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权力在水利纠纷调处中的角色
——以民国以来沂沭泗流域为例
2017-05-10胡其伟
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年3期
关键词:水利
胡其伟
(中国矿业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行政权力在水利纠纷调处中的角色
——以民国以来沂沭泗流域为例
胡其伟
(中国矿业大学 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在解决水利纠纷过程中,社会组织各个层面所发挥的作用有所不同。既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流域水利机构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调解,又有同级政府之间的平等协调与沟通,还有民间自发的双向互动以及弱势民众的上访。无论怎样,矛盾的解决都应以整个流域成本的最小为优化目标,并得到相关利益人最大限度的认同。以沂沭泗流域若干水利纠纷解决方式为例,可以洞察行政权力在其中的作用。
沂沭泗流域;水利纠纷;行政权力;水利纠纷调处
引 言
自古至今,河渠水利纠纷问题的调处系各级、各类政府的难题。盖因水利纠纷涉及两个(或多个)行政单位的直接利益,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协商往往导致问题更加复杂。所以凡遇此类问题,或交由上级勘核,偶有上奏朝廷(中央政府)定夺,亦有钦差大臣(特使)专办之例。如宋代规定水利设施“县不能办,州为遣官,事关数州,具奏取旨”[1]。此即考虑事关数州的河渠水利,可能会引起多方争议,故须由朝廷议决。
元代中央政府实施了行省制度,行省在一定程度上担负水利问题调处的角色,府县之间的纠纷多由该层级办理。明代因之,如洪武四年(1371年)李叔正任渭南丞,“同州(今陕西大荔)蒲城(今陕西蒲城)人争地界,累年不决,行省以委叔正。单骑至,剖数语立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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