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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谈司法理念现代化法律的系统性危机与司法难题的化解

2017-05-11杨建军

东方法学 2017年3期

杨建军

内容摘要:赵春华案件一审判决引发的司法信任危机,表面上看来是由于机械司法造成的,但其根源确是由于执法机关没有严格执法,进而导致公众对于枪支管理的认知标准和国家立法标准之间产生了严重偏差造成的。执法不严,进而导致公众未能够严格守法,甚至因此悄然改变国家法律的操作标准,并借实际操作标准指责国家立法有误、司法判决不公,是当下很多司法案件折射出来的中国法律运行的系统性危机。化解类似危机引发的司法难题最为关键的环节还在于严格执法,而不是简单地诉诸于修改法律、指责司法不公。

关键词:赵春华案 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 司法难题 系统性危机

一、法律运行的系统性危机

赵春华案一审判决结果于2016年底公开后,受到舆论的高度关注。针对赵春华案,网民、专家的批判性观点主要有四个层面:(1)机械司法,违背常识。有网友指责“判案的法官死扣法律条款”,“只晓得照搬条律,没有想到社会影响。希望法官在判决时,把法律条例和社会实际结合起来,难以决断的,及时请示上级,也不至于闹如此笑话”。(2)赵春华并无犯罪故意,有罪判决违背常识。有网友从普通老百姓视角出发,提出“对与错本来是秃头上的虱子,但是为啥还是屡屡出现如此荒唐的判决呢”;“老太是为了谋生,有些人持枪是为了犯罪或自保,希望批评教育为主,老太又没有犯罪意识”。(3)执法不作为。有网友指出:“气球射击摊出现至少有20年了,为什么突然就是犯法了”。“按照现行法律,这种枪确实有违法之处。但是这种枪在社会流行可不是一年两年了,为何今天才执法?以前没有执法的所有公安、治安等人员是不是犯了渎职罪?怎么处理他们呢?”“这位大妈如果知道她摊位上的玩具枪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枪支,她就不会摆在摊位上了。是没有人告诉她,或者说是全国范围内摆射击摊位射气球的所有業主都不知道这一点,这说明相关部门普法工作没做到位。”(4)枪支管理立法不合理,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应当修改法律。有网友认为2010年颁布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中“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的标准,明显过低。甚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也立场鲜明地指出:“杀伤力极低的仿真枪、气枪铅弹不应成为走私武器、弹药罪的犯罪对象”。网友还提出:“法律是严肃的,制定法律条款更得有一个严谨的态度,经得起检验”;“严禁严惩枪支走私、贩卖、私藏和持有是正确的,我们坚决支持!但仿真枪的制造、销售、管理和持有,使用应该有法律明文规定,对于以玩具枪、仿真枪从事营运的也应该有明确规定,而且规定应该合情合理,不然普通百姓稍不小心就违法了”。〔1 〕

上述四个层面的讨论,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和公民守法等诸多法律运行环节,也涉及专业认定和常识认知的分歧问题。其中,人们指责最多的,还主要是司法判决结果的“不可接受性”,因为很多网友觉得这是一份违背常识、不可理喻、荒唐可笑的判决。二审辩护辩护词 〔2 〕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公开后,公众在热议司法判决的同时,讨论也逐步指向了立法问题。

司法判决固然有值得公众批评的成分,立法也固然有其不足。但是,如果仅仅简单地把该案件存在的问题归因于司法机械或者枪支管理的立法标准不合理,那就有失浅薄,严重遮蔽了该案件的标本意义。赵春华案件的标本意义在于,它折射出了当下中国不少法律运行的系统性危机。(1)很多案件表面上看来似乎是司法判决“背离常识”、判决荒谬,相关立法的确存在值得商榷、调整和完善的空间,但实质则主要是执法不严进而引发大众不守法,并最终带来的司法难题。案件一发生,人们常常就会本能地指责司法,或者要求修改法律。但持这些观点的人常常忽略了执法这一重要环节,没有敏锐地意识到,司法的难题其实是执法造成的,根源也在于执法。由于忽略了执法这一关键环节,很多人容易陷入“司法不公——强化司法改革——完善立法”的认知误区。(2)公众甚至一些专家常常认为,司法不公的问题,是司法单方面的问题,或者是立法单方面的问题。但很少有人观察到,很多司法难题,本质上并非来自司法或者立法单一方面,而是由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共生与并存的隐形问题,最终引发了司法难题,造就了法律运行的系统性危机。

