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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趋势,分析我国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017-05-17张鑫鹏刘阳翁鹏

科教导刊·电子版 2017年9期
关键词:版权法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

张鑫鹏+刘阳+翁鹏

摘 要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等部门,其中属著作权是最易取得的,然而也是权利范围最为模糊,最易被侵权的一项权利。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有价值,因而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并且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的更新日新月异,在国家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提高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解决目前软件侵权活动中的新问题,对鼓励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因此我想通过本文介绍我国与美国目前对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以及相应的该如何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 法律保护 计算机

中图分类号:F224-39 文献标识码:A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计算机技术可以说是人类最重要的技术成果之一,它被广泛应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工农业生产中,计算机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工具。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要付出大量的资金和创造性劳动,所以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非常重要。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逐渐开始尝试用著作权法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最先将这一想法付诸实践的是美国,在美国的推动下世界各国普遍将计算机软件列入著作权法保护之中。

从20世纪60年代起,计算机软件产业形成并逐渐发展壮大,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少不了计算机软件的参与,使得计算机软件具有巨大的社会价值。同时计算机软件的生产过程本身也凝聚着人类劳动、物力、财力、时间的投入,其生产成本不可小觑。然而,计算机软件与其他知识产品一样极易被几乎可以不记成本的复制、模仿,并且这种复制模仿可以给行为人带来巨额暴利,令其不劳而有巨获。对于这种新的知识产品如果不加以适当保护,无疑会打击软件开发者的创造积极性,降低产出,影响整个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减缓人类社会的发展的步伐。

之所以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计算机软件加以版权法保护,其原因在于:一是计算机软件具有创造性和可復制性特征,与版权法的保护个体具有相似之处。而且,对计算机的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复制、编译以及对非法复制品的销售(传播)行为,这些行为也正是为大多数国家版权法所禁止,是版权法实行自动保护原则。计算机软件一旦开发完成,相关权利人即可享有版权保护,便于软件权利人版权的取得与维护,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三是版权仅保护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保护其思想,便于其他软件开发者利用、借鉴已获版权保护的软件作品去开发、创作新的软件,以推动技术的不断进步。四是从国际保护来看,由于美国的推动,世界上已有的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均把计算机程序纳入了版权法的保护体系,逐渐形成了以版权法为软件保护模式的潮流。我国目前也把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法保护体系。

有关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第8条对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进行了规定,具体有:

1发表权

著作权人可以做出软件是否公开给大众的决定权。

2开发者的身份权

决定是否向公众说明开发者的身份和在软件上标出姓名的权利。软件的著作权人可以向公众说明软件开发者的身份,也可以不说明他的身份;可以在其软件上进行署名,也可以不标出它的姓名。

3使用权

软件的著作权人可以对软件进行复制,展出,发行,修改,翻译或者注解等其他形式的使用。但是对软件的使用不能损害到社会大众的利益。

4许可权以及获得报酬权

软件的著作权人可以依法许可他人对该软件进行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使用并且基于这个许可依法获得相应酬劳的权利。

5转让权

软件的开发者可以依法对软件的使用权以及使用许可权进行转让的权利。

该保护条例在1991年5月24日的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之需要,2001年12月20日对该条例做了修改。现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赋予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权利在原有的发表权、身份权、使用权、许可权、获得报酬权以及转让权等权利的基础之上新增添了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翻译权,符合了TRIPS协议的规定,也基本上满足了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需求。

但是,目前将计算机软件单纯的用著作权来保护这点慢慢的显现除了弊端,因此许多的学者开始考虑用专利权来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首先,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保护顺应了国际软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趋势,版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专利法保护创造性的方法,甚至说是一个创意、一个思想本身以及计算机软件所特有的源代码。其次,计算机软件授予专利保护可以促进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目前计算机软件的早就走出了简单运算的初级阶段,其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专利法对其提供吏高层次的保护,以防止其他软件开发者以较小的对价获得软件的核心技术,这时专利保护调节的就是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另外对计算机软件给予专利保护,才能最大限度的刺激高水平的软件开发,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财富。

计算机软件产业的发展与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密不可分,在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才能长足健康的发展软件产业。在计算机软件产业保护方面,中国与世界的差距还很大,保护计算机软件产业发展面对的更多是国际的竞争。综上所述,对于我国的计算机法律保护制度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国家适时顺应世界潮流,不断完善对于软件保护的立法。第二,效仿美国,通过司法手段来弥补立法当中的不足。第三,可以适当考虑对于计算机软件专利性的保护。

参考文献

[1] 李明德. 美国〈版权法〉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J].科技与法律,2005,(01).

[2] 李金果.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探讨[D].西南大学,2010(4):124-126.

[3] 杨艺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4] 许永盛.我国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法保护研究[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5] 柯鑫鑫.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探讨[D].四川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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