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投資經營系列談十四 面對年後離職潮,競業限制知多少
2017-05-10
台商 2017年3期
春節後的不少企業,將迎來一波員工離職潮,其中不乏一些高管人員或技術骨幹。筆者在此就老闆頭疼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問題進行解析。
Q1:什麼是競業限制補償金?
A1:競業限制的概念源自于《勞動合同法》,旨在於因用人單位為限定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約定的範圍、地域、期限內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行為而支付補償對價的行為。
該種補償措施現在已經十分普遍,常見於勞動合同、競業限制協議、員工手冊等。
Q2:競業限制期限最長為多久?
A2:競業限制期限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二年,自勞動者離職之日起算。
Q3: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是什麼?
A3:大陸目前各地依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略有差異,但總體最低支付標準不低於離職員工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前的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且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如地方規定更高於全國標準的,按較高者執行,具體可見表。


Q4: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提前預付或一次性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A4:《勞動合同法》第23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但這是否意味著競業限制補償金必須在競業期內按月支付,還是可以由雙方協商約定提前預付、按季度或者一次性支付呢,實踐中操作和裁判爭議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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