二、执法不严导致了公众对枪支管理标准认知的偏差

新中国建立后,枪支管理一度比较松散。改革开放后,枪支管理政策逐步收紧,国务院于1981年1月颁布了《枪支管理办法》。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全面禁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6年7月1日通过并发布了严格的《枪支管理法》,官方阐明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严格管理枪支,打击涉枪犯罪”。立法明确规定,枪支管理的主体是公安机关。〔3 〕枪支立法事关社会安定、公众安全感,关乎着每一个家庭的生命与幸福。枪支管理立法一旦出台,就应当严格遵守和实施。在中国,多数公众也接受了严控枪支的基本理念。

但实际上,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很多公园游乐摊点,都有各种各样的气枪射击气球游戏。摆摊者坦然,游乐者欣然,游戏老少皆宜,参与者常常是全家上阵,更多时候是小朋友在各种枪声中,怀着或开心或不服的心情,恋恋不舍地离开了游戏射击场。显然,很多游乐者在端起枪支打向气球的那一刻起,都在内心里接受了枪支。相信没有或者很少有游乐者人会去想象,自己手持的射击枪支可能是违法的。所以,不能苛求游乐者。因为游乐者会本能地相信,既然游戏摊点摆在了各种或收费或不收费的公园里,游戏是如此地公开,而且到处都是气枪射击游戏摊点,且长期以来这些射击摊点都在这里安静地为人们提供着娱乐,则气枪射击游戏肯定不会任何违法。否则,公安机关对待这些公然涉枪违法行为,能够不管么?再者,人们也从没有听说过,用来射击气球的枪支,曾经引发过什么公共安全事件。久而久之,原本可能违法的枪支射击游戏(游戏使用枪支违法),就成为了人们心中当然合法的游戏。原本可能“违法的”、“被国家禁止”的一些枪支,也慢慢成为了人们(摆摊设点者、游乐者)心中“合法的”、“被国家许可的”枪支。

问题始出在枪支管理环节。原因在于,许多气枪射击摊点摆设的射击气枪,原本属于国家枪支管理的范围。但由于:(1)执法机关的放任;(2)公众广泛参与气枪射击游戏;(3)长时间无人管理游乐枪支是否违法;(4)不管游乐枪支是否合法,游乐枪支也都没有引发什么严重社会问题。因而久之,最终人们心目中累积起来印象是:射击气球的枪支都是合法的;射击气球的枪支没有给社会带来危害;摆设气枪射击摊点的大妈大爷,往往都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摆摊设点,不过是为了糊口饭吃。因而,即便这些枪支可能违法,也不值得国家动用强大的公共权力去干预这些“小问题”,否则,国家就是小题大做。同样,对于公安机关来讲,只要这些持枪射击气球的游乐摊点没什么大问题,花大力气去管理这些细枝末节的问题,实在是自己给自己找事。当然,上面要求完成涉枪案件指标时可能例外。

由此,我们看到一条生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不责众、违法行为被人们视为合法化的公众思维演化路径:法律严格禁止持有非法枪支——执法机关对摆摊设点的射击游乐放任不管——部分违法枪支悄然进入气枪射击气球娱乐摊点——公众在稀里糊涂的游乐中,无意识地误认为所有射击气球枪支都具有合法性、无害性、娱乐性——甚至会认为,摆设气枪射击摊点还能够为弱势群体提供微博收入的就业岗位,因而值得鼓励和支持,等等。这样,原本应该严格实施的国家枪支管理规定就逐步被虚置化、被放任不管,非法枪支也悄然地在实践中被“合法化”,并不断悄然地改变老百姓心目中“枪支”合法性的标准。

无论是出于对枪支管理法律的不重视,抑或是为了给下岗的大叔大妈养家糊口开个口子,或者是认为反正也没引发过什么乱子,因而对这些明显违法、普遍存在,但是管理起却麻烦的枪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实际上是放弃严格管理了。也正是执法机关这一源头上的放任,使得社会公众心目中逐步重新塑造了“枪支管理”的标准、范围和限度,塑造了持枪、用枪的合法、合理新边界。换句话说,对摆摊设点的人来说,只要公安机关不管,就是合法的,自己就可以拿上钱去买各种枪支。对出售枪支者来说,同样,只要公安机关不管,兜售这些枪支就是有利可图的且可以正大光明进行的。而对老百姓来说,既然公安不管,摊点上那些枪支自然就会被“推定”为合法的枪支。

当然,反过来说,也正是由于国家枪支管理立法的存在,也使得公安机关对于摆设气球射击摊点的人,始终拥有一个选择性打击的合法依据。虽然这一规范依据,早已经由于执法机关的放任和失误,在实践中被严重扭曲。

