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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与正义共识

2017-05-18叶思奇

青年文学家 2017年14期
关键词:罗尔斯契约共识

作者简介:叶思奇(1991-),男,蒙古族,内蒙古阿拉善盟左旗人,学士学位,研究方向:道德哲学。

[中图分类号]:B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14--02

自罗尔斯《正义论》问世以来,其中所描绘的公平的正义一时间使得沉寂一时的西方政治哲学发言盈庭,基于两项“公平原则”罗尔斯阐述了其关于自由、义务、分配、权利等一系列政治议题的观点,当然正义自然成为这一时期政治哲学的核心议题,西方政治哲学领域的哲学家们或抱以不同的正义观念,但却依旧为达成一种正义共识的正义理念而持久、炙热的倾注心血。

一、罗尔斯的契约论和重叠共识

罗尔斯对古典契约论进行了修正,借助一种社会契约的方式达成对正义共识的论证,如罗尔斯所言:“我试图所做的就是要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和康德所代表的传统的社会契约理论,使之上升到一种更高的抽象水平。”传统意义上,人们将霍布斯以来到康德的社会契约论视为“古典契约论”,这种契约论认为存在一种经验或历史上的自然状态,而且契约是由“自然状态”演变为“国家”的必要过程。古典契约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某些对自身有利的条件,基于以下几种可能的原因而转交属于自身的部分权利给政府这一类的公共机构,使得后者以持有公共权力的方式对公众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古典契约论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可能因安全、便利或分工合作的原因而转让权利。

古典契约论为政治权利特别是公共权利的合法性做出了经验和历史性的合理证明,但其本身也存在诸多缺陷。首先对于国家起源而言,缔结契约是国家产生的必要条件,但历史事实并非是以一种平和友善的缔结方式完成契约,更多是通过一种暴力强制的方式完成的。在国家产生之前,人们多是以部落的方式生活,相比部落的自由和平等,国家则是冷酷和等级分明的,因而只有当人们面临很大的威胁时才会选择国家的形式。如福山所言:“国家形成的真正原因是暴力,或暴力的威胁。社会契约只是有效途径,并非终极原因。”除此之外,古典契约论的理论基础“自然法”也是受到质疑的,首先自然法是建立在形而上学基础之上的,这一根据自然受到并不认可形而上学的现代政治哲学的质疑,并且自然法在古典契约论者之间的定义也并不统一,难以像自然法主张者所说的那样普遍和自明,以及为所有人们所自然而然的接受。

基于古典契约论的困难以及其所展示的对于政治哲学立论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采用契约论,但是以一种修正了的,新的契约论的方式来完成缔结契约的证明。应对契约论的史实难题,罗尔斯指出契约论是一种非史实,并且是一种假设状态。社会契约论实际上表述了人类理性对国家起源及其政治合法性的审慎思考,表达了一种合理的政治推理。

非历史的,假设的,给人为设定提供了可能的空间,罗尔斯借以无知之幕的设定,除去了人们做出对非正义原则的合理选择的偶然因素,并且借助“程序正义”的概念,使条件的正义转变为结果的正义,因而正义原则的选定成为必然。这种人为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摒弃了全事实的必然,除去了偶然的普遍性也是缺失了的普遍性,缺失一些可知与未知的影响偶然和偶然影响了的因素。这种偶然缺失的必然会在必然的范围内产生一种必定的结果,但一旦这种必然的范围有所变化,结果的必然性也随之变化。换言之,既定范围,必有真理。

契约论式的解释完成了关于人们达成正义共识和选择正义原则的部分的解释,进一步的,如何在一个理性多元论的良序的民主社会中保持稳定和统一的问题,引出了罗尔斯的重叠共识理念,这也是罗尔斯后期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念。

重叠共识是基于一种理性多元论的基础达成的对于公平的正义这一政治理念的共识。这里的多元,主要是指各种合乎理性的完备学说及其所含蕴的价值理念。这些完备性的学说可以来自宗教、哲学以及道德方面,对人们的生活理念和价值观念都有种举足轻重的影响,但是这些学说应当在某一种特殊的政治领域的价值或框架之上而產生的结果,换言之这些学说可以代表不同的发声的理性,但他们可以对基于一种特殊政治价值之中的正义观念达成共识,也许不能达到一种重叠共识,但至少可以在共识的基础上建立一种宪法共识,进而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叠共识。对于罗尔斯而言,重叠共识也是一种道德观念,而对于人的道德是长久的、传统的、根深蒂固的价值根植于人自身,这一点也是泰勒所认同的,人对自我的意识难以脱离传统的影响,只是基于罗尔斯对政治自由主义的构建,这些因素应当不是重点考虑的。

