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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宁夏探索开展投贷联动的思考及政策建议

2017-05-18崔进华

时代金融 2017年12期
关键词:投贷宁夏股权

崔进华

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是新常态下银行业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的重要手段,对于商业银行创新服务手段、完善服务功能、加快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宁夏开展投贷联动业务的优势分析

(一)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为投贷联动提供了基础

近年来,宁夏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在促进优化产业结构,辐射带动区域发展,培植产业集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高新技术发展对融资服务提出了新需求,为开展投贷联动提供了标的。

(二)金融与科技结合日趋紧密,为投贷联动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宁夏金融发展迅速,金融业实现增加值占GDP比值逐年升高,本地法人金融机构实力也不断提升,科技与金融的结合日趋紧密。一是商业银行纷纷设立专业性科技支行,支持科技企业发展。近年来,宁夏银行业机构共组建科技支行4家,结合科技企业轻资产、高成长性的特征,创新支持各類科技企业加快发展。二是组建综合性科技金融服务平台。政府每年拿出一部分科技资金建立担保资金池,商业银行按照大10倍提供融资担保贷款。同时,对企业贷款开展研发活动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贴,形成政府、企业、银行、担保公司风险分担合作共赢机制。三是各类股权投资机构与银行的合作日益增多。近年来自治区、各市财政出资设立的产业投资、创新创业投资等政府性引导基金,已经开始涉足投贷联动,通过对投资项目进行筛选和推荐,根据综合成本和期限的要求,编制整体投融资规划,与商业银行开展战略合作。

(三)政府相关政策落地,为投贷联动营造了良好环境

近年来,自治区相继出台的《关于印发宁夏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宁夏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实施方案》、《自治区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宁夏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科技型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

二、投贷联动探索中存在的问题

(一)投贷主体均在银行端,缺乏有效风险隔离

从投贷模式看,投贷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决策均集中于银行,易加大风险集中。尤其是缺乏集团专营机构的中小银行,其投、贷运作仅是在银行内部由不同部门负责,而同一机构部门风险文化大体趋同,对风险识别存在一定的局限;加之投贷主体缺乏独立性,影响资金独立运营、独立决策、独立核算,难以有效隔离投资风险与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传统上缺乏熟悉资本市场的人才,对初创型企业的风险评估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如何有效管控投资风险对商业银行来说是一个较大的考验。

(二)银行缺乏股权投资资质,难以实现真实股权投资

在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现行体制下,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受到法律和监管规则的限制。《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限制了商业银行以自有资金直接进行对外开展股权投资。尽管商业银行理财资金以曲线方式规避监管开展了部分股权投资活动,但理财资金很大程度上尚未打破刚性兑付,风险容忍度较低,导致开展的股权投资普遍为明股实债模式,若没有财政资金进行风险缓释,很难做大投资规模。另一方面,银行本身作为“投”的主体不合格,通过复杂的交易结构来实现直投,关联主体多、链条过长,容易造成监管上的盲点。

(三)银行审慎经营理念阻碍投贷联动业务发展

传统的银行信贷文化强调低风险,追求稳定的回报率,尤其是在经济下行的宏观环境下,不良风险持续暴露的压力促使商业银行维持更加稳健的经营。在此背景下,银行机构在选择融资支持企业时,更加注重其盈利指标,并且多数银行倾向于在存量信贷客户中择优追加支持。这一经营理念实际与风险投资的初衷有所背离,很多高科技创新企业尤其是初创期企业具有高成长性,但其早期的盈利状况并不乐观甚至持续亏损,按照商业银行的准入标准,该类企业融资需求难以被覆盖。如何平衡股权投资的覆盖面和资金风险管控是商业银行面临的一大考验。

(四)区域金融环境有待继续完善

地方金融要素市场发展滞后,投贷联动缺乏必要的退出渠道。投贷联动最终需要实现股权的成功退出并获取收益,但宁夏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活跃度较低。同时,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体系发展滞后。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在金融领域实力不强,为创新型企业、科技企业提供专门服务的担保、交易、法律咨询的专业机构更少,金融中介服务发展滞后,可能使投贷联动具体操作面临一定障碍。

三、加快推动投贷联动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法规

一是建议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范,特别是《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等一系列不适合当前银行机构未来创新方向的条款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向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为商业银行开展“自投自贷”模式的投贷联动业务破除法律障碍。二是加强对商业银行股权投资及关联贷款的监管,如采取比例控制等原则,对商业银行投资总规模和集中度进行相关限制,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按实际投资额提取一定比例的拨备,并以商业银行资金占整个股权基金的比例调整风险资产计量权重,以达到加强风险管控的目的。

(二)建立健全配套体制机制

一是加快设立各层级政府背景的产业引导基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流入,合作建立面向各类特定产业主体的股权投资基金。二是鼓励区域内风投机构,特别是政府背景风险投资机构,加大对辖区内创新型企业的股权投资力度,为银行与风投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业务营造外部环境。三是完善投贷联动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投贷联动的风险补偿机制。对开展投贷联动的商业银行给予一定的投资风险缓释措施或贷款损失风险补偿,撬动更多银行参与投贷联动模式。四是加快发展区域股权市场,利用好基金类金融工具,引导更多资金参与投贷联动业务。同时要抓紧培育科技企业融资相关的专业中介机构,优化区域金融环境。

(三)鼓励商业银行规范有序地开展投贷联动试点

可选取地方法人银行机构,以“贷款跟进”、“财务顾问”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与股权投资机构开展更深入的业务创新。条件成熟后,积极争取国家层面的试点,以本地法人银行集团设立股权投资性质的子公司,实现集团内投贷联动。

(四)进一步完善投贷联动风险管理体系

一是支持商业银行设立投资子公司专营股权投资,坚持信贷和投资机构及资金的隔离,坚持不同性质资金的独立审批原则,单列单管、单独核算,实现投与贷的实质分离,防止因股权投资公司经营不善的风险传染蔓延。二是建立企业风险事件的协同应对机制。针对初步出现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与风投机构要联合磋商,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区别对待,对于发展前景好、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双方可维持或增加扶持力度,同时风投机构对银行的新增贷款给予担保,阻断股权、债权风险的相互传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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