法律不仅存在于纸面上,更存在于人们心里。一个规则一旦制定而没有人遵守,甚至执法机关也懒得去执行相应规则,则该规则基本上就成为了一纸空文。慢慢地,不合法行为在老百姓心目中也就成为了合法行为。久之,如果执法机关再去按照立法标准管理可能违法的枪支的时候,老百信当然就会本能地认为执法机关“违背常识”,管了不该管的事情。

赵春华案就是这样被公众认知的。其一,從法律实施、社会习惯塑造的公众内心意识来看,打气球的枪支不应属于国家枪支管理对象,这是人们判断赵春华所持有枪支具有合法性的关键。如案发后,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告诉记者,涉案枪支就是玩具,家里人“根本不知道那是法律意义上的枪啊,如果知道是枪根本碰也不会碰啊”。〔4 〕其二,执法行为是设定守法准则的关键环节。实际上,行政执法是防止、减少违法行为的关键性监督力量,也是促进大众守法最为关键的环节。人们“大多数时间都会遵从社会规范,这是因为社会化是我们习惯于如此。所有的社会规范都与制裁相伴,因为制裁鼓励遵从行为,防止不遵从行为”。〔5 〕生活中,很多违法行为是人们基于成本收益权衡而故意为之的行为。其典型特点是,国家法律管控严格,但由于违法行为本身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行为人因而选择了违法。应对该类行为的关键是:科学设定违法成本,提高违法行为受罚率。〔6 〕但这只有在一个前提下才可能有效,那就是:当法律规定出台后,执法者持续地严格执行法律。但是,如果执法者没有严格执法,则立法者设定的目标常常就会落空。这是因为,法律不会自动运行,也不会自动生效。就社会而言,守法与违法,从来都不是通过立法规制而实现的,而是通过违法与执法的反复拉锯和试探、建立行为边界,并慢慢形塑起守法标准的。以枪支管理为例,《枪支管理法》第46条对枪支的界定是:“枪支是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其中的枪支,包括公务用枪、民用枪支以及各种非制式枪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制造、买卖运输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但上述标准仅仅是立法标准。在枪支管理的执法实践中,由于长期以来管理松散,普通百姓心中的枪支,早已经偏离了立法设定的管制标准。对摆摊设点的人来说,能够在正常市场上购买的枪支,就是“合法的”。同样,公众也会合理推理,射击游戏是长期持续公开存在的,因而射击用枪应当是合法的。

三、拉德布鲁赫公式对司法平衡的启迪

就法治发展阶段而言,形式法治是当下中国司法活动必须坚持首要的、基本的司法原则。历史上缺乏形式法治传统、文化中更多偏爱实质正义,因而,当下我国的法治建设,最为紧迫的就是坚持严格的形式法治。只有坚持形式法治,才能够确保法律的确定性、可预测性,以及司法裁判的合法性、正当性、公正性。就常规案件而言,严格依据事实、法律进行三段论推理,将案件事实涵摄进法律规范之中,进而作出判决,一般来说,就是妥当的司法推理。拉德布鲁赫也早就提出:“实证的、由法令和国家权力保障的法律有优先地位,即使其在内容上是不正义或者不合目的性的,除非实证法与正义之间的矛盾达到了一个如此令人难以忍受的程度,作为‘不正当法的法律则必须向正义让步”。〔7 〕拉德布鲁赫公式提示法律人,必须正确理解和处理“正义、合目的性和法的安定性”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通常来讲,严格法治,甚至“机械司法”并非坏事。但同时,法官必须始终警醒自己,当下的案件是否属于疑难案件,判决结果是否严重违背社会正义感。因为法律始终需要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正义价值。“自从价值与法治有了关系,呆板的法律便呈显出灵性,机械司法遇到了克星。” 〔8 〕因为在特定的、疑难的案件中,形式法治理念就要适当退隐,实质法治就需要浮出水面、跃然而上。实质价值判断既是司法的兜底条款,也是常规司法判决作出后,法官必须用以反思自己判决、矫正不当判决的基本准则。

赵春华案就是这样一个特定的、需要反思的典型案件。赵春华一审判决之所以既遭到了众多法律职业者的指责,也遭到了很多普通公众的嘲讽,就是因为在枪支管理长期松散的执法背景下,法院简单地严格依据立法而没有考虑执法的历史和现实状况作出判决,必然会从捍卫立法正义最终滑向法律正义的对立面。法官显然没有考量,或者说没有充分考量长期以来枪支管理执法不严导致的公众对枪支管理标准认知偏差这一基础性社会现实。但在大众心目中,案件一旦进入司法,法官就有义务考量案件判决的最终结果是否有违正义这一基本准则。但作出一审判决的法官,恰恰忽略了司法的基本使命,忽略了执法实际上已然悄然改变民众心目中的枪支管理标准的现实。在此背景下,简单套用法律条文,最终必然是“刻舟求剑”,必然会导致普通老百姓的不理解和嘲笑:违背常识、忽略了当事人无犯罪意图、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等。

