

(二)对做市商监管不足

虽然出台了相关的针对券商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有针对的对做市商的做市行为进行考核和评价,然而这块的做市的监管还显薄弱,所占考核比重较少。2016年共计有14家券商收到监管措施,而实际上监管的措施触犯的规定处罚还不够严厉,处罚措施比较简单。

四、新三板市场做市商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做市商业务监管

除已出台的股转系统关于质量评价考核之外,可进一步细化针对做市商的相关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做市商的处罚措施。

(二)增加做市商的主体资格

目前已试点了10家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参与做市,在其他机构的规定中应该加快推进机构的进入,包括时间成熟时,可扩展到社保基金、境外投资机构的进入。

[参考文献]

[1]邢会强.新三板市场建设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2]杨晓瑜.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现状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6.

[3]魏睿.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中的法律制度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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