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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研究

2017-05-18邵曼

时代金融 2017年12期
关键词:惩戒信用监管

邵曼

一、引言

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元年,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其模式逐步分化为第三方支付、P2P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问题频发,e租宝等P2P互联网金融公司因非法集资被查引发人们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信任危机,问题平台最终出现跑路、提现困难、停业等情况。截至2016年9月底,P2P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累计问题平台数量超过2000家,占到总平台数的近一半。互联网金融违约问题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同时也暴露出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不完善、发展滞后等问题。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特别是问题不断显现的互联网金融P2P借贷行业健康稳定发展,解决失信问题,更好的管控金融风险,必须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系统的监管,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體系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互联网金融,有源于信息平台上的融资服务,如众筹、P2P等;有源于第三方的支付功能的金融产品服务,如零钱宝,百度百赚利滚利等;有源于电商大数据金融的产品服务,如小额贷款阿里平台等。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影响着传统的金融行业的发展,包括苏宁、余额宝,挖财等网络金融理财等。

(二)我国征信体系的发展现状

我国征信体系比西方发达国家要滞后,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是从1993年开始,一共才24年。在2006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正式开始投入使用。而目前我国消费的主要形式依然是现金支付,这无益于信用和信托关系的发展;中国的信用卡等业务亟待发展,其普及范围很窄;国内相关信用评级单位,金融机构,担保单位等发展不够完善;配套法律制度的缺失,失信惩罚等制度的不严密,也拖累了对信用体系的建设。经过多年发展,到2015年末,征信系统收录了自然人8.8亿多,收录了企业和其他组织将近2068万户,覆盖范围广泛。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到位

我国的征信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支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凸显,由国家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构成的多层次制度体系逐渐建立;但现阶段我国在征信管理方面法制法规依然不完善。在立法方面,我国可参考的法律仅有《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管理办法》等,且这些法规在实施上存在障碍。

对于监管者来说,如果监管过严,会对征信业务发展形成制约,影响整个行业的活力与发展动力。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征信行业的监管也面临发展与风险的矛盾。征信行业的效监管既包括行政监管又包含自律监管,在行政监管方面,《征信业管理条例》在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以及强制措施上,存在许多空白;在自律监管方面,我国尚没有成立行业内的同业协会,征信行业自律机制仍未形成。

(二)社会信用意识缺乏

我国整体社会对信用的认知度较低,不具备广泛的信用环境基础。从企业到个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意识严重缺乏,对信用的重要作用重视程度不够。经济主体经常为争取经济利益而出现失信的行为,这是因为,一方面,社会经济主体信用意识淡薄,不愿参与征信活动,造成自身信用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失信成本过低,导致失信者得不到应有的惩戒。而且随着社会交易的互联网化,交易双方进行交易时仅通过互联网数据信息了解对方征信,为失信的形成提供了滋生的环境。

(三)征信系统相互分割、信息难以共享

按照相关牵头部门和数据库信息来源的不同,我国征信系统可分为三大体系:金融业主管部门主导建设的金融征信体系、政府及其主要职能部门主导建设的行政管理征信体系和行业协会组织及其会员主导建设的商业征信体系。三大征信体系发展都有其固有的缺陷和制约因素,尽管其提供的信用报告能准确的反映授信个体在相关领域的信用信息,具有较强的参考价值,但其提供的信用服务还是过于单一,不能实现对授信个体信用评价的多面化。

(四)互联网征信的发展模式不明确,标准化建设滞后

现阶段,我国的征信业由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负责管理,由两套运作系统组成,分别是人民银行数据库和市场化征信机构的数据库。不同的时期互联网征信采取哪种发展模式,政府性质的征信机构如何既发挥专业服务的品质,又实现市场中的商化运作都没有明确的方向。当前这种不明确的状况制约着我国互联网征信行业的长远发展。

随着互联网线上交易的发展,各征信机构实现系统对接,通过信息共享对客户的风险进行防范,已是未来发展的一大方向。而目前各征信机构的信用数据仍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其系统设计也较标准化相去甚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标准缺项太多,主要表现在由央行主导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息的采集范围较小,标准也相应数量不足,二是现有各征信机构均依托自有系统建立各自的信息标准体系,这些体系之间互相不兼容。

四、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对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法律法规

体系健全的互联网金融征信法律法规是规范互联网征信市场的必要保障。完整的征信法制框架包括:一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二是政府和企业信息披露的保护立法;三是征信业管理的法规。从法律层面来看,我国必须尽快出台关于互联网金融用户隐私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在法律层面上,为征信活动提供一套完整的行为规则,使得征信活动各参与方的行为都能有法可依。

(二)完善法规和惩戒机制

目前我国的征信体系主要源于中国人民银行,让其主动放开管制分享系统数据,纳入电商和P2P网络借贷数据等到社会信用体系中,形成一致的标准,做到在人民银行征信的基础上与新型大数据征信之间的互通互联。健立守信鼓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合理保证失信行为的退出。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建立在市场经济下信用的经济学价值基础上,其核心当然要围绕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强化针对企业的守信鼓励和失信惩戒举措。并且,避免利用守信鼓励与失信惩戒干预私人生活范围。

(三)明确互联网金融行业间信息共享规则

要打破行业间、地方间以及中央与其他部门间的信息难共享,需尽快对个人、企业及政府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条件、共享程度加以明确,并制定违背上述规定的惩戒机制。统一信息采集标准、打破各互联网征信机构间的信息壁垒才能促使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务更好更快的发展。

(四)明晰征信体系模式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需要建设一个明晰征信体系。第一,政府可以通过立法,对信用信息的共享加以约束,对体系的构建进行协调,进行有效监管。第二,征信体系建设需要坚持市场化为辅,即不断完善市场化征信机构。第三,征信体系的建设的基本内容应也与其保持一致性。第四,以法律建设、社会、市场的完善为前提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必要内容。

为实现更加全面、科学、合理的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协会应该在明确自身定位的基础上,早日确立行业协会的行业规范准则,进一步指导互联网金融征信业务的开展。在互联网金融征信行业标准化步伐不断加快的基础上,推动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制度和技术层面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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