当然,案件走到这一地步,也可能有其他深层原因。但无论如何,对老百姓而言,现在看到的却是,法院作出了与自己合理预期极端不相符合的判决结果,因而,指责与谩骂,也就只能够指向一审法院和法官了。

法律乃公正与善良之术。情理、道德、风俗、习惯、民众常识等,皆应当在司法中被适度考量。中国古代社会就特别强调“情、理、法”的统一,而中世纪以来,英国衡平法之所能够快速发展,就是因为它根植于法官良心,依循公正、公平、公道、正义来判决。衡平司法的精神就在于,当严格司法导致不合理、不公平的结果的情形下,就使用实质公正的、合理的标准对判决做出校正。衡平司法的目的也正在于,通过个案自由裁量矫正一般性法律规定之不足,通过综合考量国家与民间规则、民众与国家机关、人与人的合理行为准则,进而在特定诉讼语境和技术制约下,对于裁判结果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反复权衡。〔9 〕法官所要考察的不仅仅是国家法律,更多是司法背后的社会背景,以实现对社会潮流有一个清晰把握和认识。

针对疑难案件,法律人不仅要牢记法律术语,更重要的是要学会评估司法可能带来的社会后果,因为凭机械规则办案、机械适用法律,是绝对无法适应复杂社会纠纷处理需要的。〔10 〕法律人不仅要学会处理一般案件,更重要的是学会处理超越眼下常规的案件或者说是疑难案件,因为这些超出常规的案件有可能会形塑法律的领地和边界。“法律人不能沉湎于纯粹由概念和规则编织出来的天国,而应当在实践中慎重考虑社会后果,善于运用各种社会、政治的知识与经验,最终作出恰当的判断和行为”。〔11 〕法官负有依法裁判的义务,须严格遵守法律进行逻辑推理,但法律人必须同时注意到,法律不可能仅仅是一套完全逻辑自洽的系统,法律与政治、经济和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法官在判决过程中就必须对判决后果进行科学、合理地预测和评价,使之合乎社会需求。依据严格司法和衡平司法相结合的准则,在法律方法运用中,“顺推法”和“逆推法”两种方法对法官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順推法即法条主义的审判方式,演绎逻辑处于核心地位;而逆推法则是结果导向的思维方式。后果主义作为一种结果导向的法律思维,强调裁判须经受可预测性、可行性和可欲性的批判性检验才能成立。欲想使得裁判结果能够获得更多的合理性,就不能将两种裁判思维对立起来,而应当将两者结合起来。〔12 〕显然,在赵春华一案中,法官仅仅从法律进行了顺推,但没有从社会结果的角度对案件进行逆推,没有将“顺推法”和“逆推法”结合起来,综合考量案件。

四、对枪支管理立法合理性的追问和大众修改立法主张之反思

“恶法亦法”论与“恶法非法”论,均有其理论合理性。从司法层面来看,为了维护法律的安定性、维护既有的社会秩序,一般情形下,法官必须坚持“恶法亦法”。否则,如果任何人都可以以“恶法非法”作为借口,任何法官都可以借助内心的公平正义做出裁判,则不但会使得法律失去权威性,而且现代国家依存的权力分立架构,也最终会失去其制度基础。

但是,如果从立法角度来看,恶法亦法这样的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是不正当的。换句话说,“恶法”之“恶”也是“有底线”的,法律恶到一定程度,社会就必须对其进行修正。麦考密克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试图用哈贝马斯的交流理论来解决该理论难题。他提出,如果一项制度与一个理性人的正义概念不符合,那么,该制度就不能被算作法律。当然,麦考密克也承认,在实践中要划清恶法的底线与边界,实际上是很困难的。什么是正义的法律,其实也是很难有明确答案的,更多时候只能够依靠实践经验。〔13 〕虽然麦考密克的这一回答可能难以令自然法学派满意,但是麦考密克的“恶法有限理论”,却为理解法律的修正时机,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在针对赵春华案的讨论中,人们之所以认为枪支管理标准应当修订,也正是因为人们认为既有的枪支管制标准太低,属于“恶法”,应当修正。不过,枪支管理问题异常复杂,它也绝对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或者说老百姓满意与否的问题,枪支管理既要维护民众安全,也要维护政权稳定。由于历史背景、政治文化等因素差异,如何规范、合法地管理枪支,不同国家的主张也不统一。中国枪支管理的基本理念是彻底“禁枪”,只要可能对公民人身造成伤亡的,均属于枪支管理的范围;只有出于特定需要,才给予特定主体有限持枪权。就枪支管理环节而言,中国坚持全程严格管理原则,枪支从生产到销售、从申请到许可、从培训到使用、从保管到维修、从配置到报废,从领枪到上缴,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和制度。〔14 〕在国家有既定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无论是执法或者司法机关,原则上当然应当严格执法、严格司法。

