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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围城》看民国时期婚恋文化的变迁

2017-05-18谷亮

青年文学家 2017年14期
关键词:民国时期围城转型

摘 要:民国时期的婚恋文化是《围城》这部小说的重要内容之一,主要表现在婚恋文化的自由观,这其中门第观念的弱化,择偶观念的转变以及父母参与婚姻的减少是主要特征;婚姻形式方面,集团婚礼和文明婚礼在这一时期盛行起来,成为许多年轻人追求的时尚。但是这些新观念在老一辈人的心目中以及一些内地偏远地区的影响还十分有限。纵观新式婚恋文化的兴起,早期维新人士及五四新文化运动的思想基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以及西方文化的影响都是重要因素。

关键词:民国时期;婚恋文化;转型;自由观

作者简介:谷亮(1996.6-),男,汉族,江苏淮安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学生,研究方向:现当代文学。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14-0-02

《围城》的故事背景在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那是一个思想碰撞的年代。婚恋问题对于一个时代而言是绝对重要的,正如民国初期的学者所言,“婚姻问题,几乎成了今日社会上一个中心问题了。许多有志的青年男女,有的为此牺牲了性命,有的因此苦恼了终生。一般学者也都很注意这个问题,作学理的研究,就事实上讨论,以求正当解决的方法。于此更可知这个问题在社会上的影响与重要了。”[1]同样,从《围城》中我们也可以深切地感受到民国时期婚恋文化的转型。本文将从民国婚恋文化的自由观、民国新型婚姻文化传播的局限性,以及民国婚恋文化转型的原因等三方面来探讨《围城》展现给我们的民国时期婚恋文化。

一、固守传统的婚恋观

虽然说民国时期的各方面都有了一定的进步性,但是许多的新式因素还是存在于一些较为开放的地区和较为开明的人们脑中。方鸿渐在小说中的择偶命运前后是不同的,后期是自主选择婚姻,自由恋爱,而前期是父母指定婚姻。他出生在一个乡绅家庭,父亲是前清举人,也算得上一方望族,规矩自然是少不了的。小说开始时方鸿渐的父亲是为方鸿渐指定了一个妻子的,当时方鸿渐还在高中读书,“随家里做主订了婚”[2]。方鸿渐的两个兄弟婚姻也充满着传统色彩,两兄弟的妻子都是上完初中后就嫁入了方家,在方鸿渐婚后搬出方家后,老二和老三的媳妇对于孙柔嘉的百般“奚落”,这都表现出传统思想引领下的人对于追求新式思想人的一种“鄙夷”。巴金的同时代作品《家》中,长子长孙觉新本来有一个青梅竹马的情人,但迫于父亲的压力,他放弃了学业回到家中并与父亲安排的妻子结了婚。这些说明了在沿海的大城市中,尽管西方文化对于人民影响很深,但是在一些老一辈人的心目中,传统婚姻文化还是占据着主导的地位。

这种对于传统文化的“固守”,不仅出现在老一辈人的思想中,在一些偏远的内地地区,应该指出的是,“文明结婚”尽管盛行于大中城市,并且日益波及到广大的中小城镇,甚至一些偏远的乡村,但它在民国时期并没有占据主导地位。例如在1930年時的河北乐亭县:“婚礼最重亲迎;婚事全由家长做主;至离婚之事,更是不经见了。”[3]说明新式婚礼尽管已经传入,但旧式婚礼仍占绝对地位。在东北许多地方,“男女婚嫁,一遵媒妁之言、父母之命。……民国以来,文明结婚(仪)节,行之者不多”。“婚姻之礼,多沿旧制”,“婚礼重父母之命,媒约之言”。这类记载,不胜枚举,说明“文明结婚”在全国仍然是沧海一粟,即使在上海一带,新式婚礼也只限于少数上流社会或商学阶层,一般下层民众遵旧俗居多。

