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记者法庭报道规则看媒体监督司法的尺度
2017-05-17牛秋鹏
声屏世界 2017年3期
牛秋鹏
摘要:本文基于我国记者的法庭报道规则,运用案例定性分析的方法,分庭审前、庭审中以及庭审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考究媒体在司法监督上的尺度。
关键词:法庭审理 司法监督 报道规则 监督尺度
当前,因为传媒与司法关系把握不当,出现许多不和谐因素,有时还上升到对立、冲突层面,即新闻表达权与司法独立权之间的冲突,具体表现为“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公民的言论表达权以及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与司法独立权的冲突。”①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首次以法律规范形式明确公民知情权,但在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便以法律角度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了规定。因此,相较而言,公民的知情权并不是一种绝对的自由权利,记者在进行法庭新闻报道时,也要严格遵守法庭规则,“首先要维护和确保法院主导对审判程序的公开,其次不能影响到案件审判活动的正常顺利进行。底线则是在保证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禁止前提下,对具体案件情节、证据事实、法律适用和审判过程最大深度和广度的公开报道。”②
因而,在对新闻记者法庭报道规则来看,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来具体探究传媒司法监督过程的尺度。
庭审前的理性、真实报道规则
公众对于知情权的追求以及新闻记者对于表达权的渴望,是记者在司法新闻报道过程中的重要目标和动力,司法实践的公平正义既要保证程序公正又要最终促成实体公正,因此保证各级法院的司法独立是新闻记者法庭报道的首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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