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運用相關法律 大陸台商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的法律須知
2017-05-10
台商 2017年3期
台商在中國大陸投資或訂立合同,與相對人發生民事爭議,雙方如有「仲裁協議」時,即應透過「仲裁」程序向管轄之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對案件做出「仲裁裁決」;為了監督仲裁,大陸《仲裁法》規定了撤銷仲裁裁決及不予執行的規定。本文特就「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進行探討。
何謂「涉外仲裁裁決」?
首先說明何謂「涉外仲裁」。
中國大陸《仲裁法》及相關法律並未對「涉外仲裁」進行定義,但其《仲裁法》第七章(第65條~第73條)是有關「涉外仲裁」的特殊規定,卻未對「涉外仲裁」做出定義;但依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4條規定,可以了解只要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內容」、「客體」的任一要素與「外國」具有一定聯繫,即為「涉外」(註1)。
例如:陳莘昀與北京嘉利恆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2014三中民商特字第10476號)。在該案中,大陸「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該案一方當事人陳莘昀為「台灣居民」,直接認定其為申請撤銷「涉外仲裁」案件(註1)。
哪些情形可以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
其次,大陸《仲裁法》規定哪些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依大陸《仲裁法》第70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註2)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而前述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於2012年新修訂之《民事訴訟法》,即為第274條,其所列之撤銷事由包括:……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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