二、走向自由的婚恋观

中国传统的婚姻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上这一法则虽经微调但本质不变。人们耳熟能详的《孔雀东南飞》的故事,司马相如与卓文君因为父亲不同意而选择“夜亡奔也”,这样的做法在传统社会被认为是绝对的离经叛道。但是我们在民国时期欣喜地看到了这一观念从本质上有所转变,主要表现在择偶的自由,婚姻形式的自由。

《围城》中有着一种门第观念,周家给方家提亲是因为周家本身是上海一家银行的老板,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而方家是当地乡绅,在门户上能够相对。门第婚姻观念扼杀了人最为基本的选择幸福的权利,“婚嫁者男女之大事也,此世道所以衰微而淫风所以日盛也。惟实行自由结婚救济之,则此习可除”[4]。此话道出这种婚姻制度改革的迫切性。

直到民国时期,婚姻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婚姻革命”主张提出,人们传统观念上的门第等级制度才有所减轻。民国初期田炳文在《婚姻自由》中说道:“从不自由的恋爱上所生的婚姻,也不算得婚姻自由,一定要有自由恋爱的结合,才算真实、正确、含有意义的婚姻——才算婚姻自由”田炳文先生所讲的自由恋爱的结合指的就是在择偶的问题上,父母应当完全的让孩子做主,自己选择他们的婚姻。《围城》中的方鸿渐从国外留学归来,脑子里有的是外国的自由观念,在对自己婚姻的追求有着自己的想法。在巴金的同时代著作《家》中觉慧和鸣凤的爱情悲剧,虽然丫环鸣凤没有能够与少爷觉慧在一起,但是觉慧从心底是接受鸣凤的,这也反映出在年轻一代的心目中,等级观念已经没有那么强了。20世纪30年代以后,随着现代婚姻观念的进一步传播,青年男女的婚姻自主权意识更为增强。根据金陵女子学院的调查[5],在92名已婚青年中,完全由本人做主和本人做主经父母同意的共59人,占64.1%;完全由父母包办的分别为2.17%和2%。与20年代中只有5%、未婚中只有15%的人愿意自订婚相比,这显然有了明显的变化。

在婚姻形式方面,方鸿渐与孙柔嘉的婚礼是在匆忙中完成的,小说中对这一段的描写也是一笔带过,但是我们仍然可以从这些短暂的片段中看到民国新式婚礼的端倪。“打结婚戒指,做一身新衣服,进行注册手续,到照相馆借现成的礼服拍照,请客。”(p202)民国时期婚礼趋向简化,形成了一股新式婚礼取代旧式婚礼的大潮。从目前掌握的材料看,中国人行西方新式婚礼,最早出现在1859年左右。据王韬日记载:“前日为春甫婚期。行夷礼。至虹口裨治文室,往观其合。西人来者甚众。裨妇鼓琴讴歌,抑扬有节。小异亦在。其法:牧师衣冠北向立,其前设一几,几上置婚书、条约;新郎新妇南向立,牧师将条约所载一一举问,傧相为之代答,然后望空而拜。继乃夫妇交楫。礼成即退,殊为简略。”[6]1905年8月17日,上海《时报》上发表了一篇《文明结婚》的报道。民国政府层面也十分赞许这种新式婚礼模式,1928年,当时的政府在全国范围内颁布了《婚礼草案》。其中规定“各种聘礼,一概免除”,“所有礼品,一概革除”[7],并且规定了具体的结婚礼节。到20世纪初,新式婚礼更多地为先进的中国人采纳,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所谓“文明结婚”的婚礼形式。

三、多因素影响下的转型结果

民国时期的婚恋文化总的来说处在一个转型期当中,新旧形式,新旧思想在那个时代激烈碰撞,但是新式文化的接受绝对不是一天就能够做到的,这一过程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积淀和努力,这里主要就妇女社会地位的逐渐提高这一方面作简要分析考证。

