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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较轻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

2017-05-04韩东升史芳菲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7年4期
关键词:作案杀人刘某

韩东升 史芳菲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甲因对祖屋拆迁产权分配问题有异议,找其弟刘某乙商议该事遭拒后,前往附近菜市场购买了一把木柄单刃尖刀(刀身长约15厘米),再次找刘某乙商议时与其发生纠纷,遂持该刀刺扎刘某乙颈部、头面部数刀,致刘某乙头部、颈部多处皮裂伤,左侧颈外静脉断裂,鼻中隔贯通伤,并在刘某乙使用右前臂抵挡的过程中,刺扎其右前臂数刀,致刘某乙右前臂下段贯通伤。争执间刘某甲还持刀刺扎同在现场的苗某某(刘某乙朋友)颈部两刀,致苗某某头部、颈面部刀割伤。刘某乙受伤后被刘某甲在胡同内持刀追逐五六十米,随后逃向其岳父家报警获救。经鉴定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刘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主观方面,刘某甲和刘某乙之间的矛盾只是房产纠纷,且二人为亲兄弟,刘某甲与苗某某之前不认识,也无矛盾,故刘某甲主观上故意杀害二人的动机较弱。客观方面,尽管刘某甲刺扎的部位是刘某乙和苗某某的脖子,但结合危害结果看,刘某乙轻伤二级、苗某某轻微伤,危害后果并没有非常严重。刘某甲是在二人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动的手,如果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目的,下手的部位又是脖子,其造成的后果应当更为严重,而本案仅造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的后果,可以推断刘某甲下手时是留有余地,并非想致二人死亡的后果.因此,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主观方面:刘某甲与刘某乙虽然为亲兄弟,但刘某甲在数次供述中均称自己恨刘某乙,对刘某乙私吞祖业产房子的行为感到很气愤;而刘某甲与苗某某虽然之前不认识,但根据其供述,刘某甲对苗某某干扰其与刘某乙谈判不满,故不能排除刘某甲因此产生故意杀人动机的可能性;两名被害人均称刘某甲曾说过“扎一个够本,扎两个赚一个”,也可以印证刘某甲主观上是故意杀人的意图。

客观方面:首先,作案工具刀系事先准备的,而且该刀刃长有15厘米左右,使用该刀具刺扎他人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性。其次,刘某甲刺扎的是刘某乙的头面部、颈部,因刘某乙用手臂挡着又刺扎的他的手臂,头面部和颈部都是人身的要害部位,很容易受伤,何况是使用刀刺扎,且从其造成鼻翼和右手臂贯通伤的后果来看,其刺扎的力度是很大的,而且刺扎了不止一刀,而是数刀,并对素不相识的苗某某也刺扎了颈部两刀,其作案手段恶劣。最后,在刘某乙逃跑后,其追逐了五六十米,这个追逐的距离还是很长的,而且是在周围有邻居街坊的情况下,也反映了其对刘某乙有杀害的意图。

三、评析意见

本文同意第二种观点,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起诉。

(一)主客观结合判定刘某甲的行为性质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从概念上讲,这两个罪名是很好区分的,但司法实践中的情况错综复杂。本案中,要区分这两种罪主要从主观方面去寻找,但是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具有隐蔽性,仅以行为人的供述来判断其故意内容显然是片面的,只有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才是犯罪人无法抵赖的客观标准[1]。客观方面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依据,是主观要件的外化,通过对行为人客观外在活动的考察,可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因此应该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出发,综合考察全部的案件事实,结合被告人供述,客观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故意。

1.犯罪嫌疑人事先準备了刀具,且是有一定杀伤力的刀具,客观上有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而嫌疑人使用该刀具刺扎被害人,表明其对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追求的,或者至少是放任的。

2.可以从其作案时和作案后的一些言语可以推断出其故意杀人的目的:(1)刘某乙陈述刘某甲作案时曾说“扎一个够本,扎两个赚一个”,苗某某也陈述刘某甲曾说“扎死一个够本,扎死两个赚一个”。尽管刘某甲否认说过该话,但两名被害人均有此陈述,而刘某甲确实在扎了有主要矛盾的刘某乙后,刺扎素不相识的苗某某,符合说这句话的语境,故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较高,而这句话恰好体现了其故意杀人的目的。(2)刘某甲在民警带其回派出所的路上,听闻民警说被害人应该没有大事后,称“死了才好”“枪毙我吧”,也印证了其作案时系故意杀人的目的。故其买刀的目的也是为了扎刘某乙,以刀作为行凶工具对人身进行刺扎,较之使用木棍等工具击打,其致死的可能性比致伤的可能性更大,刘某甲作为成年人,对此应当是明知的,但其仍然选择用刀作为行凶工具,也印证其主观上是故意杀人的意图。

3.被告人刺扎的是被害人的头面部、颈部,这都是极其要害的部位,且其扎的不是一刀,是连续多刀,扎的不是一个人,是两个人,其作案时直奔要害,手段凶狠毒辣。

4.被害人逃跑后,犯罪嫌疑人还有追逐五六十米的行为,这个距离不算短,说明其还是有追逐被害人的积极行为,反映了其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是积极追求的。

5.从危害结果看,刘某甲刺扎刘某乙和苗某某的行为,造成刘某乙轻伤二级、苗某某轻微伤,危害后果并没有非常严重,但这主要是被害人的积极反抗和逃跑才避免了嫌疑人的进一步侵害,系刘某甲意志外的原因;其次,尽管刘某乙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但其因刘某甲的刺扎行为遭受多处损伤,其身体四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且鼻翼和右前臂有贯通伤,可见刘某甲当时刺扎的力度之大。

综上,从刘某甲的客观行为足以印证其主观上是故意杀人的意图,故本案应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二)从本案的经验总结区分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可以综合考察以下关键因素[2]

1.案件发生的缘由,如发生争执的原因、纠纷是否严重,是否积怨已久,有助于判断被告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区分其主观上是伤害的故意还是杀人的故意。

2.犯罪预谋。区分是激情犯罪,还是蓄谋已久、经过周密计划后实施的。

3.使用的犯罪工具是否有致命可能。

4.打击的部位以及是否有限度。故意杀人的往往选择要害部位打击,比如:头面部、胸部,而且打击力度大,伤害行为没有节制,而故意伤害的会避开致命部位且达到伤害目的即停止行为。

5.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故意杀人的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人发现被害人可能会死亡时,往往出乎意料,积极施救。

注释:

[1]赵秉志主编:《刑法争议问题研究》(下卷),河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37-238页。

[2]单琴:《论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界限》,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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