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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刑相适应

2017-05-13宫莉刘怡宏

青春岁月 2017年6期
关键词:适应刑罚犯罪

宫莉+刘怡宏

【摘要】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几把原则之一,含义为情罪轻罚重罪重罚,罪罚相称,罪行大学决定量刑轻重。我国刑法在制定过程中,不仅需要考虑各种类的罪行,更应当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本文在分析该原则的基础上,对法律设立提出建议。

【关键词】犯罪;刑罚;适应

一、含义

罪刑相适应原则,有的称之为罪刑均衡、罪行相应是我国刑法的又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其含义为: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所以罪行大小直接决定量刑的轻重,刑事责任程度决定宣告刑轻重,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刑法是刑事责任的后果,将罪责罚做到有机统一,公平公正维护社会发展。

但是,刑法在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之外,我国法律又规定了一系列调整性处罚,根据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的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如对正当防卫过当、紧急避险、预备犯、中止犯、从犯、胁迫犯、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等根据犯罪状态可适当从轻、减轻处罚;而对主犯、首犯、故意犯罪等则又根据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对人身危害性的大小等,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和调整性处罚并不相互矛盾,这是刑法原则适用的一种依法行使的灵活运用。我国法律在罪刑相适应的基础上,运用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的原则对行为人定罪,不仅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补充,还是打击犯罪,减少犯罪,达到刑法处罚的目的的有效手段。

二、罪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对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且在定罪量刑中也完全依照这一原则,不仅确立了符合实际应用的犯罪及除罚体系,也根据犯罪的客观情形规定了区别对待区别处罚的原则,并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期限和程度。

1、在刑法总则的规定中,对于犯罪尚未完成的情况,我国根据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与主观恶性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犯罪预备状态、犯罪未遂状态和犯罪中止狀态。对于犯罪预备状态,由于行为人仅进行了犯罪行为,并未对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害,法律规定可根据对既遂犯的规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2、对于犯罪未遂状态,由于行为人已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达到设想的目的,故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主观恶性比犯罪预备情形大,但比犯罪既遂情形要小。故,刑法规定在定罪量刑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对于犯罪中止状态,由于行为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行为人的主管恶性较小,且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刑法总则规定,对于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对其的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规定的刑法根据行为程度减轻处罚。

4、《刑法总则》还对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以及追诉时效期限作了相应性规定,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刑法分则中,我国刑法根据客体的种类的不同,将犯罪行为划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十大类,并将这些罪名按照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排列。对于各类犯罪中的具体犯罪行为,也按照其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进行排列。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分则类罪的建立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分则各节与具体罪名的排列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分则法定刑的配置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的实现方式

1、在刑法中解决量刑准确适当的问题

现如今的法律规定中,往往存在重定罪从轻量刑问题,对于这种的情况,我们应尽快更正,减少这类在司法过程中的罪刑不相匹配的状况,使得定罪和量刑处于适宜的位置。因为,定罪是量刑的基础,只有准确定罪,才能保证罪责与刑罚的一致性,但是如果只保证定罪得当却未实现量刑的准确,那么就无法保证罪责与刑罚相一致的原则。所以,量刑才是确保罪刑相适应的关键之处。罪责相适应原则是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固有特征,其成立的标准就是确定犯罪性质,合理适当量刑。换言之,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出发点和侧重点就是刑罚,而非定罪,其出现的目的是刑罚和罪行相匹配的问题。因此,达到罪责与刑法相一致的目的,体现罪与刑相适应原则,首先需要解决量刑的问题,只有解决了量刑的问题,才能彻底贯彻刑罚的适当性问题。

2、避免重刑罚主义的发生

重刑罚主义在司法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这种现象及其不合法理,必须进行遏制。中国传统社会皇权主义思想下,重刑罚十分盛行,这种刑罚思想与现代刑罚思想相违背,是与罪责刑罚相适应原则完全对立的刑罚观念。简单来说重刑罚的法律并不能对犯罪发生起到制止作用,并且这种规定完全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一,刑罚手段不论如何变更,这都无法超越人类忍耐的极限。一旦手段达到顶点,手段用尽,那么对待犯罪就无计可施,达到罪责与刑法相适应的原则。二,对犯罪较轻的罪犯处以与犯罪较重的罪犯相同的重刑,这将促使其犯下更重的犯罪,并将导致极大的不公,某种程度上这就是鼓励犯罪。

【参考文献】

[1] 张 祥. 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实现途径[J]. 法制博览, 2017,01:225.

[2] 向羊子. 罪刑相适应原则探析[J]. 法制与经济, 2012,3:306.

[2] 李 永. 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体现[J].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版, 2009(5).

【作者简介】

宫莉(1998—),女,汉族,山东泰安人,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学生。

刘怡宏,单位: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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