(一)晚清先进人士及五四新文化运动的影响

近代以来各个主张改革的阶级都对文化的进步做出了自己的努力,首先是明朝末年到晚清时期各个阶层的影响,早期维新派对于女性的地位解放做出了努力。在夫妻关系上,李贽主张互敬互爱,反对“夫为妻纲”,还反对“妇人见短,不堪学道”等歧视妇女的论调。说:“谓人有男女则可,谓见有男女岂可乎?谓见有长短则可,谓男子之见尽长,女人之见尽短,又岂可乎?”[8]认为男女智力是相同的,他主张的是反对社会上对于男女的不平等对待,对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出保护。对于封建社会中的父权主义做出批判,认为传统的女性没有任何的婚姻自主权,一切事务都是凭借父母操办。维新人士康有为提出反对封建制度对妇女“抑之、制之、愚之、闭之、囚之、系之”[9]。五四时期,自由思想作为近代化思潮的一部分,在现代婚姻观念的形成、发展和妇女的自身解放方面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五四新文化运动期间,胡适、陈独秀发表了《婚姻篇》、《恶俗篇》等文章,深刻批判了封建婚姻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变革与改良婚姻家庭的各种方案,其共同目标是实行恋爱自由与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再嫁自有和禁止一夫多妻、建立以“一夫一妻及未婚子女”为核心的小家庭制。

(二)西方文化的输入及妇女社会地位的提高

除了国内人士的努力,西方文化的输入和妇女自身社会劳动的增加和地位的提高对于其新思想传播有着积极作用。随着近代工业的发展,日渐众多的农村妇女走进城市,迈入近代企业。至1912年,全国各类近代产业职工为661784人,其中女工为239700人,占36.2%,主要分布在缫丝、纺织、烟草、火柴、造纸等轻工业部分。在缫丝、纺织行业中,女工占57.3%,超过了男工的比例[10]。这种大量女工的存在,反映了中国妇女走出家庭,具有了一定的经济实力,这毕竟会影响传统的婚姻观。民国时期,在高等师范学校里以“四珍”为笔名的青年曾在《爱情与婚姻》里对爱伦凯理论进行过专门的介绍,吴觉农的一篇名为《爱伦凯的自由离婚论》直接表示,出生在瑞典的爱伦凯,她真挚的思想,高尚的人格和超卓的论议,以及对人生的客观态度都为世人树立了榜样。

《围城》这本小说中对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的社会风俗做了画卷式的展现。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小说中对于婚姻观念和婚姻风俗的展示,在那样一个中国社会史上极为特殊的一段时期,西洋文化逐渐被大多数城市人民接受,而同时在一些人的观念中,中国传统文化还是深深植根心底。婚姻观念受到西方自由恋爱观念的影响,显出的总的特点是本土观念习俗的传承与摒弃,西洋文化的选择性吸收。“新旧并呈、中西杂糅、多元发展”,成为民国时期婚姻仪礼嬗变的主要特征。

注释:

[1]冰村:两个女子的婚姻问题[J].《共进》1922年第22期.

[2]钱钟书:围城.[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1年2月,第7页后文所引《围城》原文均出于此书只注页码.

[3]郭曉逢:河北乐亭地方乡村状况[J],《村治》第1卷4期.

[4][英]季理斐:论中国宜改良婚制[N].《申报》,1913年7月25日,第1版.

[5]郑全红《中国家庭史》民国时期.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第397页.

[6]汤志钧主编,王韬日记[M].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1版,第111页.

[7]李明辉:文明结婚[N].《时报》1905年8月17日,第1版.

[8]李贽:焚书·续焚书[M].长沙: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58页.

[9]康有为:大同书[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1版,第24页.

[10]王方中:中国近代经济史稿[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2年版,第441页.

参考文献:

[1]钟敬文:中国民俗史人民文学出版社,2008.

[2]张春生:中国传统礼俗[M].天津:百花文艺出版社,2002.

[3]祝瑞开:中国婚姻家庭史[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4]方川:媒妁史》[M].广西:广西民族出版社,2000.

[5]吴志凌:国内外的变奏——五四文学婚恋伦理叙事[D].湖南:湖南师范大学,2014.

[6]罗玉琼: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以女性主义为视角[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3.

[7]王文锦:礼记译解[M].北京:中华书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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