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式教学法在“思政基础”课教学中的价值浅探
2017-05-16欧阳登科
青苹果 2017年1期
在推进思政课教学改革中,教学方法的改革是最重要因素,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称“思政基础”课的教学中,采取“苏格拉底式教学法”是一种增加“思政基础”教学的价值感、行之有效的好方法,对于提高思政课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起着推动作用。本文对此进行一些探讨。
1 苏格拉底式教學法的起源和含义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和教育家,他教学中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启发式的方法向学生提问,并指出学生回答问题中的矛盾,引导学生总结出结论,被称之为辩证法。对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以及对于西方教育和学术传统的形成都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苏格拉底式教学法” 又称“案例教学法”,是英美法系国家如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是在教师指导下,组织案例,把学生引导到实际问题中去,进行学习、研究、通过分析、讨论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成为近代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什么是案例?案例是一个实际情况的描述,它一般要涉及一个决策问题。所谓案例教学,就是用实践中的典型事例作为例证来阐述知识和原理,进而提高教学效果。即适应教学目标的需要,围绕一个或几个问题,在对实际调查后所作的客观书面的描述,用以提高学生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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