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查明土地纠纷事实又无法律依据 政府“决定”被海南二中院依法撤销
2017-05-19
央广网
央广网海口5月19日消息(记者朱永 通讯员罗凤灵 符波)海南省昌江县乌烈镇某村村民王某江因挖地基建房,与另一村民符某良发生土地纠纷,,乌烈镇政府调查后未查明事实,就作出无法律依据的处理决定,驳回符某良要求解决土地纠纷的申请,昌江县政府经行政复议后维持了该决定。符某良诉至一审法院被驳回后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海南二中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撤销乌烈镇政府的处理决定,撤销昌江县政府的复议决定,并责令乌烈镇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对符某良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该案争议土地位于乌烈镇某村水利沟南侧,面积约9亩,原是乌烈镇某村第四生产队集体土地。2015年3月15日,王某江在争议地范围内建房与符某良发生纠纷,后经该村委会处理未能解决。2015年3月22日,符某良向乌烈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就其与符某德、王某辉(王某江的父亲)、王某利的土地争议问题进行处理。
乌烈镇政府组织人员对当事人及多名证人进行调查,并进行了调解,制作了调查调解笔录,但未形成调解结果。后乌烈镇政府以争议的地块已于1979年划分给符某德、王某辉、王某利等三户人作为宅基地,符某良的申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为由,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昌江黎族自治县乌烈镇人民政府关于符某良等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理决定》),“裁决驳回符某良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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