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购物信用卡盗刷案的启示
2017-05-08刘慧宜胡朋
金融经济 2016年4期
刘慧宜 胡朋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17日投诉人谢某向人民银行某中心支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咨询投诉电话12363投诉,称其于2015年8月15日网络购物使用某银行信用卡网上支付,当晚接到自称网络卖家电话说其使用信用卡付款不正常,必须先申请退款,然后再次付款才能发货,并且向其索要了手机验证码,后谢某接收到短信提示,称其在某微信店铺购物支付了8000元整,于是登入某银行信用卡网站查询发现信用卡被盗刷8000元。随后联系了某银行客服,要求冻结其信用卡账户,同时要求帮忙追回被盗刷的款项。该行客服于8月12日才发出调单结果,而且结果没有显示诈骗分子相关信息。谢某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对该银行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情况不满意,于是向某地人民银行投诉,要求该银行配合调查取证。
处理过程
人民银行某地中心支行接到投诉后,将投诉转办该银行某支行。经查,谢某行为属于自行泄露了个人信息而导致信用卡损失。该银行客服在接到起电话后,作出了办理冻结的风险提示,并在征求其同意的基础上立即成功冻结卡片。根据《中国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关于查复处理时限為13个工作日的规定,调单结果发出时间符合要求。该支行表示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协助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活动。谢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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