二、历史中的普遍契约和正义共识

对于泰勒而言,历史是一个巨大的力量源泉,对善的现代理解的表达必定是历史的事业。善观念在泰勒看来不仅仅是关涉道德,也是缓和现代文化的道德冲突的重要因素。而一种构成性的善对泰勒而言可以是存在的秩序以及秩序的原则,不仅关涉善的动机和行为,也可以成为理性的秩序原理。构成性的善是道德根源:那就是说,它是某种对授权我们行动和行善的东西的爱。借助对善的充分表达和理解,个体可以超出自身的狭隘利益进而抵达一种超善,也因此在道德根源上化解基于现代文化的道德冲突。当然这是一种可能的路径,将人们的道德根本以构成善的方式是融入历史的成分,通过历史的参与完成达成一种对善的认知,进而体现出一种和解的可能。当然泰勒并不希望对现代认同的解释成为一种历史解释,也不是一种背离历史的解释,这种背离了历史的解释使得原本通过宇宙秩序所规定的合理目的,转而只能通过自身的理性秩序本身寻找或选择。他的解释介于两者之间,在这种意义上,契约论也是一种背离了历史性的社会解释,独立的“个人”,基于同一“时代”的观念或者理性秩序达成对自我的理解和生活目标的选择。对于泰勒而言,历史性的原因是构成认同的因素,换言之,他更加关切的是就现实实践所产生的影响,而历史原因是作为一种辅助性的因素影响现代性的认同,也许这是因为他的目光是紧密关注现代的实践因素,并将历史作为影响现代的一种隐因或比较条件,因而也仅是一种片面和解释性的历史。

还有一种结合于历史的契约方式,由国内学者蒋荣昌在其《历史哲学》中提出的。他的契约对象不同于一般契约论中处于某一种片段性历史的个体人。普遍人格的真实和普遍性是基于一种普遍契约得以达成的,而这种普遍契约是一种给予历史生者的最高的承诺,这种最高承诺是超越所有一般承诺者所给予的承诺,这里一般的承诺者不仅指一国的君王,也可以是一种立宪政体,一般的承诺则也多以“法”的形式所体现。通过超越达成的普遍在斯多葛主义看来,只是任由外部力量摆布的现实而已,根据他们的观点,如果说这种普遍契约也存在一种普遍理性,那么这种理性更加需要在自身中发现自己,不然这只是一种任由超越的普遍所支配的理性。而黑格尔则认为个别的现实是自身并未完全得到实现的理性和自由,需要通过超越去寻求一种实现自身的意识。如果说斯多葛的超越是剥离自身的空洞性的体现,那么黑格尔则是一种基于意识整体的超越和自我实现。但也许对蒋荣昌来说,这种超越是一种结合历史的契约和承诺,这种超越不仅仅是时间性的超越,也是个体性的超越,那么这也意味着普遍的承诺并非基于一种历史片段或特殊个体的承诺,而是延续于历史时间,给予个别承诺以真实性的表现,因此这种普遍契约对他来说是至高和神性的。

基于历史生者通过普遍契约具有普遍人格,而这种人格则是其个别事实体现所表现出的人格所具有的权利基础,换言之,在一般的契约之上,还有着一种结合于历史得以达成的至高契约,这种契约给予的普遍人格使得个别事实中的契约人格区别出了真和伪。契约的本质是基于契约的所约定的权利以及权利得以实现的保障。如果将契约结合于历史,而不仅仅局限于片段性的个体,使这些契约的对象本身具有历史性,自我成为具有历史影响的自我,这些影响不仅来自传统道德也可以使得个体成为超越片面个体的契约参与者,亦即具有历史时间的延续所带来的各种可能性所达成的契约,应当是解释历史的正义共识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1][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 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初版序言,1-2.

[2][美]福山.政治秩序的起源:从前人类时代到法国大革命[M]. 毛俊杰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82.

[3]姚大志.契约论与政治合法性[J]. 复旦学报,2003(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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