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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信公司办卡收费违法,女子正当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2017-05-05

分忧 2017年5期
关键词:蓉蓉电信公司被告

[案情]2016年5月,蓉蓉向被告A市物价局邮寄一份申诉举报函,对B电信公司向原告收取首次办理手机卡卡费20元进行举报,要求被告责令B电信公司退还非法收取的卡费20元,依法查处并没收所有电信用户首次办理手机卡被收取的卡费,依法奖励原告和书面答复原告相关处理结果。2016年5月31日,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诉举报函。2016年7月3日,被告作出《答复》,并向原告邮寄送达。答复内容为:“2016年5月31日我局收到您的申诉书后,非常重视,经调查核实:根据赣通局〔2012〕14号规定:UIM卡收费上限标准:入网50元/张,补卡、换卡:30元/张。我局非常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原告收到被告的答复后,以被告的答复违法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作出裁决:本案中,A市物价局依法应对蓉蓉举报的B电信公司收取卡费行为是否违法进行调查认定,并告知结果,但其作出的答复仅将《关于B电信全业务套餐资费优化方案的批复》中规定的UIM卡收费上限标准进行了罗列。此种以告知有关内容代替告知举报调查结果行为,未能依法履行保护举报人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是对蓉蓉通过正当举报途径寻求救济的权利的一种侵犯。

[评析]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解释》规定,举报人就举报处理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必须与该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蓉蓉是基于认为B电信公司收取卡费行为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向A市物价局进行举报,并持有收取费用的发票作为证据。因此,蓉蓉与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A市物价局作为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具有受理價格违法行为举报,并对价格是否违法进行审查,提出分类处理意见的法定职责。蓉蓉在申诉举报函中明确列举了三项举报请求,且要求A市物价局在查处结束后书面告知蓉蓉处理结果,该答复未依法载明处理结果,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第14条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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