就赵春华案件而言,一审判决赵春华构成犯罪的立法依据是2008年公安部公布的《仿真枪认定标准》。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警方收缴的涉案九支枪状物中的六支,是能正常发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而这一鉴定结论,正是赵春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法律基础。所以严格依据既有法律规定来说,一审对于赵春华判处刑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15 〕

但是判决依然引发了人们对于枪支管理标准合法性的讨论。讨论聚焦于专业技术与常识理性的分析与论争。从专业技术角度来看,赵春华所持有枪支,的确是法律意义的枪支。但在公众看来,既有的立法标准,已然背离民众常识。人们认为,“1.8焦耳/平方厘米的标准”过低,不合常识。

问题是,既有枪支管理标准真的很荒唐吗?二审判决后,赵春华的女儿王艳玲通过律师发布致谢信,同时表示,是因为“荒唐的枪支认定标准,才导致我们家遭此劫难,为了避免更多的人遭受不公,我和我母亲会为推动枪支认定标准提高尽力做一些事情,帮助需要帮助的人”。

但是,由全國人大常委会认真审议过的枪支管理标准,作为中性的技术标准,它本身并不太可能存在荒唐与否的问题。因为技术标准在很多时候,其实就是一项中性规则。通常来说,技术性规则一经制定,只要严格执行,无论严一点或者是宽一点,本身无所谓善恶。但为什么包括赵春华家人在内的很多公众都觉得规则本身有问题呢?难道真的是规则本身过于严苛吗?显然不是。唯一可以给予合理解释的是,由于执法不严,导致了公众对于枪支认知标准比起立法标准来说产生了不小误差。此外,对于大多数来百姓来说,“1.8焦耳/平方厘米”的确是一个非常模糊、难以把握的数字。这种标准只有公安机关能够把握。从这个角度来看,立法标准宽一点还是严一点,本身并无过错。过错仅仅来自于执法机关没有严格执行既有立法标准。至于未来,通过细化与明确枪支管理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生产、生活安全和休闲、娱乐等合法权利,并提升民众合理预期 〔16 〕的问题,那是未来的事情。但法律在修改以前,它依然是法律,依然应当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权威,即便它可能存在不足。

结语:司法难题化解之原则

法律的权威不仅仅来自于人们的投票,来自于国家对法律条文的规范化表达,更来自于人民的需要,来自于法律的认真落实和实施。

赵春华案件折射出来的问题,主要不是司法自身的问题。而是由于:(1)国家枪支管理立法出台后,受主客观原因的影响,执法部门未能够严格执法。(2)由于枪支管理法律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因而,不合法的枪支实际上悄然流向了娱乐摊点,进而,不合法的枪支逐步演化成为了人们心目中合法的枪支。国家枪支管理的法律标准,在实践中、在民众心目中,已经被悄然改变。(3)在枪支管理的实践标准已然改变的情形下,司法机关再去追寻立法文义,进而再依据立法文本进行司法裁判,在立法层面上虽然是合法的,但是,这一判决标准已然远离了枪支管理的执法实践,偏离了民众心目中的“枪支”认知,偏离了社会实践。由此,造成了严格法律判决与社会大众认知观念之间的严重偏差。(4)枪支管理法律在修改前,依然应当获得高度的尊重。枪支管理标准过于严格,不应当成为执法机关不执法的借口。因为管理标准仅仅是一种中性技术。未来,即便枪支管理标准修订后,如果执法机关不严格执法,依然还会再次出现赵春华等类似案件。所以,立法并非引发此次司法危机的关键。

综上所述,司法危机的根源,很多时候并非来自司法,而是来自执法、守法,当然,也可能与立法相关。化解司法难题,必须追踪造成司法危机的系统性原因。从执法、守法、立法、司法等各个方面考量司法难题,给出的化解方案方可能才是符合实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