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困境分析
2017-05-13陈彦羽
陈彦羽
摘 要:诊所法律教育因其实践性与公安院校的教学理念十分契合,分析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困境,并试图寻找突破困境的路径,对教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困境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132(2017)13-0023-02
DOI:10.16657/j.cnki.issn1673-9132.2017.13.010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特点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美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学徒训练法到案例教学法再到诊所法律教育法的发展阶段。最初,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跟着一位执业律师学习必要的执业技能。1870年至1895年,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并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研究成为学生的主要课程。19世纪20~30年代,弗兰克(Jerome New Frank)提出“法律诊所”这一概念,并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改革。1969年,耶鲁法学院获得由福特基金会授权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ouncil on Legal Education for Professional Responsibility,CLEPR)的资金资助成立法律诊所,随后,美国大学法学院多采用这种新的法律教学模式。2000年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首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目前我国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国内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与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短短半个世纪,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广泛开展,一方面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赖其自身的天然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